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警法》明确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然而我国海上维权执法在对象上有国内外之分,维权执法环境有跨越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的双重性质。发展与完善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是我国全面建设强大的海上维权执法力量、加强经略海洋能力和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由于特有的实践进路,《海警法》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按规范事项,海上维权执法法律可以分为五个类型,鉴于法律制度的陆海一元化、管理与执法的二元化是制约中国海警效能发挥的主要问题,应当立足其海上维权执法主体地位,围绕更好加强《海警法》效用出发,对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进行发展与完善。
Part 1、我国海警海洋执法和维权的主要职能要求
2013年7月,国家海洋局将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交通部海事局、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等五个执法队伍进行重组,并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终结了海洋维权一直以来多部门共同执法的局面。
2018年,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组建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China Coast Guard),对外称为中国海警局并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1。
根据我国《海警法》的规定,中国海警局实行垂直指挥管理,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下设3个海区分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6个直属局、11个省级海警局(海警支队)、多个市级海警局(海警大队)和海警工作站 3,分别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有关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图2.2海警机构及其职责任务相关概念与相互关系示意图 4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海警的职责主要包括完善涉海制度、维护海洋安全、监督海洋生产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对外交流活动等 5:
一、完善涉海制度
海警局具有拟订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执法规范和流程,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的职能。如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等 6。
例如,2023年10月,中国海警局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自然资源(海洋)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 7。
二、维护我国海洋安全
海警局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维权执法活动,管护海上边界,防范打击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等。
(一)打击海上违法犯罪
海警局的海上执法职能中包含预防、制止和侦查海上犯罪活动,是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海上边境稳定的主力军。
- 案例1:"2020.9.4"盗捞文物案
2021年5月31日,福建海警局联合地方公安机关成功侦破"2020.9.4"盗捞文物案,一举打掉长期盘踞厦门地区的盗捞海底沉船文物犯罪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获海底沉船文物195件。
- 案例2:"2022.9.29"郑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2022年9月29日,福建海警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破获1起敲诈勒索案。经查,2020年7月以来,以郑某等为首的8名犯罪嫌疑人,长期盘踞于罗源县鉴江镇,侵占村集体海域,对养殖户实施敲诈勒索,涉案金额约110万元。
(二)实施海上治安管理
海警负责实施海上治安管理,查处海上违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的行为,防范和处置海上恐怖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海上综合治理,推进平安海域建设。
- 案例1:"2022.6.12"海上交通肇事案
2022年6月12日,1艘快艇位广东省汕尾市某海域与"粤陆渔13253"船发生碰撞,导致"粤陆渔13253"船翻沉,造成5人落水。2022年6月16日,广东海警局成功将涉嫌交通肇事的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叶某某、冯某某等人违规驾驶改装的"大飞"艇,在高速行驶中与正常航行的渔船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后逃逸。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案例2:"2021.11.24"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年11月18日,辽宁海警局在查处丹东籍某渔船船长徐某某违规出海作业案时,发现其持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系伪造。经深挖扩线,成功带破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查获用于记录经营往来的账册5本、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6份。
(三)海上查缉走私
海警可对海上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或者货物、物品、人员进行检查,可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但后续处罚由职权划分的对应机关跟进。
