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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法中的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是一项旨在减轻当事人因担忧让步被用作证据而产生的谈判顾虑,从而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重要证据规则。该规则建立在公共政策与当事人默示合同意愿的基础上,保障和解过程中当事人所作陈述不在后续程序中作为不利证据使用。然而,该特权并非绝对,司法实践逐渐发展出多项例外情形,包括需要查明或探究和解协议条款、涉及欺诈或禁止反言、当事人存在额外约定等情形。近期两个英国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特权限度,本文通过对该规则的内涵及适用例外的分析,揭示了该规则在保护当事人权利与防止滥用之间的平衡机制。
一、英国法下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的内涵与确立基础
英国法中的 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 是一项由来已久的证据规则,其核心目的在于鼓励争议各方在免除后顾之忧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和解。在面临仲裁或诉讼的巨大压力时,当事人往往心存忌惮,担心一旦和解破裂,自己在谈判桌上做出的让步或妥协会被对方抓住把柄,在未来的庭审中沦为对自己不利的呈堂证供。为了打消这种顾虑,法律确立了这项特权:通常情况下,只要往来函件或沟通记录上标注了该词缀,就不能在法庭或仲裁庭上作为证据被采纳。这一机制巧妙地解决了当事人因害怕损害自身立场而死守底线、寸步不让的僵局,极大地拓宽了纠纷解决渠道,不仅有助于当事人以和平方式定纷止争,也免去了对簿公堂的繁琐与消耗。
从更深层的法理来看,这项特权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基于公共政策和当事人的默示合同意愿。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法律必须大力倡导并支持私人主体在内部消化矛盾。如果没有这层保护伞,大量本可协商解决的纠纷将涌入裁决机构。同时,默示合同理论从私法自治的视角给出了有力解释:当对立双方在心照不宣的保密前提下开启和解对话时,法律推定他们之间已经达成了一种隐性契约。这种契约约束着参与谈判的各方,确保旨在化解危机的私密探讨绝不会向居中裁判的第三方泄露。值得注意的是,该保护机制的适用范围极为宽泛且灵活,它不仅涵盖了字斟句酌的正式书面文件,同样也适用于非正式的口头磋商。只要实质上是为了消除分歧、探索和解方案,无论沟通形式如何变化,法律都会为其提供坚实的庇护,从而为商业往来与民事协商保留了宝贵的斡旋空间。
二、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适用之主要例外原则
尽管 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 规则为争议各方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制度保障,但参与仲裁的主体应当明晰,该原则在法律适用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例外情形。其中一项十分严格的限制在于,这项旨在鼓励和解的机制通常不应被异化为当事人掩护伪证、敲诈勒索乃至其他确凿不当行为的工具。倘若出现涉嫌滥用此项保密特权以掩饰虚假陈述等行径,裁判机构往往会审慎考量并可能穿透该特权壁垒,使相关隐秘通信面临丧失证据豁免权的风险,以此来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当性。
另一项适用该特权的关键考量在于,相关沟通一般需要基于谋求和解的真实意图。倘若往来函件实质上缺乏妥协交涉的性质,或者仅仅是机械性地标注了特权字眼,特别是在各方尚未形成实质性纠纷的初始阶段,此类通信往往难以自动触发特权保护。由此可见,在常规的商业交往中,即使防患于未然地将信函标注特定声明,一旦未来真正引发争议,这些文件也未必能够顺理成章地获得证据审查的豁免。
除此之外,英国法实践中还逐渐确立了多种其他维度的例外规则。例如,在需要查明和解协议是否确已达成,抑或需要探究协议具体条款的真实含义时,相关的过往通信在特定条件下可予以披露。若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或受不当影响等事由主张撤销和解契约,原本受保护的磋商记录通常可以转化为支撑该主张的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一般也有权向裁决庭提交此类材料,用以说明未能及时启动程序的合理迟延事由。若某一方在通信中所作的陈述已经导致另一方产生合理信赖并可能触发禁止反言原则,特权的适用通常亦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最后,当往来文件特别载明仅在处理费用分担时保留权利,那么在仲裁庭最终核定及分配仲裁费用时,该文件便有可能作为参考依据被裁决者纳入考量范围 1。
三、揭示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例外的近期典型案例解析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这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英国法院近期的两项裁决清晰展示了 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 的例外情况。在 Keith Morris v William Simon Williams 一案2中,索赔方律师向被告发送了一封标有"除关于费用外无损权益"(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的信件。然而,该信函中却包含了一项明确的承认,即索赔者承认其针对本案所作的部分陈述存在"根本性的不诚实"。法院裁定,该信件应作为有效证据被接纳,理由是这种情形恰好构成了特权规则的公认例外,即该特权正被当事人用于掩盖"明确无误的不当行为"(unambiguous impropriety)。该案有力地印证了,如果当事人在受保护的通信中承认其明知案件基础虚假或与其提交的诉辩状相悖,则例外原则便可适用,使得此类承认转化为可采纳的证据。
Mornington 2000 LLP 一案3则进一步阐明了法院对该特权适用范围的严格界定。在该案中,争议双方在无损权益谈判期间达成一致,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出具一份审计报告,以推进和解磋商。但法院裁定,仅仅因为委托该报告的决定是在受保护的讨论中作出的,并不意味着报告本身能自动获得特权的庇护。法官严密地指出,作为一份独立的第三方文件,它既不是各方在谈判中作出的声明或要约,也不是对谈判过程的记录,更未记载任何一方的妥协与承认。因此,该报告应予以披露。这一裁决确立了一项严格的标准:在和解磋商背景下产生的报告不会天然享有豁免权,除非各方在委托制作时就明确达成了保密协议。这无疑给那些想当然地认为所有衍生于受保护谈判的文件均享有特权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综上所述,以上判例深刻揭示了 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 绝非一面无条件阻挡信息披露的盾牌。特别是当其被用作掩饰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不诚实或不当行为的工具时,其保护效力将丧失。仅仅在通信表面标注免责字样,并不能确保这些文件绝对不会被法庭或仲裁庭纳入考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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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s
1 Gareth Thompson, "Admissibility of Without Prejudice Communications in Arbitration".
2 Keith Morris v William Simon Williams [2025] EWHC 218 (KB).
3 Mornington 2000 LLP (t/a Sterilab Services) v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 and Social Care [2025] EWHC 540 (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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