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
有效的跨境执行能确保判决在域外能够得以实现,落实判决的实践价值。近年来,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持日渐开放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24年,基于互惠原则及双边条约,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了319件外国裁判,同比增长11.2%。 1
就中国的法律框架而言,在国际公约及条约层面,中国尚未批准任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公约。截止目前,中国共与37个国家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据作者统计,其中与35个国家的条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缔约国法院判决的内容;就缔约国情况而言,中国尚未与美国、新加坡和大多数欧盟国家就承认与执行民商事法院判决达成条约或在相关司法协助条约中达成约定。 2在国内法层面,我国《民事诉讼法》 3作出了关于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原则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亦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提供了更具体的解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虽然《会议纪要》在性质上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但对于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整体法律框架及基本程序进行了介绍,包括:(1)申请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及法院立案;(2)中国法院对是否批准承认与执行进行的审查和考量;(3)中国法院对承认与执行的批准或拒绝,以及予以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与后续执行。
二、申请及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8条,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4
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时效为两年,从外国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限,则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外国法院判决需经中国法院裁定承认后才可执行。如果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不同时申请执行,中国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5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中国法院作出的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 6
一般而言,承认与执行申请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若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地,且其财产也不在我国境内,该案件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
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人应向中国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判决书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判决已生效的证明以及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缺席方的证明(如为缺席判决)。外文书写的外国法院判决及其他文件应附上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所有在境外形成的文件都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8在这类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中国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执行. 9
申请人提交承认与执行申请后,中国法院会对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通常包括申请人是否适格、法院对该申请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是否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该外国判决是否已生效以及具有执行内容等。在立案阶段,中国法院会就是否受理承认与执行申请作出裁定,若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若中国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中国法院应予以受理。 10
中国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将承认与执行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若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则为30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中国法院的审查。 11在上述相同期限内,若被申请人对中国法院受理该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管辖权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12
三、中国法院的审查与考量
- 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决定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3《会议纪要》进一步阐释,该等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本文中统称为"判决"),是外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实体争议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等法律文书,以及在刑事案件中就民事损害赔偿作出的法律文书,但明确排除外国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及其他程序性法律文书。 14此外,有待上诉或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判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5
若中国法院审查后,无法确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真实性或者终局性,中国法院应驳回承认与执行申请。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再次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中国法院应当受理。 16
- 予以或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中国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sup>17
作为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依照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若认定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需要执行的,则发出执行令以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18
在国际条约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为例,该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范围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并对此等"裁决"、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拒绝情形、程序及效力作出规定,除了该条约中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中未列明"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外,条约中的前述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内容均较为相似。 19在与作出判决之法院所在国没有有效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依据互惠原则进行。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和司法实践层面都对互惠原则的适用标准更加开放,继此前长期采用单一事实互惠标准(要求作出相关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要有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超过二十年的司法实践后,纳入了法律互惠标准,即如果依据该外国法律,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就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202021年12月31日,最高院发布的《会议纪要》体现了法律互惠的要义。 21《会议纪要》发布后,上海海事法院在"SPAR航运有限公司诉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中,适用了互惠原则(尤其是法律互惠原则),裁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22《会议纪要》亦指出,中国法院应当逐案审查确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23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五种情形:
- 管辖: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具体情形有:①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②违反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③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24
- 程序正当性: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 欺诈: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 一事不再理: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 违反或损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5
此外,就惩罚性赔偿而言,尽管惩罚性赔偿广泛应用于美国等司法管辖区涉及侵权、合同以及海事法等的案件中,但这与中国法律旨在补偿损失的民商事赔偿基本原则相悖。《会议纪要》第45条明确了中国法院面对外国法院判决中惩罚性赔偿部分不予支持的态度:"【惩罚性赔偿判决】外国法院判决的判项为损害赔偿金且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超出部分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该规定也说明了我国法院可以部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如仅就惩罚性赔偿部分的判决拒绝承认和执行。例如,在三起申请承认和执行包含惩罚性赔偿判项的美国法院判决案中,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致地认定"对其中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并裁定对该等"民事判决予以部分承认和执行",即拒绝承认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部分。 26
四、予以或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 法院报备及通报机制
中国法院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的案件,在作出裁定前,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相关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该拟处理意见,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之后,法院才可以作出裁定。各级中国法院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5日内,逐级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法院判决书及其中文译本、该法院作出的裁定。 27
- 当事人的救济
中国法院经审查作出的予以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8当事人对予以或拒绝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9
- 执行
如前所述,外国法院的判决需经中国法院承认后才可执行。中国法院经审查并裁定予以承认后,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30
Footnotes
1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2025-03-08,https://mp.weixin.qq.com/s/SQlPs9h8uI1xmFlwpA2tfA。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http://treaty.mfa.gov.cn/Treaty/web/list.jsp?nPageIndex_=1&keywords=%E5%85%B3%E4%BA%8E%E6%B0%91%E4%BA%8B&chnltype_c=al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4月20日。
3 如无其他说明,本文中所提及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未特指版本)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6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版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7 《会议纪要》第34条:"【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但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地,且其财产也不在我国境内的,可以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8 《会议纪要》第35条:"【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下列文件:
(1)判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2)证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3)缺席判决的,证明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
判决、裁定对前款第2项、第3项的情形已经予以说明的,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判决及其他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如果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9 《会议纪要》第39条:"【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0 《会议纪要》第40条:"【立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后,申请人再次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会议纪要》第37条第2款:"【送达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12 《会议纪要》第38条:"【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即《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版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会议纪要》第41条:"【外国法院判决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实质内容,审查认定该判决、裁定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判决、裁定'。
外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实体争议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等法律文书,以及在刑事案件中就民事损害赔偿作出的法律文书,应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但不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以及其他程序性法律文书。"
15 《会议纪要》第42条:"【判决生效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审查该判决、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判决、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6 《会议纪要》第43条:"【不能确认判决真实性和终局性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经审查,不能够确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真实性,或者该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后,申请人再次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18 同尾注13。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21年7月13日生效,见第一条、第十八至二十四条。
20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 》,[1995]民他字第1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12687号
21 《会议纪要》第44条:"【互惠关系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1)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
(3)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应当逐案审查确定。"
22 SPAR航运有限公司诉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2018)沪72协外认1号。
23 同尾注21。
24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25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6 (2019)粤01协外认3号、(2019)粤01协外认22号及(2019)粤01协外认58号民事裁定书。
27 《会议纪要》第49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报备及通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五日内逐级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外国法院判决及其中文译本、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的案件,在作出裁定前,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拟处理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作出裁定。"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9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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