由于我国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海警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8。
- 案例1:福建海警局破获一起特大海上走私成品油案 9
2021年,福建海警局与福建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打击走私成品油专项行动,近日成功打掉1个走私犯罪网络、4个涉油走私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56名,初步查证涉案成品油近2万吨,涉案金额达1.4亿元。在福建省公安厅的协助下,专案组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取证,详细掌握了涉案人员、船舶及销售渠道等信息。经调查发现,4个犯罪团伙长期盘踞闽浙交界海域,以"跨省勾连、机动抢滩、流窜作案"方式逃避执法部门打击。
- 案例2:中国海警首次查获走私珍贵动物禽蛋入境孵化销售的案件 10
2023年,福建福州海警局在福州、厦门、漳州3地展开打击走私收网行动,打掉一个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列濒危动物鹦鹉的犯罪团伙及5个贩销团伙,收网行动中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现场查获走私珍贵品种鹦鹉蛋346枚,珍贵品种活体鹦鹉成鸟155只,幼鸟121只。经初步查证,该案涉嫌走私珍贵品种鹦鹉蛋12000余枚,涉案金额约2000万元人民币,系中国海警首次查获走私珍贵动物禽蛋入境孵化销售的案件。
- 案例3:福建海警局破获特大跨境走私毒品案 缴获毒品近1.1吨11
2024年以来,中国海警局以"净海"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切断毒品海上走私通道为重点,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2024年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中国海警公布了福建海警局破获"2024.3.15"特大跨境走私毒品案,缴获毒品近1.1吨,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查扣运毒船1艘。经清点鉴定,该批毒品共计72袋。其中大麻50袋,重约0.55吨;海洛因18袋,重约0.42吨;K粉4袋,重约0.1吨。
(四)维护国家主权
其巡航警戒值守管护职责包括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巡航、警戒,值守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界线,预防、制止、排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其海上安全保卫职责包括对海上重要目标和重大活动实施安全保卫,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重点岛礁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安全。
海警有权在毗连区内行使管制权以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当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12。
- 案例1:"2022.2.19"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2年,中国海警局联合公安部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獴猎"行动。行动期间,各级海警机构共抓获各类偷渡人员1219名(组织运送者204名、偷渡人员1015名),打掉偷渡团伙26个,成功斩断多条海上偷渡通道,有效遏制了重点方向海上偷渡高发势头。其中,中国海警局指挥福建、广东、浙江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海陆联动,成功侦破"2022.2.19"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抓获涉案人员243名(组织运送者23名、偷渡人员220名),是近年来我国查获人数最多的海上偷渡案件,对沿海地区偷渡违法犯罪形成有效震慑。
- 案例2:中国海警依法处置菲非法进入仁爱礁邻近海域船只
2023年10月22日,菲律宾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不顾中方一再劝阻和警告,执意派出2艘运输船和2艘海警船擅自闯入中国南沙群岛仁爱礁邻近海域,企图向非法"坐滩"军舰运送违规建筑物资。中国海警船在多次喊话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菲搭载违规建材的船只采取管制措施,对菲方运送食品等必要生活物资作出了临时性特殊安排。
三、监督海洋生产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一)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三无"船舶往往涉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由于逃避监管,"三无"船舶多为老旧二手船、"报废"船,普遍缺少必要的航行安全、救生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船上人员通常也缺乏航行安全技能,容易引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造成水域污染,严重危害了海上行政管理秩序。因此,整治清理此类船舶成为近年来海警工作的重点之一。
- 案例:宁德海警破获2起三无船舶案
2023年6月19日,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执法艇获悉,在海岛乡田头澳附近海域有可疑船舶出现,速度极快且船尾疑似装有多台发动机,该局当即研判,嫌疑船只极有可能藏匿于隐蔽岙口等地,遂组织执法员前往目标海域进行查缉。到达目标海域后,海警执法员搜索发现并查扣2艘非法改装大马力快艇,并成功将该涉嫌三无船舶的快艇进行查扣。
(二)进行海洋渔业管理
海警局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渔业生产作业、海洋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
同时,海警也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研究提出优化海洋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
