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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证据文件开示安排
在上篇中,我们提到了证据开示的参考模型(EDRM)和证据开示的范围。在面对跨境争议解决涉及不同司法体系、语言障碍、数据法规差异等特殊需求和挑战的背景下,对于证据文件开示的全面而详细的安排也至关重要。
在法律程序中,可以对证据文件开示进行安排以指导争议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换,该安排的目的是确保信息交换的公正性、减少时间和成本,同时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证据文件开示安排不仅是一份双方达成的文件,更是一种协调争议各方信息交换的工具,以及一个确保整个流程有效运行的约定。它的设计和实施是一个集技术、法律和谈判技巧于一体的复杂过程。尤其是在涉及电子证据开示的案件中,这些安排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框架,旨在减少争议,加速进程,节省成本。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安排并不会在整个证据开示过程中常态性存在。实际上,它们大多是针对特定问题而临时制定和达成的。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例中,我们根据需求和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和设计这些安排,以最大程度地满足证据开示的目标。
在证据开示过程中,主要有两部分的安排:一是关于电子证据开示的安排,主要确定哪些文件应该开示,哪些不应该开示。比如"快速预览"安排(Quick-peek Agreements),这种安排允许一方在约定的筛选协议基础上快速预览对方的电子信息。快速预览并不会导致特权或保护权的放弃。在这个快速的初步审查之后,双方可以指定需要的电子信息。此后只需要对指定的文件进行特权、保密性或工作成果保护的筛选,从而节省对方的时间和努力。这种安排的主要优点在于它能快速有效地缩小证据的范围,减少不必要的开示成本。然而,它也可能带来一些风险,比如可能会不小心漏掉重要的证据,或者会导致过多的证据被开示,增加了后续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二是关于保密的安排,明确哪些文件能给特定的人查看,哪些不能。比如"仅限律师查看"安排(Attorney-eyes-only Agreements),这种安排规定,请求的材料仅由自己一方的律师查看。任何对保密、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审查都不视为放弃特权或保护,对方仍然可以在后来提出特权或保护要求。这种安排的优点在于它可以保护敏感信息不被无关人员获取,同时也可以加快证据开示的进程。然而,这也意味着只有律师可以查看这些信息,可能会增加律师的工作量,而且一些复杂或技术性的信息可能需要专家的帮助才能理解和评估。
这些临时安排都是为了平衡证据开示的效率、成本和公平性,具体的选择和设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方的需求。在实施这些安排时,需要明确规定开示的具体步骤、时间表、格式要求、特权和保护权的标识和处理规则,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为了确保证据开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虽然各方律师会讨论和协商证据文件开示安
排的条款,但在这过程中法证技术专家的参与也非常关键,法证技术专家可确保在文件开示过程中所要求的技术规范能被满足。
从电子证据开示技术的角度来看,了解文件开示安排中的以下内容至关重要:
- 开示工作的时间表,包括各个关键阶段的截止日期。这是安排的基础,它决定了整个开示过程的节奏和时效性。开示工作的时间表不仅需要反映出各方对于争议处理的紧迫性,还需要考虑到数据处理、分析和审查所需的时间。这个过程需要各方的精细协调和一定程度的妥协,同时需要在法律和技术的规范和约束下进行。
- 开示信息的格式和结构的规范。这包括如何标签、索引电子证据,以及对涂黑信息的要求。在跨境争议的背景下,这样的规范必须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同时需要尊重各方的利益。例如,涂黑信息可能涉及到隐私权、商业秘密等敏感问题,如何处理这些信息,需要法律和技术的双重保障。
- 处理特权或保密信息的流程。处理特权或保密信息的流程是证据开示过程中极为关键的一环。它不仅涉及到对敏感信息的保护,也直接影响到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使用性。在跨境争议解决的背景下,处理这类信息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将进一步加剧。跨境争议解决通常涉及两个或更多的司法管辖区,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考虑多个司法管辖区对特权或保密信息的定义和处理规则。
- 电子证据的搜索标准。电子证据的搜索标准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搜索关键词的选择、搜索语法的设计和搜索条件的设置。在这个过程中,法证技术专家的参与至关重要,他们能确保关键词语法和搜索条件在技术上可行,并能适用于电子证据开示平台。他们的专业意见可以避免因技术问题导致的搜索结果偏差,也能确保各方的搜索需求得到满足。
在电子证据开示过程中,我们还可能需要使用基于人工智能的技术辅助审阅(Technology Assisted Review,TAR)。TAR技术可以有效地优先处理潜在的相关文档,大大减少人工审阅的时间和成本。但这也涉及到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如何评估TAR技术的效果,如何处理TAR技术可能产生的误差,以及如何在法律上接受和验证TAR技术的结果。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法证技术专家的专业意见和建议,以对相关的技术进行评估,并将其纳入文件开示安排。
2.4 数据开示以及向中国大陆以外跨境数据传输
在解决跨境争议中,特别是涉及中国大陆当事方的案件中,我们需要关注中国的一系列重要法规。这包括但不限于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以及自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法规对于中国境内数据的处理和传输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对于涉及外国司法机构(如美国、英国或离岸法院)的跨境诉讼构成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特别地,《网络安全法》第37条、《数据安全法》第36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9、41条,都强调了数据跨境传输的严格要求和限制。在涉及中国大陆当事方的大多数跨境诉讼中,会涉及中国大陆境外的电子数据开示和交换。对于在中国大陆收集的数据,我们需要特别关注
数据合规和隐私保护的问题。
从中国大陆向境外传输数据,应满足上述法规的要求,否则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罚款、业务限制甚至停业。为了保证数据传输的合规性,中国企业一般需要咨询具有中国大陆业务和法律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获取其法律意见。此外,我们也建议这些企业与中国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并通过相关程序获得书面批准。这不仅可以确保数据传输的合法性,也可以提供一个清晰、可靠的操作路径。
从客户的角度来看,为了避免违反中国大陆法律的风险,了解所聘用的电子证据开示团队的能力非常重要。特别是该团队是否具有深厚在中国境内进行数据处理经验,是否在境内设有本地团队和电子证据开示平台(通过中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以便执行和交付相关工作。此外,团队的具体技能和经验,比如与中国律师或其他国家律师协同工作的经验以及跨境数据传输的处理经验等,也是选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不仅可以提高数据处理和传输的效率,也可以确保数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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