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传统燃油车时代,代工模式就已存在,奔驰、宝马和丰田等大型车企选择将部分整车项目外包,主要是因为相关产品较为小众,难以适配原有产线。若对工厂进行改造,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且改造周期长,而这些小众产品产量有限,外包生产反而能降低成本,提升经济性。全球知名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麦格纳堪称这一领域的代表。其代工过奔驰 G-Class、宝马 Z4 和 5 系、捷豹的 I-Pace 和 E-Pace、丰田的 Supra 等众多知名车型,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实力,被誉为“代工皇帝”。传统燃油车时代,整体来说规模有限,不过始终处于行业边缘地带,属于非主流模式。
在我国,汽车代工领域并尚无直接、明确法律法规,这是因为“代工关系”严格来说并不是法律上描述或界定的概念。在代工关系,相关部门规章主要有两部:(1)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第28条明确“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2)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删除了对汽车生产企业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使得生产与设计开发相分离成为可能,代工合作更趋市场化。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领域崛起和飞速发展,汽车行业代工模式也在由此再度兴起,原因在于:一方面,传统车企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不少企业开始利用闲置产能为其他品牌代工。如东风日产的云峰工厂,其 2023 年产能利用率仅为 46.07%,2024 年开始用于生产岚图汽车的车型。此外,海马汽车郑州工厂也为奇瑞代工捷途 X70,东南汽车也承接了奇瑞的代工订单。另一方面,汽车代工现状呈现出产能整合加速、技术协同深化、市场竞争加剧等特点,造车新势力缺乏生产资质和资金投入需要积极与其他企业合作,例如蔚来汽车与江淮汽车合作,由江淮代工生产蔚来车型;小鹏汽车曾与海马汽车合作代工生产首款车型G3,等等。
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汽车代工产业产生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产能交付等方面,也出现产生了法律纠纷,如松散科技与比亚迪之间代工协议纠纷案件。因此,如何正确认识代工模式法律关系,以通过代工协议规范品牌方和代工方关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对代工模式、法律关系等梳理和分析,就代工模式协议法律要点提出相应建议,以供业界参考。
二、汽车代工模式类型
根据汽车代工中品牌方(委托方)与代工方(受托方)的权责划分、技术合作深度等主要形成以下四种模式,各种模式之间核心差异体现在生产主导权、技术归属、合作范围上。
1. 纯生产代工模式
这是传统的代工模式,也是燃油车时代较为流行方式,品牌方仅提供生产能力,不参与产品设计与研发。品牌方自主完成整车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有的品牌方将部分核心零部件自采,仅将生产制造环节外包给受托方。代工方按照品牌方的技术图纸、生产标准,利用自身生产线完成车辆组装、下线检测,收取代工费,例如,前文提到的蔚来委托江淮汽车生产ES8/ES6,小鹏汽车曾委托海马汽车生产G3等。
2. 联合研发代工模式
品牌方与代工方合作较为深入,双方共同参与产品研发,代工方不仅代工生产,还提供技术支持或共享平台资源,以降低品牌方的研发成本。代工方一般多为技术积累深厚的传统车企,具有开放自身成熟的汽车平台,如电动车底盘、动力系统,与品牌方联合完成车型的定制化开发(如外观、内饰、智能座舱适配),最终由代工方生产。例如,理想汽车早期与力帆汽车合作(部分技术支持);极氪与沃尔沃共享SEA浩瀚平台,虽属集团内部合作,但其模式本质可以认为联合研发代工。
3. 全流程代工模式
代工方提供从产品研发到生产交付的全链条服务,品牌方仅提出如定位、价格、核心配置等产品需求,无需参与研发与生产管理,负责品牌营销与销售。代工方则需要具备完整的研发体系和供应链整合能力,完成整车研发(含底盘、动力、智能系统)、供应链搭建、生产制造、质量检测,最终向品牌交付可直接销售的车辆,收取包含研发、生产等综合成本的费用。例如之前小米汽车委托北京汽车集团(北汽蓝谷)代工,北汽负责研发落地与生产;还有部分跨界品牌(如科技公司、出行平台)进入汽车行业时,多采用此类模式。
4. 产能共享代工模式
这种模式本质是闲置产能利用,代工方将自身闲置的生产线、产能对外开放,为品牌方提供短期或批量生产服务,合作灵活性较高。品牌方需要提供成熟的生产技术文件、核心零部件,明确生产数量与周期。而代工方则利用闲置生产线完成组装生产,按产能使用量或车辆台数收取费用,不承担研发风险。例如:东风汽车曾为部分小型新势力品牌代工生产;部分合资车企在本土车型销量下滑时,会承接海外品牌的代工订单。
此外,从目前品牌方(委托方)和代工方(受托方)合作模式来看,除了整车代工模式还有汽车零部件代工也十分普遍。随着部分新能源汽车品牌逐步自建工厂或取得生产资质,部分代工合作已终止,并产生新汽车生产模式。例如小鹏汽车在自建肇庆工厂并收购福迪汽车获得资质后,与海马汽车的代工协议到期未再续约。而蔚来汽车在与江淮合作之外,也投资设立了合资制造公司(如江来制造)以深化合作。
三、汽车代工关系的法律分析
在汽车代工生产中,品牌方(委托方)和代工方(受托方)所形成代工关系从法律性质来说并不构成《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上典型合同法律关系,仅仅可以视为从业务上或者从商业模式事实上而进行的一种描述,虽然有些文章和专业人士将这种关系理解为委托关系,也在描述时使用委托方和受托方之类的用语,但是本质上与《民法典》中的委托合同规定并无必然的联系,也未必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在本文看来,代工合作体现的更应该理解为一种商业合作关系,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通常需要根据具体协议内容来认定其法律性质,本文将下文使用品牌方和代工方的用语。实践中,代工关系主要可能被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或买卖合同关系,也可以被理解为混合合同的法律关系,其中也包含委托、技术许可等其他法律关系要素。下面对这几种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比较:
1.承揽合同关系
关于承揽合同,《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771条列举了承揽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在代工模式中,如果品牌方(定作人)提供设计和规格,代工方(承揽人)按照要求制造产品并交付,这种关系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关于代工关系,本文在法律性质认定更倾向承揽合同关系,一般来说如果代工协议明确约定代工方按品牌方要求制造并交付产品,品牌方支付加工费或代工费,且品牌方保留对设计和质量的控制权,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其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在承揽合同框架下,代工方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完成产品或成果,从而获得代工费用,生产的目的非转移产品或成果的所有权。代工模式下,代工方需严格按照品牌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标准生产,产品具有特定性,符合承揽合同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的特征。品牌方应当对生产过程的具有控制力,负有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另外,在承揽合同关系中,一般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并组织生产,风险在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若代工协议约定代工方负责采购零部件并制造,则类似承揽人自备材料完成工作。定作人支付的费用通常包含了承揽人的人工和材料成本及利润。
此外,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信任性质,定作人通常基于对承揽人技术、设备和经验的信赖而选择其作为代工对象。因此法律规定承揽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将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完成,需亲自完成或经定作人同意。在汽车代工中,品牌方选择代工伙伴往往看重其制造能力和质量管控水平,这也体现了承揽合同的人身信任特点。
2. 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若根据代工协议相关约定,代工方将生产的产品出售给品牌方,由品牌方对外销售,则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对此则可以理解为,双方代工生产其核心在于转移产品财产所有权,买受人关注的是取得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一般不参与标的物的生产过程。
买卖关系主要由《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章调整,强调标的物交付与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瑕疵担保等规则。如果代工合作被认定为买卖关系,则适用这些规则,例如产品交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品牌方),买方需按约支付货款等。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代工合同虽名为“买卖”或“采购”,但如果实质上包含按买方特定要求定制产品、买方参与设计和质量控制等内容,法院可能认定其为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因此,合同名称并非决定性因素,关键看权利义务内容约定。
在买卖合同的框架下,如果代工产品是按照行业通用标准生产、不具有唯一特定性,且品牌方购买后以自己名义销售,此时代工方相当于卖方,品牌方相当于买方,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围绕交付和付款展开。与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相比较而言,品牌方不参与生产管理,仅对最终产品验收,代工方自行负责生产组织,品牌方的控制权较小。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对价,即通常所说的货款。而且,也不再强调或突出人身信赖关系,买卖合同中买方关注的是产品本身的性能和价格,通常不依赖于卖方的特定技能或身份。买方可以选择任何具备生产能力的卖方供货。因此,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卖方可以将生产任务转包他人而无需买方同意。这与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不同。
3.其他合同法律关系
当然除承揽和买卖合同关系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汽车代工关系中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关系或合同类型,但是本文认为这些关系并不能作为品牌方和代工方采取主流方式,虽然可能在代工协议上有所体现,但是并不能主导合同法律关系认定关键因素。