- 案例1:叶某某危险作业案
2021年7月,海南籍某渔船违反台风期间禁止出海作业规定,擅自关闭导航助航设备,导致船舶机械故障、船舱进水,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2022年10月12日,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20万元。
- 案例2:李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2022年3月15日,李某某驾驶某渔船拖螺作业时,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多次调整航向加速逃离,海南海警局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职权范围内监查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海警局的另一重要职能是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工作。
其应在职责范围内对海域使用、海岛保护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与保护、海洋调查测量、海洋基础测绘、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案例1:辽宁海警办结"0721"重大违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21日,辽宁海警局在对大连某水产公司进行实地踏查时,发现其名下2项码头工程涉嫌非法用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在调查中,海警执法员对2项码头工程实际填海面积进行测量,发现有1.5553公顷的海域位于《围海养殖用海不动产登记证书》批准范围内,属于擅自改变批准的海域用途进行填海施工;另有0.1138公顷的海域超出批准范围,属于未取得海域许可证书而进行填海施工。10月29日,辽宁海警局依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涉案公司开具1232.44万元的行政处罚罚单。
- 案例2:福建漳州海警局查获两起违法用海行为
2021年11月11日,福建漳州海警局在岸线巡查过程中发现,厦门港古雷港区六鳌作业区2号泊位工程(一期)项目附属华福码头在施工过程中,围填海区域超出已批准围填海面积和透水建筑范围;同时,执法员在巡逻中还发现,龙海区港尾(斗美)一级渔港工程在施工中擅自改变防洪坡和附属工程围填海范围,两个项目负责人均无法提供海域使用权证和相关用海审批手续。
(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海警局应在职权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此外,海警局负责依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拟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评价规范并组织实施,发布海洋环境信息等。
- 案例:福州海警局查处一起非法倾废
2022年3月10日,福州海警局通过持续航拍监控发现有2艘船只在未经许可区域进行倾倒作业。经海警执法员登临检查,查实该疏浚项目在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情况下,在福州梅花港附近海域累计倾倒疏渗废弃物约214立方米。
四、积极推动海上执法国际合作
在对外交流方面,海警局具有在规定权限内商签海上执法合作性文件的职权。
中国海警局积极运筹多边协作,曾组建高级别代表团参加第二十届北太平洋海岸警备执法机构论坛高官会、第十五届亚洲地区海岸警备机构高官会、第二届全球海警负责人会议,积极配合外交部门开展多边磋商,深度参与地区海上执法规则制定。
中国海警局务实推进双边合作,曾成功举行中越海警第三次工作会晤和中菲海警联委会第三次会议,加快推动联系热线、渔民保护等领域合作,为维护地区安全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曾顺利举办中韩渔业执法会谈、中韩海警工作层会谈、中越海警联检会议,扎实开展联合巡航、联合检查、联合办案等务实合作,推动双边执法合作不断走深做实;曾与巴基斯坦海上安全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在执法国际合作方面,海警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和协定,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地区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涉外海洋事务相关执法任务。
中国海警局扎实履行国际义务,有效执行联合国关于打击公海大型流网作业渔船的决议,积极履行《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完成执法船申请注册,派出海警舰艇赴北太平洋公海开展巡航执法活动,非法大型流网渔业渔船明显减少,公约区渔业生产秩序逐渐好转。一年来,中国海警局完成国际合作项目25项,国际履约能力不断提升 13。
Part 2、我国海上执法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海上执法体制因历史遗留问题复杂
(一)遗留问题导致执法主体不明确
行政主体需要具备组织要素及授权要素 14。中国海警局具备组织要素,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且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其海上执法的主体地位因缺乏授权要素,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长期不明。
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且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作为取得刑事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 15。2018年,全国人大颁布《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特别授权及通过修法授予海警局行政执法权。2020年,《海警法》颁布,专门立法授予各级海警局行政执法权,进一步明确了海警海上执法主体地位。
但在2018年人大立法确权之前,中国海警局在某些特定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中国海警局为多个机构重组而成,但原法律规范赋予的执法主体没有进行相应修订,该历史遗留问题为海警执法留下了显著隐患。海警若超越法定权限范围行使权力,可能导致其执法行为被撤销,除此之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等后果。因此,部分地区的海警机关通过以其他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授权,但该种不规范的执法方式仍然存在显著的法律风险。
