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thin Litigation and Mediation & Arbitration topic(s)
- in United States
- with readers working within the Retail & Leisure industries
- within Litigation, Mediation & Arbitration, Employment and HR and Technology topic(s)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之下,中国企业与境外国家或企业的投资和贸易活动日益频繁xi,争议解决需求也随之增长。然而,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国际仲裁仍是一套缺乏熟练度的“游戏规则”,其过程冗长、费用高昂的弊端,也常常令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望而却步”,大大降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仲裁的积极性,而其合法权益又难以维护。因此,争议解决方式的高效和低花费以及友好性,对中国企业的“出海远航”是很重要的。
分步审理(“Bifurcation”)是国际仲裁初始阶段(“Initial Stage”)中不时出现的重要程序性问题。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并且巧妙应对,能极大程度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降低仲裁成本,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的利益。
1. 分步审理的概述
分步审理指在仲裁程序的单独阶段中将特定问题进行初步或独立裁定xii。一般而言,国际仲裁中的分步审理主要涉及三种类型:(1)将程序性事项及实体性事项分步,先对管辖权问题、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等程序性问题初步且独立地作出裁决,待作出有管辖权的裁定后再审理案件的实体争议;(2)将法律责任的划分及赔偿金额的认定分步,在作出责任承担的裁决后才进一步审理损失的范围和数额问题;(3)将当事人的不同仲裁请求分先后阶段进行审理和裁决。
2. 相关公约及仲裁规则对分步审理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中已对上述第一种类型的分步审理有所涉及——仲裁庭既可以将当事人对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抗辩作为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作出裁定,也可以将其与实体性事项一同作出裁决,而在这一点上仲裁庭享有自由裁量权xiii。此外,《ICSID公约(2022)》虽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一样对分步审理没有进行直接规定,但其也对上述第一种类型的分步审理提出了假设,认为仲裁庭应当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根据双方意见(“Submission”)决定是否应当将管辖权异议并入实体问题进行审理xiv。
除此以外,直接且明确地涉及分步审理程序问题的仲裁规则典型例子还有《ICDR仲裁规则(2021)》xv、《SIAC仲裁规则(2016)》xvi以及《ICSID仲裁规则(2022)》xvii,其中《ICSID仲裁规则(2022)》的2022年版本较以往版本大幅度增加了分步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分步审理的提出、适用情形及相关考虑因素均作出明确规定,为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分步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3. 分步审理申请的提出和仲裁庭的考虑因素
分步审理的请求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仲裁庭也可根据该规则自行提起和决定是否进行分步审理xviii。新修订的《ICSID仲裁规则(2022)》赋予仲裁庭依职权决定案件是否采取分步审理的权力,该修订体现了国际仲裁高效和节省时间和费用的趋向,尤其是在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分步审理程序的应用也将更好地实现这一点。
一般来说,仲裁庭会从以下因素考虑是否同意分步申请:
(一)成本与效率因素:目前很多仲裁庭在考虑是否进行分步审理时都会首先考虑针对初步问题的解决是否会导致更迅速、更经济地处理争议xix,并因此节省大量时间和花费。如在Federal Insurance Co v. Nakano Singapore (Pte) Ltdxx和 Canfor Corporation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xxi两案中,仲裁庭就基于该因素拒绝了当事人的分步审理请求:“仲裁庭不应当在仲裁程序中受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或策略性选择的束缚。如果允许仲裁程序有所重复,则仲裁程序的效率将毫无疑问会大大降低”,也即仲裁庭应当考虑初步程序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和时间(即使在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况下)是否在降低后续程序的成本方面具有正当性。因此,就本因素而言,若能从实质上降低时间及金钱成本,提高仲裁效率,那么仲裁庭会倾向同意分步审理的请求。一般来说,仲裁庭会从分步审理请求的处理结果考虑——对将要被分步审理的问题事先作出裁决,是否能够解决本案全部或大部分的争议,是否会导致整个案件被驳回或者大幅度减少案件的范围或复杂性。也即,对程序进行分步审理,要能确实提高仲裁的“经济性”,减少当事人及仲裁庭的工作量。在本团队代理的一起国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就以不具备经济性为由驳回对方的分步审理请求。
(二)独立性因素:指拟分步审理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其与将在仲裁程序分阶段处理的问题之间不是相互交织(“Intertwined”)的,也不依赖进一步的证据来解决xxii。在实务中,申请人还应就拟初步审理的问题具有独立性进行充分举证说明,以求仲裁庭能信服其论点,毕竟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裁量标准,而仲裁庭对于是否具有独立性这一点仍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Methanex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xxiii一案中,仲裁程序分阶段处理的问题存在交叉性是仲裁庭拒绝分步审理的主要依据:“……尽管其被认为是管辖权异议,但由于其法律基础与事实问题的联系过于紧密,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第21(4)条,我们基于自由裁量权将该项主张并入对实体问题的审理程序中”。在本团队代理的一起国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就曾因不具备独立性为由驳回对方的分步审理申请。
(三)公平性因素:仲裁庭也往往会考虑如果同意一方的分步审理申请,是否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公正。在本团队代理的一项国际仲裁案中,仲裁庭则考虑了“如果分步审理的申请得到批准,是否会对另一当事人造成损害和/或不公正”,这一因素,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第17条第1款所提及的,“仲裁庭行使裁量权时,程序的进行应避免不必要延迟和费用,并为解决当事人争议提供公平有效的程序”。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