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代工模式下,有时品牌方会委托代工方以品牌方名义进行生产或销售某些环节。例如其他行业代工模式中贴牌生产,不过在汽车代工中,这种情形较少见,主要因为汽车行业生产、销售、修理和售后服务特点所决定,往往是代工方以自己名义生产,产品所有权先转移给品牌方再销售。
技术许可与合作开发合同关系,如蔚来与江淮的合作过程中,蔚来授权江淮使用其商标和相关技术,江淮按蔚来提供的设计生产,等等。还有些代工协议包含联合研发条款,合作开发新技术,这属于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关系。
总体来说,承揽合同关系更强调定制化生产和过程控制,买卖合同关系更强调商品交易和结果交付。在汽车代工模式中,多数代工协议兼具承揽和买卖的某些特征:一方面代工方需按品牌方要求生产(类似承揽),另一方面品牌方通常要支付一定价款购买代工产品(类似买卖),甚至通过产品的买卖来实现承揽费用的承担或支付。因此,具体法律关系需根据合同条款综合判断。如果合同中品牌方深度参与设计和生产管控、产品具有特定性且代工方不对外销售该产品,则更倾向认定为承揽合同;反之,如果合同仅约定代工方提供通用产品、品牌方按市场价采购,则可能认定为买卖合同。无论定性如何,双方均应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以避免法律定性争议带来的不确定性。此外,代工协议可能受《民法典》中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相关法律,以及《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具体还是要根据品牌方和代工方的实际合作模式和代工协议约定而明确。
四、汽车代工协议要点的法律分析
综上,在实际上商业交往中呈现出,汽车代工模式的多样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同时汽车制造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具有产业链长、关联度高、技术创新迅速等特点,同时正经历电动化和智能化的转型。因此,汽车代工模式在带来效率和成本优势的同时,也潜藏多种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
第一,合同履约风险,即由于代工合作周期长、环节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可能导致违约纠纷。常见的履约风险包括:代工方未能按计划完成生产、交付延期;品牌方未按时支付代工费用或采购货款;一方中途要求变更设计或产量导致另一方损失等。如果合同对履约标准、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约定不清,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第二,产品质量风险,汽车技术安全要求比其他商品较高,出现问题不仅就汽车产品本身,还可能引起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危害,因此一旦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事故或质量问题,将面临消费者索赔、监管处罚甚至召回等严重后果。例如若汽车产品导致汽车消费者遭受损失,其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权利。而对于代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能会找品牌方(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或赔偿损失,不可能直接向代工方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品牌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再依据代工协议向代工方追偿。然而,如果代工协议对质量责任约定不明,品牌方可能难以有效向代工方追责。双方责任划分应当明确和具体,以免出现纠纷时区别不清。
第三,知识产权风险,代工模式涉及大量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移,包括品牌方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以及代工方可能使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如果代工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品牌方和代工方可能被视为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还存在商业秘密风险、数据安全风险、合规风险、反垄断风险等等,均需要在代工协议予以明确和约定。鉴于上,汽车行业代工模式发展伴随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如何通过清晰的法律关系定位和完善的代工协议来防范这些风险是实践中应当关注的重点。合格的汽车代工协议应当全面涵盖合作模式、双方权责、知识产权、质量控制、风险分担等关键内容,以保障合作顺利进行并防范法律风险。以下结合实务经验,分析代工协议的主要条款要点,以供参考。
1.代工模式(品牌方和代工方合作模式与合作范围)
这是代工协议必须明确合作的基本模式和范围,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作内容:说明品牌方委托代工方生产的具体产品(车型或零部件)、规格型号和数量。例如“甲方委托乙方代工生产‘XX'牌纯电动乘用车,具体车型为A、B两款,年产量不低于X万台”。
2) 合作期限:协议有效期及合同期满后的续约条件。常见做法是约定固定期限(如3年),并视业务发展情况可续签。也可约定最低合作期限,以保障代工方前期投入的回收。
3) 产能与计划:明确代工方应提供的产能保障。如每月/每年最低产量、峰值产能要求等。必要时可约定产能扩充机制,当品牌方订单增加时代工方应及时扩产。
4) 生产基地与设施: 说明代工生产将在何处进行。是使用代工方现有的工厂,还是新建/改造专用产线?如果涉及品牌方投资建设工厂或提供设备,也应在条款中列明(例如设备所有权归属、折旧分担等)。