- 案例:柯俊贤诉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行政处罚案
2014年7月30日,海警三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柯俊贤擅自驾驶"三无"船舶出海且未申领相关证件,船员也存在未申领证件或未携带证件的情况。海警三支队二大队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闽公边(海三)决字(2014)第20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柯俊贤等人处以罚款和警告,柯俊贤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海警三支队作出闽公边(海三)行罚决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月15日留置送达给柯俊贤。在海警第三支队仍以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名义对"三无"船舶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柯俊贤不服诉至法院 16。
本案中作为执法依据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并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不能设置行政处罚。因此,虽然厦门中院判令海警三支队胜诉,但以该《通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为由,回避了对该《通告》进行附带的合法性审查,以此避免本案海警失去执法主体地位。
(二)规则繁杂加重执法难度
鉴于中国海警局由多个执法机构重组而成,其海上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执法依据与执法程序均存在立法层级多且不统一的问题。海警局的这一复合属性相应地对其依法行政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在执法体制上,海警局是一个以武警部队(军队)身份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行政执法)和防卫作战(军事活动)两种任务的机构。即海警机构在履行主要任务(海上维权执法任务)时依据《海警法》;在履行辅助任务(防卫作战任务)时依据其他法规(如《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以及其他军事法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 17。
此外,在执法程序上,我国缺乏统一而完整的海上行政程序法,现行程序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且数量繁多。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下,海警需遵循相应的一般程序和具体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海上行政许可程序(涉及海洋渔业资源捕榜、海洋能源资源勘探、航行资质等),海上行政检查程序(对行政机构自身及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检查,后者主要为例行检查海上作业船只),海上行政处罚程序(吊销许可、处以罚款、指令作出一定行为等),海上行政强制程序(含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包括紧追、登临、扣押船舶等)和特殊程序(执法巡航、搜救、登临和紧追程序等)。具体程序主要包括: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审执分离制度、复议制度、司法审查制度、顺序及时限制度。
而繁杂的法律依据导致了多项执法程序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对海警正确适用海上执法相关依据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
- 如何选用强制措施
对于海上执法维权中适用的强制措施,《海警法》将其散列于有关执法活动中,而海警执法所依据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的措施不尽一致,这在过去多头执法体制下不是问题,但在海警整合大部分海上执法事权后,海警基层单位的执法就可能面临措施选择和适用的困扰 18。
- 是否需要制作书面询问笔录
《行政处罚法》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询问的,都须制作书面询问笔录。而《海警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海警机构在通过快速办理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可以代替书面询问笔录。通说从法律位阶角度解释认为,基本法律的效力应高于非基本法律,因此海警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应按《行政处罚法》之要求制作书面询问笔录,该义务并不因新法规定而免除 19。
二、海上执法难度高
(一)依据不明导致执法受阻
我国的海上执法程序中,许多具体执行细则规定并不明确。海警作为海上执法的行政主体,若缺乏明确的法定程序依据,可能导致其无法作出有效的执法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进行惩治。以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为例,海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法对涉案船舶作出行政处罚,例如:
- 是否可对停泊于内河的"三无"船舶作出行政处罚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将停泊状态下的"三无"船舶纳入行政处罚对象;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都只对航行状态下的船舶施加了依法检验和证书登记的义务,并未对停泊状态的船舶作出相应要求。
在立法上,我国对内河发现的处于"停泊"状态下的"三无"船舶,是否违法且是否应该进行行政处罚,存在规定不明的情形。在日常监管和执法实践中,此类船舶中有部分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列入乡镇自用船舶并加以管理 20,但无法全部囊括。
