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thin Transport, Criminal Law and Tax top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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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提单是航运数字化转型的关键要素,但其应用面临法律障碍。现行《海商法》以纸质单证为设计基础,无法满足电子提单发展需求。《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积极应对,明确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单证法律效力同等,借助功能等同等原则,为电子提单项下物权流转筑牢法律根基。对于立法完善后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还需司法实践在个案中探索。未来司法领域推动电子提单全面应用,可依靠技术认证体系构建与司法规则持续细化。
一、电子提单的发展现状及优势分析
以Bolero和essDOCS为代表的EDI电子提单系统,是提单无纸化的首次商业化实践。该系统依靠中心化的第三方登记机构管理提单操作,要求参与方在封闭网络中通过多方协议交换数据。然而,该系统存在互操作性差、运营成本高、中心化风险显著等固有缺陷,加之全球法律认可度不一,导致其市场推广未达预期。为克服EDI系统的局限性,区块链电子提单方案随之兴起。该技术凭借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特性,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构建信任机制,有效保障了电子提单的唯一性与安全性,并解决了"双重支付"问题。在实践中,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路径已从企业主导(如已停运的TradeLens平台)转向行业联盟主导(如成效显著的GSBN)。尽管区块链方案前景广阔,但其广泛应用仍面临标准统一、法律衔接、隐私保护与生态系统建设等多重挑战。 1
相较于传统纸质提单,电子提单具有显著优势。在防范海运欺诈方面,电子提单利用加密与区块链技术,能确保签发主体真实与单证内容完整,其不可篡改的流转记录可实时验证持有人身份,从而有效杜绝伪造、篡改。 2在保护船东权益方面,电子提单实现了单据与货物同步流转,从根本上解决了因"货等单"导致的无单放货难题,使船东无需再依赖存在追偿风险的保函,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在识别承运人方面,电子提单系统通过严格的身份注册与数字签名,将操作与特定主体绑定,为快速、准确地识别承运人提供了明确依据,避免了传统模式下因签发主体模糊而产生的审查困难与不确定性。
因此,结合目前电子提单的发展趋势及优势,应当重视电子提单应用,对于电子提单的立法予以规定及完善。
二、电子提单规制困境与《海商法》修订草案的立法回应
1.现行法律制度及对电子提单的规制困境
国际层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多项与电子提单相关的示范法与公约,如 1996 年《电子商务示范法》、2008 年《鹿特丹规则》(未生效)和2017 年《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中国国内暂无电子运输单证或电子提单专门立法,但《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纳入相关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3
然而,当前电子提单面临多重规制困境。首先体现在《海商法》专门规制缺位,其第四章中关于提单的规则完全基于纸质提单的物理属性设计,未对电子提单作出界定与针对性规制,直接导致电子提单长期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的状态。 4其次,一般法存在局限性,尽管《民法典》认可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有效性,为电子合同提供了基础支撑,但缺乏针对电子提单项下权利变动等特殊场景的具体规则。而《电子签名法》虽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却未能触及电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所特有的流通性、唯一性等核心法律问题,无法全面回应实践需求。最后是司法证据认定难题,电子提单的真实性与原件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且审查过程过度依赖公证程序。 5但公证仅能保障形式真实性,无法确保电子提单内容的实质真实及与案件的关联性,难以给专业裁判提供有效支撑。
2.《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电子提单核心问题的回应与解决
(1)确立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
修订草案在第四章第五节专门规定电子运输记录,第83条明确电子运输记录包括可转让与不可转让类型,并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从根本上赋予电子提单与纸质单证同等的法律地位。
(2)确立电子提单的合意基础
第84条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可以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通过意思自治原则为电子提单的适用提供了合法性入口,破除了提单需为"书面形式"的传统桎梏。
(3)设定电子提单的生效要件与功能保障
第85条通过四项法定要件系统确立电子提单的生效标准:内容完整准确、可供调取查用、签发人可识别、持有人身份可证明。这些要求从功能上预防权利冲突,保障其作为物权凭证的商业功能。
(4)构建电子提单可转让性的法律基础
第86条要求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必须包含"可转让性信息和转让程序",并通过"可靠的方法"或"可靠的交易系统"确保记录的单一性和排他性控制,为电子提单的流通提供技术核心保障。
(5)规定单证形式的灵活转换
第87条允许电子与纸质运输单证相互转换,并规定转换后原单证失效,防止"一物二卖",适应了当前过渡期的实践需求。
三、后《海商法》修订的司法主要问题解决路径分析
1.电子提单的唯一性与验真
电子提单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颠覆了"正本"与"副本"的物理区分。区块链电子提单通过哈希算法和分布式记账确保唯一性与不可篡改性,但对法院来说其面临技术核查难题。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征求意见草案)》提出通过认证认可制度为电子提单系统可靠性提供"背书"。笔者认为经权威第三方认证的系统签发的电子提单,在司法审查中应被推定为真实、可靠。建议将认证要求改为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在证据审查中的作用。
2.关于承运人的识别
传统纸质提单下,承运人识别依赖于实质性审查,但外部第三人难以知晓复杂的租船关系。《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引入"三重推定"规则,依次推定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期租或定程租船承租人为承运人。电子提单系统通过技术手段明确载明承运人信息,从根本上解决了识别难题。对于代理人授权问题,可基于电子提单平台的严格身份认证,主张承运人的注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基础,平台内身份认定应被直接采纳,除非相关主体能提出有力的反证。
3.关于对传统纸质提单典型争议条款效力的司法影响
电子提单的适用,会如何影响传统提单争议条款(如并入条款、背面条款、不知条款)的司法认定,是值得关注的问题,需逐一分析。对于并入条款,若电子提单系统能够同步传递租约并体现并入关系,则并入条款有被认定为有效的基础。对于提单背面条款和不知条款,即使以电子形式签发,其法律基础未变,司法观点可能不会发生变化。背面条款因属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效力难以获得认可;不知条款作为承运人单方免责声明,其效力受《海商法》严格限制,电子提单的使用不影响其法律适用。对于其他条款,笔者认为也可以通过类似的原则判断,即分析条款所对应的原法律基础是否因使用电子提单而产生变化。
综上所述,《海商法》修订草案为电子提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框架,但具体适用仍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未来应通过技术认证体系构建与司法规则细化,推动电子提单在航运实践中全面应用,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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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s
1 NorthStandard. (2024). e-bills of lading.
2 Rødseth, Ø. J., et al. 'PKI vs. Blockchain when Securing Maritime Operations' (2019) European Journal of Spatial Development, 2-4.
3 参见《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章第五节。
4 参见王柳:《区块链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22年第47页.
5 参见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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