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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January 2026

再谈仲裁地选择的重要性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地并非指地理意义上的仲裁进行的地点,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仲裁的归属地。
China Litigation, Mediation &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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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地并非指地理意义上的仲裁进行的地点,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仲裁的归属地。仲裁地首先由当事人选择确定,或者一开始就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者在后来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又达成了一致。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确定,一般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的一种做法是,仲裁庭要求每一方当事人均列出若干个备选仲裁地,然后在当事人的选项中择一作为仲裁地。

仲裁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仲裁地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地的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予以司法支持,并进行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中,仲裁地法院承担着协助仲裁庭组成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的职责。

近期两起涉中投资仲裁案件(“ 两起案件”)的最新进展,再次说明了仲裁地选择的重要性。

一起是于2023年1月30日,在关于管辖权的最终裁决中,仲裁庭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爱德威公司”)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提起的仲裁请求(“ 第一起案件”)。仲裁庭经过分析后认为,对于爱德威公司向加纳提起的征收索赔,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

另一起是于2023年2月16日,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对新加坡亚化集团和西北化工公司(“亚化公司”)诉中国政府一案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起案件”)。仲裁庭也认为,对于亚化公司提出的间接征收索赔主张,仲裁庭没有管辖权,驳回了亚化公司的所有主张。

两起案件均是临时仲裁(即争议由临时组成的仲裁庭决定,与之相对的概念是机构仲裁——争议由按照仲裁机构规则组成的仲裁庭决定)。两起案件的仲裁地分别为英国伦敦(第一起案件)和瑞士日内瓦(第二起案件)。因此,如果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对于仲裁庭决定不服,拟再请求法院进一步的司法审查,将应分别向英国和瑞士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在两国进行的此类诉讼将分别适用两国的法律,在时限、程序安排、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将存在明显不同。例如,在语言方面,瑞士法院使用瑞士的四种官方语言之一,其中不包括英语(尽管依照2021年瑞士最高法院组织法的最新修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可以用英文提交,但瑞士法院的决定仍以其官方语言撰写)。

更重要的是,由于英国和瑞士两地法院对于仲裁庭所作出的管辖权决定采取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导致后续两起案件的走向可能会出现较大的不同。

英国法院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采取“重新审查”的标准,即英国法院会全面、重新地审查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且不局限于仲裁庭所认定的事实或采信的证据。例如,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一案([2003] EWHC 1655)判决书指出,“仲裁庭并不是管辖权问题的最终裁决者”,“本法庭并未

在任何方面受[仲裁庭决定的]约束,或受限于仲裁庭查明的事实或[当事人]向仲裁庭呈交的证据;本法庭并非是审查仲裁员的决定,而是依据案件证据作出自己的决定”。

相较于英国法院,瑞士法院对于仲裁庭管辖权决定的司法审查采取更克制的态度。瑞士法院尊重仲裁庭所查明的事实,原则上仅是在仲裁庭认定事实基础上判断法律问题,例如瑞士最高法院在Nat'l Power Corp. v. Westinghouse(DFT 119 II)一案中指出,“如果瑞士最高院在司法审查时如同二审法院一般无所顾忌地审查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则将损害瑞士仲裁事业”。瑞士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判断也不会是没有边界,而是克制于解决管辖权问题所需。

因此,如果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仲裁庭所作出的没有管辖权的决定并向英国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我们可以理解为该案还远未到结束的时刻。如前所分析,英国法院将重新审查,当事人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战斗只是换了一个战场在继续。但是,如果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仲裁庭决定向瑞士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已经几乎没有机会再重新争论案件事实,且法律问题辩论的范围也变得更为缩小。因为如前所述,瑞士法院相较于英国法院采取更为克制的态度。

考虑到仲裁地的重要性,当事人在起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选择仲裁地时,应当根据交易或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作出最有利的选择——尤其是在已经发生争议时,更是需要专业律师的意见。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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