(二)现场取证困难
基于海上执法的特殊自然环境,海警执法过程中经常面临无法获得充分确凿证据的执法问题。虽然《海警法》第三十五条首次规定了海警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对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可采用推定的特殊证明规则,但并不意味着海警机构可以不加限制地随意适用事实推定。
海警机构应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据以支撑案件基础事实、形成完整的违法行为证明链条。第一是证实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将证据倒入海中等导致证据灭失或根本难以搜寻的行为;第二是与毁灭证据相关的待证事实构成要件密切相关的客观事实,例如毁灭证据后现场遗留的痕迹,或者当事人足够有证明力的陈述 21。
这仍然对我国海警的海上技术侦查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证据不全仍将给海警的执法行为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首先,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如果海警无法取得充分的证据,其执法行动可能被视为滥用职权或非法侵入他人权益,从而面临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风险。此外,取证困难也可能导致涉案行为者逃避法律追究。如果海警无法获取足够的证据支持指控,违法行为人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使得执法失去效力;或是行为人无须受到与其实际违法行为相匹配的处罚、社会公正受到威胁。
- 举例:海洋污染治理对海警搜证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首先,海洋污染具有远高于陆地及其他水域的流动性,因此海洋污染会随海水以及洋流迅速扩散,导致污染范围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导致污染物浓度随着时间逐渐分散淡化,显著增加了污染损害结果的取证难度。其次,海洋利用过程中存在广泛多元的污染来源。船舶排污、海洋石油勘探、陆地排污及倾废、违规填海造陆、海上事故等各类海上及近海行为均可能导致海洋污染。相应地,污染损害结果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面临溯源锁定的问题。
- 案例:福建海警联合公安机关破获特大跨境走私毒品案
2023年3月25日凌晨,福建海警局在掌握可靠信息之后,指挥琅岐舰和高登舰冒着夜色迅速前往相关海域查缉毒品走私。到达相关海域后,执法舰艇根据专案组提供的运毒船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侦查搜索3个多小时后发现目标,并迅速靠近目标船舶,目标船发现海警执法艇后,突然调转方向,企图逃窜,同时船上人员将10个黄色包装物的可疑货物扔入海中。
三、周边国际关系复杂之考量
(一)地区争议和主权主张
海警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可能会涉及到领海、专属经济区或争议海域等涉及主权和边界问题的地区。从执法领域即地域范围上看,我国海警执法的地域范围包括不同管辖权内容的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在不同的海域,一国的管辖权有所不同,从内海、领海的完全主权性权力到海里专属经济区对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海警执法范围覆盖了全部海上管辖领域 22。
但《海警法》对管辖海域的具体范围缺乏明确规定。由于我国基于多种原因未公布南沙群岛领海的基点和基线,以及与东盟一些国家(除与越南缔结《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外)之间不存在海洋划界协议,中国海警局依据国内法(如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在自国主张的领土和管辖海域范围内的管制和执法活动、及在钓鱼岛周边海域尤其在其领海内的执法和管制活动都将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 23。
- 举例:海洋环境治理涉及主权争议
以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为例,海警的执法行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及国际关系及主权争议。其原因在于海洋污染波及的地域并非完全可控,污染物的扩散甚至可能跨越国界并引发国际问题和错综复杂的主权权能问题。例如,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可能波及的范围曾引起多国关注、论证,但至今未能得出定论。此外,海洋作为一种战略资源,还涉及国家战略发展用海、军事国防用海等问题,在权利交叉情形下将面临复杂的争议解决实践。
(二)海警海上执法的武力使用
根据我国《国防法》第15条第1项、第20条、第3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制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可见,中国海警局在特殊情况下,可承担具有武装力量性质的防卫作战任务(军事活动)。但在何种情况和背景下中国海警局的职权由海上维权执法变更为执行防卫作战任务,其程序和条件等并不清晰,这将是他国重点关注和引起争议的焦点问题 24。
海警机构针对其他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和岛礁上建造设施等活动开展的执法活动也将成为争议对象。由于争议的存在,我国海警机构在坚决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应注意在维权执法包括使用武器时严格遵守必要、合理和比例等原则,并遵守程序规则。
- 案例:"塞加号"案(MV Saiga Case, 1999)
国际海洋法法庭认为,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领海和毗连区适用海关法律、规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适用海关法律、规章,《公约》并未授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其他区域适用其海关法律和规章。
此外,法庭在判决中指出针对个人使用武器的三个要件:(1)应尽量避免武器的使用;(2)不超出必要的限度并在合理范围内;(3)不使人员处于危险的境地。
