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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船东与租家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下称" 租约"),租约并入了经过修订的纽约土产1946年格式,并补充了附加条款,租期为由租家选择的2-3次的载货航次,约定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仲裁地点为伦敦。双方就租约下的两项争议交予仲裁解决:船东向租家索赔未付的租金,并要求租家对船舶的抓斗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租家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诉,要求船东赔偿租家就抓斗损坏支付的检验费。
(一)争议点之一:向转租租家交船时的燃油数量
该船于9月13日由船东交付给租家。10月31日,租家将该船交付给转租租家用于执行双方签订的转租租约。在转租租约交船时,船长发送了交船通知,该通知记载的交船时船上留存的重油为529.06吨,轻油为 81.94吨。然而,交船量油报告显示的油量是重油571.651吨,轻油88.058吨。两者相差42.591吨重油和6.118吨轻油。
值得注意的是,租家向仲裁庭提供了轮机长和检验人之间在现场沟通的录音证据。该录音显示,轮机长确认量油时自己的计算结果与检验人总体一致,差异至多2-3公吨,但轮机长拒绝在量油报告上签字。
租家根据量油报告扣除了与争议燃油价值相当的租金。船东认为在租船期间租家不能仅依据有争议的量油报告扣减租金。检验人分别在10月30日12时、13时和19时进行了三次燃油测量。三次测量得出了不同的重油油量数值,分别是582.435吨、574.669吨和576.577吨。租家声称,第一次测量时受到了正在进行的压载水作业的影响,而船东则完全不认可量油报告的结果。
租家进一步提出:(1)自9月13日租约下交船至10月31日分租约下交船期间的船长日报记载的每日燃油消耗量是不正确的,船东和/或其船员故意隐瞒了实际燃油消耗量。(2)在分租约下交船时,42.591吨重油和6.118吨轻油"凭空消失"了。(3)租家认为船东藏匿了争议所涉的燃油,或其仍在船上的某个未被检验人发现的地方,或者船东在租家自行加油时将争议所涉的燃油卸下,或者船东以其他不当的方式处置了该燃油。因此,租家有权扣减租金用于冲抵燃油价款。
仲裁裁决:仲裁庭未接受租家提出的三项主张,理由是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鉴于压载水作业可能影响量油的准确性,仲裁庭更倾向于接受船长提交的交船通知项下的燃油数量。因此,转租租约交船时的燃油数量应以船东主张的数据为准,即租家扣除租金用于冲抵燃油价款的做法缺乏依据。
(二)争议点之二:抓斗损坏
船舶于11月5日抵达印度尼西亚坤甸港,计划装载冶金级铝土矿。装卸工人需要使用船上的船吊和抓斗从驳船上装货。装货开始四天后,即11月9日10时20分,1号船吊的操作员向大副报告抓斗无法正常启动。大副出具了一份装卸工人损坏报告,声称抓斗损坏是由"装卸工人野蛮操作"造成的。但工头拒绝签字,并要求船方通知其公司和船舶代理人。当时1号舱的装货工作基本完成,因此1号抓斗在坤甸港未被继续使用。船方于11月12日出具了"1号抓斗损坏报告",该报告显示"抓斗内侧严重损坏,液压油缸和电线全部变形,液压油缸移动了5-6厘米,其顶部在漏油,无法再继续工作了。"
船员在船舶航行途中对损坏的抓斗进行了临时维修。随后在双方检验人的监督下,船舶于2020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在黄骅港对抓斗进行了彻底修检。双方的检验人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船东的检验人认为损坏是由装卸工人野蛮操作造成,租家的检验人则认为该损坏是由于缺乏维修保养所致。
在仲裁程序中,租家又提交了另外两份报告。第一份报告日期为11月10日,由坤甸港的装卸公司出具,该报告指出"我们已经检查了所有用于装货作业的推土机......没有发现任何推土机因与船舶抓斗相撞而损坏。"第二份报告没有附上任何新的证据,而是对损坏状况和现有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抓斗损坏"不可能是由一次撞击造成的"。
双方文书控辩的核心是质疑对方的检验报告。同时,租家还提出另一种可能性,即抓斗损坏是由船员在航行途中进行的临时修理所致。
仲裁裁决:基于对证据进行的合理推断,仲裁庭得出的结论是1号抓斗的损坏是由于装卸工人在坤甸装货时操作不当造成的,因此,船东胜诉。
仲裁庭认为租家的第一份检验报告与租家的主张存在一点矛盾,租家的主张是"其否认......抓斗可能会与在货舱内与正在工作的推土机发生碰撞,因此依照惯例,在装货过程中,并不会在货舱内操作推土机......"第二份报告提出了一种可能,即在坤甸刚装货作业的前四天发生了多次撞击造成抓斗损坏。
虽然没有一份有说服力的检验报告能够确定1号抓斗损坏的真实原因,也没有人亲眼看到损坏的经过,但是仲裁庭仍可以根据一些事实进行合理的推断,在本案中这些事实包括:(1)尽管双方对抓斗的损坏程度和原因有不同的解读,但1号抓斗受损是不争的事实;(2)直至11月9日上午,即装船后的四天,1号抓斗的损坏才被发现;(2)劳氏船级社于2020年4月2日签发了的起重设备检验证书,即1号抓斗损坏的五个月前;(4)船舶的维护保养记录显示所有抓斗都处于正常状态,船员的最后检验时间是11月3日。
二、案件评析
仲裁庭的审议须围绕双方提交的论点和证据展开。关于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任何一方的
证据都不具备压倒性优势。因此,仲裁法庭需基于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y)原则做
出必要且合理的推断,并形成最终的结论。
本案索赔和反索赔的金额不高,双方均未提交证人证言和专家报告,最终仲裁裁决是基于书面审理而作出。这一点与境内的仲裁程序(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存在很大的不同,伦敦海事仲裁案件大部分是以书面审理为主。境内的仲裁程序开庭需要解决证据质证的问题,而伦敦海事仲裁开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盘问对方的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因本案未开庭审理,仲裁庭无法在开庭过程中听取律师的口头陈述,也不能面对面向律师提出任何问题。因此,双方律师须在其书面陈述中提出有说服力的论点。在大多数争议金额相对较小的案件中,尽管最终败诉方可能不服仲裁裁决,但往往当事人选择书面审理的出发点是为了节省费用,因此书面审理依旧是解决该类型案件的既经济又高效的方法。xiv
本案为金诚同达海事团队处理的案件之一,海事团队具有处理此类争议国际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在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地处理了超过200件国际仲裁案件。我们将就海事团队处理的海事案例进行不定期的评析,为保持仲裁的保密性,我们将在仲裁案例评析中去掉当事方的名称、船名等特定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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