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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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纳公司)是“ATLANTIS”“亚特兰蒂斯”的注册商标持有人。自2008年,科纳公司开发运营的迪拜棕榈岛亚特兰蒂斯酒店以及“亚特兰蒂斯”“ATLANTIS”品牌,被国内报刊、新闻媒体、网站广泛宣传报道。三亚亚特兰蒂斯酒店于2012年开始建设并广泛宣传,于2018年4月正式营业,酒店运营方经科纳公司授权,对“亚特兰蒂斯”“ATLANTIS”注册商标进行使用,该酒店先后获得多个奖项。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和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共同开发海口“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海口市规划局于2012年7月审核批准了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兰蒂斯公司)于2013年11月成立,是“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中瑞公司是亚特兰蒂斯公司股东之一。福达公司、中瑞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在“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营销宣传中大量使用“ATLANTIS”“亚特兰蒂斯”等文字。

裁判亮点

一、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本案中,海南福达公司、海南中瑞华辰公司开发的“亚特兰蒂斯花园”系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复合性项目,根据“亚特兰蒂斯花园”宣传材料显示,该项目还提供酒店服务。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上判断,海南中瑞华辰公司和海南福达公司开发和销售的“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以及海南亚特兰蒂斯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物业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科纳公司注册的“ATLANTIS”、“亚特兰蒂斯”核定使用范围,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科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故应认定为类似服务。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海南中瑞华辰公司及海南福达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亚特兰蒂斯花园”,并在宣传和销售中大量使用“亚特兰蒂斯”和“ATLANTIS”图标,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该项目与科纳公司及其品牌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构成对科纳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三、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亚特兰蒂斯公司系中瑞公司为“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的运营管理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店投资及管理等,与科纳公司提供的经营服务基本相同,亚特兰蒂斯公司使用“亚特兰蒂斯”作为企业名称,并由福达公司、中瑞公司在日常经营及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及其开发的不动产项目与科纳公司存在特定关联,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立即停止对科纳公司“亚特兰蒂斯”“ATLANT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在所有商业宣传和活动中使用“亚特兰蒂斯”及“ATLANTIS”商标;亚特兰蒂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亚特兰蒂斯”字样;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赔偿科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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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

赵 奕  高级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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