综上,加强海洋行政执法与管理以及海洋权益司法保障建设,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途径。海上执法机构应加强海上治安管理权、海上护界权、海上护渔护航权的行使,发挥发挥国内海洋司法职能,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和海洋权益司法保障的衔接协作和协调配合,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会更加有效。在"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中国积极倡导搭建的全球最大国际合作建设平台,我国也在加大国际法务建设(如海丝中央法务区、上海中央法务区、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等)的新时代下,我国的国际法和海洋法律师也应积极参与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的法律服务,以更高的国际视角与专业水平积极参与我国的国际海洋法治体系建设进程,在海洋执法、海洋环境保护、领土争端、海底文物保护等领域发挥作用和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客户的利益。
Footnotes
1 中国军网:China Coast Guard cracks major refined oil smuggling case, 2020年10月21日,http://www.81.cn/ChinaMilitary/rdxw_208665/9922593.html,2023年11月21日。
2 新华网:[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五)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2013年3月10日,http://www.xinhuanet.com//2013lh/2013-03/10/c_124438068.htm,2023年11月23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2条。
4 张保平.《海警法》的制定及其特色与创新[J].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1,6(02):5-23。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6月22日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
6 刀亚楠.中国海警制度的法律问题和对策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7 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2023年10月20日,https://www.ccg.gov.cn//2023/xxgk_1020/2348.html,2023年11月26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5条。
9 新华网:《福建海警局破获一起特大海上走私成品油案》,2021年10月21日,https://www.xinhuanet.com/2021-10/21/c_1127979827.htm
10 中国新闻网:《福州海警破获特大走私案 累计走私珍贵品种鹦鹉蛋12000余枚》,2023年8月7日,https://m.chinanews.com/wap/detail/chs/sp/10057073.shtml
11 新华网·福建频道:《海警破获特大跨境走私毒品案 缴获毒品近1.1吨》,2024年6月26日,http://www.fj.xinhuanet.com/20240626/52314a083f09461f8efd70bb1c0bc106/c.html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3-14条,1992年2月2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3条、第4条、第12条,1998年6月26日起施行。
13 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全面深化海上综合执法,2020年12月2日,http://ccg.gov.cn/2020/wqzf_1202/174.html,2023年11月26日。
14 阎铁毅;马琨.论中国海警局拥有海上行政执法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22(01):22-29
15 李佑标.关于中国海警海上综合执法依据的法学思考[J].武警学院学报, 2016,32(03):44-47
16 柯俊贤与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2015)厦行终字第80号
17 人民中国:为《海警法》解"疑"释"惑",2021年4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700644579&ver=4912&signature=60R42aPY7EdghZmH-6mPHEDb8IGPzRpXtr6NBslrIE9XbBK6G7nRMw8xuGBNBPHhzxJprdhNA1vMB3a1RLg1Zhs0GI*DvgmfjxaRajhgp52*A4u6QKQ5p1PJRZAGvHav&new=1,2023年11月22日。
18 张保平.《海警法》的制定及其特色与创新[J].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1,6(02):5-23。
19 黄国梁.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与《海警法》的衔接与冲突[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34(04):89-96。
20 陈海婷,陈奕颖,吴寿尧."三无"船舶海事行政处罚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海事, 2023,(09):52-54
21 罗恒.论海警机构办理海上行政案件中推定规则的适用[J].政法学刊, 2022,39(04):46-53。
22 刀亚楠.中国海警制度的法律问题和对策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3 金永明.论我国《海警法》的实施、影响与完善[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22): 124-133. DOI:10.16619/j.cnki. rmltxsqy.2021.22.014。
24 金永明.论我国《海警法》的实施、影响与完善[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22): 124-133. DOI:10.16619/j.cnki. rmltxsqy.2021.22.014。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