5) 合作模式描述:概述双方在生产流程中的角色分工。例如品牌方负责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部分关键零部件,代工方负责整车组装、测试和出厂检验;或者采用来料加工模式,由品牌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和零件,代工方仅负责装配等。不同模式下双方权责不同,需准确描述。
2. 双方权利义务
代工协议必须清晰划分品牌方与代工方的权利义务,这是代工协议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部分,各方主要义务是根据代工协议的商业惯例,相对方应当满足或达到要求,当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双方进行明确和细化,一般来说,(1)品牌方主要义务包括:提供技术资料,提供商标和品牌授权,采购与付款,协助与配合;(2)代工方主要义务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生产,保证产能和交付,严格质量控制,保守商业密,配合监管和售后。
除了义务,协议也应列明双方的权利。例如品牌方有权对代工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产品质量;代工方有权按约定获得报酬,对品牌方提供的设计不合理之处提出改进建议等。权利条款与义务条款相辅相成,确保双方在合作中有明确的行为边界。
3. 知识产权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在代工协议中至关重要,双方需详细、明确约定以避免权属纠纷和侵权风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可约定归品牌方所有或由双方共有。通常品牌方提供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仍归品牌方所有,代工方仅获得在代工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权或一定范围内被许可使用。代工过程中产生的改进技术,可约定归品牌方所有或由双方共有,视合作情况而定。对于代工方提供的技术,若品牌方需要使用,应取得明确许可并支付费用。
2) 商标许可:明确品牌方许可代工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范围和方式。例如,仅限于在代工产品本体及包装上使用,用于指定市场销售。可以注明许可为非独占、不可转让,并约定商标使用方式。
3) 专利及技术秘密:品牌方通常拥有产品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协议应说明代工方为实施代工所需,可无偿使用品牌方提供的专利技术,但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对于品牌方未公开的技术秘密,代工方应承担严格保密义务(详见保密条款)。如果代工过程中代工方提供了改进技术或新的工艺方案,可约定其知识产权归属。一般而言,若改进是在品牌方技术基础上完成的,可归品牌方所有;若完全由代工方独立开发,可归代工方所有,但品牌方在合作范围内可免费使用。
4) 著作权及设计:对于产品设计图、电路图、软件代码等作品,应明确著作权归属。通常品牌方享有著作权,代工方仅有权在代工生产中复制使用这些作品。代工方不得将上述作品用于其他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
5) 协议终止后知识产权处理:约定合作结束后,代工方应停止使用品牌方的商标、专利等,并归还或销毁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对于代工期间产生的改进技术,如果归代工方所有,品牌方可考虑以合理条件受让,以免失去对改进技术的使用权。
6) 不侵权保证:品牌方和代工方都应当保证其权利等使用不得侵害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任何一方因侵权被诉,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负责处理,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4. 质量控制与验收
确保代工产品质量符合品牌要求,是代工协议的另一核心。质量控制和验收条款应包括:
1) 质量标准: 代工协议应详细列明产品应符合的技术标准、测试规范和验收程序。品牌方有权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和出厂前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代工方应负责返工或更换。
协议可以引用具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作为产品质量要求。如果有特殊要求(如可靠性试验标准、环保标准等)也应列明。例如“整车安全性能应符合GB 11551-2014《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等国家标准”。协议也可以优先约定行业通用标准,如“原材料检验需符合国际标准(如 ISO 6892-1 金属拉伸试验、ISO 178 塑料弯曲试验)”→“原材料检验需符合国际标准(如 ISO 6892-1 金属拉伸试验、ISO 178 塑料弯曲试验)”;若存在买方特定标准,需注明‘本合同原材料检验同时需满足买方提供的《XX 车型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规范(编号:XXX)》,该规范作为本合同附件。”
2) 原材料和零部件:明确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责任。若由代工方采购,应规定其必须从品牌方认可的供应商处采购,并提供材质证明;若由品牌方提供关键件(如电池、电机),代工方需妥善检验和保管。
3) 过程控制: 品牌方有权要求代工方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例如,代工方应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检验计划,对关键工序进行监控和记录。品牌方可定期到代工现场进行制程审核,代工方应予以配合。
