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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Global Mining Development L.P. and Gerald Metals LLC("Global/Gerald")与China National Gold Group Hong Kong Limited("CNG")是Soremi Investments Ltd(一家英属维京群岛公司,以下简称"SIL")的股东。
2020年,CNG拟将其所持有的SIL股份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而Global/Gerald基于股东协议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优先购买CNG的股份,但CNG并未履行。
之后,Global/Gerald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简称"HKIAC")申请仲裁,要求CNG按照股东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SIL股份。
2023年2月8日,HKIAC作出第一次部分终局仲裁裁决(The first final partial arbitral award,以下简称"第一次部分裁决"),裁定CNG应转让其所持有的SIL股份给Global/Gerald,并且要求CNG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以协助完成支付。仲裁庭预期CNG会自觉遵守裁决,因此将转让的具体操作留给双方协商,并未立即做出特定履行的命令,但保留在CNG不遵守时发布进一步特定履行令的权力。然而,之后CNG并没有履行转让。
2023年2月26日,Global/Gerald致函仲裁庭,请求发布特定履行令,以补充或修改第一次部分裁决的内容。
2023年3月31日,HKIAC发布第一次部分裁决附录(Addendum),修正了第一次部分裁决中关于CNG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时限的前后不一致。但,仲裁庭当时拒绝作出特定履行令。
2023年4月20日,Global/Gerald向BVI法院申请注册第一次部分裁决,以使其能够得以执行。法院在2023年4月25日作出裁定承认第一次部分裁决的效力。
2023年4月27日,CNG向香港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申请撤销第一次部分裁决(香港是仲裁地),理由包括:其在仲裁时未能充分陈述案情、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协议、以及裁决未处理关键问题或未提供充分理由等。
2023年5月1日,Global/Gerald再次向仲裁庭申请发布特定履行令。
2023年5月26日,CNG向BVI法院申请撤销关于承认第一次部分裁决的裁定。
2023年8月30日,香港法院决定驳回CNG撤销第一次部分裁决的申请,但保留了决定驳回的理由。
2023年11月21日,HKIAC作出特定履行部分终局仲裁裁决(A partial final arbitral award for specific performance,以下简称"特定履行部分裁决"),命令CNG以8632万美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SIL股份转让给Global/Gerald。
2023年12月18日,Global/Gerald向BVI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注册特定履行部分裁决。法院在2023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承认特定履行部分裁决的效力。
2024年2月15日,CNG向BVI法院申请撤销关于承认特定履行部分裁决的裁定。CNG的理由包括:第一次部分裁决受"普通追诉权"(Ordinary recourse)影响而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无权作出特定履行部分裁决等。因此,CNG主张两次部分裁决都不应得到承认和执行,要求BVI法院撤销对两次部分裁决的承认裁定。
2024年2月27日,香港法院发布决定驳回CNG撤销第一次部分裁决的申请的理由。香港法院认为,在第一次部分裁决中,仲裁庭在认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就关键问题进行裁定并充分说理。同时,香港法院认为仲裁庭在决定仲裁程序和时间表方面享有完全自由。此时已过上诉期限,且CNG确认不再上诉。
2024年4月15日,BVI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在确认香港法院此前已驳回CNG撤销第一次部分裁决的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两次部分裁决均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从而驳回了CNG撤销关于承认两次部分裁决的裁定的申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第一次部分裁决是否具有约束力;
- 仲裁庭是否有权作出特定履行部分裁决。
上述两项争议焦点的认定结论,将直接关系到两次部分裁决是否具有有效的可执行性。
三、BVI法院裁判理由

- 第一次部分裁决具有约束力
CNG主张第一次部分裁决不应得到承认和执行,理由是根据《纽约公约》第V条第1款第(e)i项和《BVI仲裁法》第86条第(2)款第(f)项第(i)目ii的规定,如果裁决尚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则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CNG认为该裁决因Global/Gerald行使"普通追诉权"而不具有约束力,因而不具有可执行性。根据判例,裁决的约束力受到"普通追诉权"的限制,Burton法官曾明确指出,裁决的约束力取决于它是否仍可被普通追诉iii。"普通追诉权"通常用于针对仲裁裁决的实质性内容提出上诉iv,以寻求补充或修改。本案中,BVI法院的Gerhard Wallbank法官指出,"普通追诉权"的行使可能导致裁决内容处于可变更的不明确状态。因此,为了避免在此情况下执行尚未明确的裁决,进而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造成不公平和不正当的后果,当裁决处于"普通追诉权"之下时,其尚未具有约束力(该观点不同法域不尽相同)。
CNG认为(1)Global/Gerald向HKIAC申请作出特定履行令,即为行使"普通追诉权";但其未能充分举证以佐证该观点。(2)CNG向香港法院提起的撤裁程序应中断BVI法院对裁决的执行裁定;但BVI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特殊追诉权"(Extraordinary recourse)的行使。"特殊追诉权"仅限于基于程序不正当性等理由提出撤销裁决申请v。本案中,BVI法院的Gerhard Wallbank法官指出,此申请通常由另一个仲裁庭或法院进行审查。"特殊追诉权"的行使不影响裁决本身已具有约束力。
对此,BVI法院认为,特定履行部分裁决不是对第一次部分裁决的补充或修改,而是一个独立的新裁决。因此,Global/Gerald对特定履行令的申请并不属于"普通追诉权"的行使,故第一次部分裁决不因此而不具有约束力。
- 仲裁庭有权作出特定履行部分裁决
CNG还主张,仲裁庭无权作出特定履行部分裁决,因此该裁决不应被承认和执行,理由是根据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一旦裁决作出,仲裁庭便失去对该案件的裁定权。
对此,BVI法院引用了YDU v SAB案中Butcher法官的观点,认为仲裁庭保留裁定权以作出进一步裁定是有效且合理的vi。本案中,仲裁庭在第一次部分裁决中明确指出,在CNG未自觉履行的情况下,仲裁庭将发布特定履行令。BVI法院认为,仲裁庭保留发布进一步命令的权力,以支持第一次部分裁决的执行,该权力是有效的。因此,仲裁庭有权作出特定履行部分裁决,且该裁决应当得到承认和执行。
四、评析
在实践中,部分裁决的约束力常因国际仲裁领域的"一裁终局"(Arbitration award shall be final)概念而受到质疑,但是"一裁终局"并不意味着裁决不可分部分、分阶段作出,而是指当裁决作出后,其内容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多个国际仲裁中心,如本案中的HKIACvii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viii,均在其最新的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可以作出部分裁决,即在仲裁过程中可以针对部分已经审理清楚的事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该部分裁决具有终局的约束力,且不影响最终裁决的作出。
事实上,"最终性"(Final)不是一个必要的概念。根据国际仲裁领域的核心文件,如《纽约公约》第V条第1款第(e)项ix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5条x,对于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均不要求裁决具有"最终性",而是要求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Binding)。这意味着,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非取决于其"最终性",而在于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可执行的"约束力"。
因此,即便部分裁决不是"最终"裁决,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能够在必要时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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