4) 出厂检验: 规定代工方在产品出厂前须进行的检验项目和标准,如性能测试、下线检测等。代工方应向品牌方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品牌方也可派驻质量工程师在代工方工厂进行驻厂检验,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或全检。只有经双方确认合格的产品才能交付。
5) 不合格品处理:若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协议应约定处理方式。例如,代工方负责无偿返工、修理,或更换合格品;若无法修复,品牌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减少代工费或赔偿损失。对于批量性质量问题,品牌方可以要求代工方暂停生产、查找原因并整改,直至问题解决。
6) 质量保证期:可约定代工方向品牌方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如产品出现制造缺陷,代工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赔偿消费者费用等)。质保期通常与品牌方向消费者承诺的“三包”期限相衔接。
7) 责任承担约定:协议中应明确因产品质量引起的外部责任如何在双方之间分担。例如,可规定代工方需对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召回费用予以赔偿;也合同中设定质量保证金,用于抵扣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8) 售后服务责任:对于产品售出后的“三包”服务,可约定由代工方提供技术支持或直接承担部分服务,但对外仍以品牌方名义进行。这样既保证消费者权益,又明确代工方的内部责任。
5. 风险分担与违约责任
代工协议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违约情形预先约定责任承担,以降低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1) 风险分担:这里主要指产品交付前后的风险转移。通常约定产品在交付给品牌方或其指定地点时,风险转移给品牌方。也就是说,交付前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代工方承担,交付后由品牌方承担(运输风险视运输责任而定)。此外,对于原材料价格波动、汇率变动等商业风险,也可约定分担方式。例如大宗原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代工费可相应调整。
2) 违约责任:明确各方违约情形及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法。常见的违约情形包括:代工方延期交付、交付质量不合格;品牌方延迟付款、中途取消订单等。可约定每延期一天按代工费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质量不合格达到一定程度品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等。违约金的约定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过高或过低可依法请求调整,但有约定总比无约定好,可起到约束和预估损失的作用。
3) 合同解除:除法定解除情形外,协议可约定特别解除权。如一方发生严重违约(如代工方连续多批次产品质量不达标、品牌方拖欠款项超过一定期限),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程序以及解除后的处理(包括未交付订单如何处理、已生产产品如何结算、损失赔偿等)都应在条款中规定。
4) 不可抗力:规定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地震、战争、政府禁令等)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对于新冠疫情这类事件,也可在不可抗力条款中特别提及,以明确疫情导致的生产停滞、物流中断等情形的处理。
5) 赔偿责任限制: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某些情况下赔偿责任的上限或除外情形。例如,代工方对品牌方的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代工费总额等。这类条款有助于控制风险,但需注意公平合理,避免相关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6.其他重要条款
除上述内容外,代工协议还应包含一些常规但重要的条款,例如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条款、保密条款,合规和反垄断条款,不竞争条款,争议解决,合同变更与转让,通知条款,其他附件条款,等等。这些条款约定也是其他商事合同中经常约定内容,就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其他附件条款,因为代工协议往往需要多个附件来详细说明技术细节和商务条件,如:技术规格书、质量协议、价格清单、交付计划、保密协议等,有时附件内容远超协议主文本,这些附件应当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应在主合同中列明并编号,以便查阅和执行。
当前我国汽车代工产业正处于政策规范与市场扩张并行、技术整合与模式创新交织的关键阶段。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异军突起,带来汽车行业代工模式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下蓬勃发展,但也伴随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如何通过清晰的法律关系定位和完善的代工协议来防范这些风险非常有必要,一份法理适当、结构清晰、内容完备,且符合汽车行业要求的代工协议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促进合作,实现品牌方与代工方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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