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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12月2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前,202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本文为表述方便,将该版本修订草案简称为“20251227修订草案”或“修订草案”。相比2019年4月23日颁布、同年1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第四次修正)(简称“2019年商标法”)的8章73条,此次修订草案共9章84条。目前该版本修订草案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中,期限为45日。
20251227修订草案自公布以来,已经有不少专业人士进行解读。笔者自1997年进入知识产权行业以来,历经2001年、2013年、2019年三次商标法修正,是三次修法的亲历者,也是先后用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提供法律服务的从业者。回顾此前的三次修法,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为了适应加入WTO和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引入了立体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开放自然人申请、完善异议和无效程序,特别是增加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加强了权利人救济途径。而之后的2013年商标法修正,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丰富了可作为商标注册的形式,明确异议理由和主体资格、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使用、简化商标注册流程(最短可缩至9个月)、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300万元。
2019年商标法的修正,重点在于规制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增加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规定,并将这一规定作为异议和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同时还将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从“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延续以上商标法修正的思路,解读20251227修订草案,笔者将主要的修订条款归纳为以下几部分:
- 对企业的品牌规划和策略制定、商标申请和监控管理、注册商标使用和维权策略的实施力提出高要求。
主要体现在【总则】第九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第十八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十九条(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 第四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十五条(异议三个月改两个月)、 第四十条(中止审理;法院审查涉及第十九条时的事实状态时间点);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删除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无效或未续展对注册人的一年保护期);
第七章【商标管理】第五十三条(对恶意申请商标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被商标管理部门撤销)、 第五十九条(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规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将面临行政处罚);
第八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能被法院要求提供起诉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第七十八条 (恶意提起商标诉讼将面临民事责任)。
- 商标管理部门和商标执法部门的权力范围加大、自由裁量权范围更宽
主要体现在20251227修订草案的 【总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十三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七章【商标管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执法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商标管理部门可依职权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规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商标执法部门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七十三条(扩大了商标执法部门对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查阅复制取证对象资料的范围、可对证据登记保存)。
- 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规范执业的管理,包括提高商标执法部门对违规经营的商标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罚款额;增加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违规代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体现在修订草案第七章【商标管理】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
- 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持有人的保护力度加大
体现在修订草案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第二十条第二款(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再限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第七章【商标管理】第六十二条等。
- 20251227修订草案其他条款的修改
包括第十七条(增加动态标志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将在先权利扩大为在先合法权益、将“不正当手段”改为“故意”)、 第七十条第一款(增加正当使用的范围)、 第七十条第三款(增加指示性使用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恶意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20251227修订草案如最后生效,企业的品牌策划、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制度需要严格合规,而商标的授权确权和执法也进入强监管时代。 作者通过对20251227修订草案部分条款的解读,分析此次修订草案对企业的品牌规划和商标管理制度的影响。
01
第一部分:20251227修订草案下,企业在提交商标申请前的规划和准备
(一)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1.对“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一规定的应对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是对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对注册商标申请宣告无效的绝对理由之一。
第十八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是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延续,但第十八条第一款不再强调“恶意”这一主观状态,而是对“不以使用为目的”作出相对客观、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即只有“不以使用为目的”而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申请,才会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仍然是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同时也对现实中很多企业的防御性注册、基于商业布局和品牌规划的前瞻性商标申请留出合规操作的空间;即商标申请人只要能够证明商标申请是“以使用为目的”“在生产经营范围内”、或者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等情形即可证明商标申请不属于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
为防止商标申请提交后或核准注册后被商标管理部门或者第三方依据第十八条第一款驳回、异议或无效, 企业应该对需要申请的商标提前规划并形成记录;比如:
(1)新品牌的商标申请,应该保留对新品牌布局和规划的内部文件,如商业计划、会议纪要、委托设计合同等;确定品牌后对具体商标图样、指定商品的前期调研、检索、沟通和确认等。
(2)对已有品牌的多类别申请,如果是对已经使用商标的申请,应保留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如果是对已准备投入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应保留准备投入使用的相关材料,比如小样、印刷合同、广告等。
(3)如果是对还没有投入实际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即防御商标注册申请,企业应在申请前准备好内部对为何提交防御商标申请的沟通、讨论记录,包括遇到抢注、假冒、仿冒的记录,用以证明申请的合理性,没有超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非囤积商标。
笔者曾经在代理企业申请多件商标被他人主张、且被法院认定属于囤积商标的案件中,通过补充提交上述材料,让二审法院确信商标申请行为不属于“囤积商标”,是在其经营范围内的正当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因此,对于在商标申请时/前对申请商标已经有使用意图、计划或者已经实际使用的企业,上述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友好的,但同时也对企业的品牌布局和商标申请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应借此修订明确“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申请行为不予注册,调整和细化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注册不被认定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
2.“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上升为异议和无效商标的绝对理由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应的是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略),或者是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略)”。虽然实践中“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这一理由曾经在个案中被作为异议理由引用,但严格按照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是对注册商标申请宣告无效的绝对理由。并且,“欺骗或不正当手段”作为独立于2019年商标法无效注册商标的明确法律条款之外的规定,其合法性一直被质疑。此次修订草稿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列入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为异议和无效的绝对理由,解决了前述问题。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将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部分规定修订并组合为新条款,成为异议和无效的绝对理由,同时也是执法机关处罚违规经营的代理机构的法律依据之一,可见该条款在修订草案生效后可以使用的范围很广。企业在商标申请、异议阶段、核准注册后都将面临依据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的规定,被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无效的风险。因此,企业除了提前准备和保存能证明其商标注册申请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也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 还要提前准备、采取措施防范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被认定属于“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关于什么属于“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现行2019年商标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法院都已作出解释;20251227修订草案如生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和司法解释都将做出对应的调整,我们拭目以待. 在此之前,企业可以参考现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法院对“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解释对品牌规划、商标申请和注册制度及时作出调整。
(二)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
除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外,企业应关注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行政处罚,即何种商标申请会被认定是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受到最高十万元的罚款,即
(1)明知标志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
(3)故意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
与2019年商标法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仅规定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原则性规定相比,20251227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所以企业在制定品牌规划、实施商标申请时应特别注意避免修订草案中明确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
02
第二部分:20251227修订草案下,提交申请后的准备和应对管理
(一)修订草案第十九条
企业在规划对哪些品牌、具体商标标识在哪些类别和具体商品上提交商标申请时,还需要调研商标申请提出后通过初审的可能性、初审后可能面临的程序、特别是最终能获得注册的时间表。而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如能通过并生效,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不仅通过初审的难度加大,而且最终获得注册的时间会加长,甚至可能超出品牌规划的商业周期,比如三年甚至更长。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 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将阻拦商标申请的在先商标的范围由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扩大至“注册商标”和所有“在先申请”。关于“在先申请”的修订是否合理,笔者将在其他文章中予以分析; 假设这一修订最终生效,结合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对商标申请的布局不仅要提前规划,而且要做长期规划的准备;即商标申请很可能被在先未通过初审的商标申请阻拦被驳回;而因为引证的在先商标申请有可能尚未通过初审,企业在商标申请被驳回后,需要确定以下三件事:
(1)分析引证的在先商标申请是否会通过初审。
(2)如能通过初审,应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异议的方式阻止引证的在先商标申请核准注册;如果引证的在先商标申请不能通过初审,则确定是否应对驳回提起复审。
(3)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按照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先申请(无论是否通过初步审定)可以用来阻挡在先申请,企业对重要、核心品牌的商标,应考虑是否需要提交新申请;在自己的商标申请处于驳回复审期间,用新申请阻挡可能的第三方商标申请。
(二)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商标申请通过初审后,企业应根据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和四十条的规定提前准备。
首先,按照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的异议期由“三个月”改为“二个月”,这是对商标申请的企业是利好的修改。
其次,企业应关注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商标异议审查、不予注册复审的审理过程中,当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时, 一般应当中止审查审理。关于这一款规定是否合理,我们也将单独分析。这里仅分析如该修订最终通过并生效,对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的影响。
根据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旦商标申请被提出异议,企业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评估:
(1)异议理由和依据是否涉及异议人的在先权益;如有,是否可以对异议依据的在先权益提起反制措施,比如提起异议、无效、撤销等。
(2)如可以采取上述反制措施,则应对异议答辩的同时,以上述反制措施的程序为由,申请中止对异议的审查;如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则在不予注册复审时申请中止审理。
(3)因中止审查和审理,短时间内被异议的商标申请是否能获得注册不确定,再次分析是否有必要重新提交新申请。
03
第三部分:20251227修订草案下,企业对注册商标的管理趋于严格
商标申请获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应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制定详细的、可实施落地的注册商标管理制度。根据修订草案对于商标管理章节的修订内容,商标注册人企业将面临因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规范、使用不当、未实际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商标管理部门主动撤销商标的风险,这是2019年商标法中较少涉及的情形。
(一)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
修订草案第一款增加了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不仅可能面临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册商标可能会被商标管理部门撤销。
第三款新增针对“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能用名称”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的上述新增规定,对于企业在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的商标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课题,即如何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企业需要特别关注何种行为属于“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修订草案虽没有明确,但在2025年11月17日成文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5〕916号),对“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或许可以作为企业的参考。
根据这一通知,企业应重点关注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的行为。
笔者认为,在国家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越来越重视的趋势下,安全的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方式是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图形、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超出这一范围的商标使用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不规范使用。更严重的,一旦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的改变,或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核定使用的商品,该等使用也有可能不被认定是对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除了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企业还应通过制度确保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持续使用,以及避免因自己或者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导致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商标注册人应高度关注并避免注册商标因使用不规范、使用不当、未实际使用导致商标被撤销。
(二)删除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影响
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条对商标注册人提供了一年的保护期,而删除上述规定是对商标注册人商标管理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挑战。注册商标被撤销是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没有持续、正当和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续展说明企业缺乏对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也变相说明该注册商标对企业不重要。而注册商标被无效的后果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实质是注册商标本身已经存在的问题。针对以上三种情况,企业不再享受商标失效后一年内可以阻止在后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权利,这一调整凸显了修订草案对企业商标监督管理制度的严格标准。企业的商标管理制度不仅需保障注册商标的持续、实际、规范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被认定为具有欺骗性,还需防止商标因过度使用或不当使用沦为通用名称;同时,必须强化对商标续展期限的管理与提示机制,企业还可借助各类管理软件,确保不因疏忽错过续展期限。
04
第四部分:20251227修订草案下,企业应谨慎对注册商标维权
在确保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和规范使用、正当使用后,企业在对注册商标进行维权时,可依据注册商标阻止他人申请注册、无效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等。对此,修订草案对企业的商标管理制度再次提出高要求,商标注册人采取维权行动前如未经谨慎评估,维权行动不仅无法达到维权目的,还可能因维权丧失自己的注册商标或在先合法权益。
(一)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对维权的影响
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据本法第十九条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或者无效宣告裁定,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如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最终生效,这意味着一旦有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的程序启动,驳回复审的申请人、被异议人和无效被申请人,会立刻启动对在先权益的反制措施,包括提起撤销和无效等,并在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无效程序中申请中止审理。并且,由于法院审理前述案件的行政诉讼时,以该案件裁决作出的事实为准,对在先权益的反制措施的程序会走完所有程序。原因在于,如果不能在中止审理期间将在先权益无效,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或无效程序不可能取得有利结果。
结合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一款,如第四十条整体生效,企业对依据在先注册、在先申请或其他在先权益进行维权行动前,应先确定:
(1)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后商标主张何种在先权利商标和在先权益。
(2)主张维权的商标权利是否稳定、其他在先权益是否容易被无效等,包括维权的在先商标是否经历异议、撤销和无效程序仍能维持有效。企业应反复核实在先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有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否为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情形。
(3)企业应当具备预判意识,启动维权行动后,需针对主张的在先权益被采取反制措施的可能性、维权行动的中止概率、中止时长以及维权结果的落地周期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以此评估维权行动是否契合企业商业利益、匹配企业商业周期。
(二)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
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提供起诉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如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2019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权利人提供 起诉前三年内使用商标的证据,提高了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使用和被诉侵权行为在市场上同时存在的可能性; 这一规定对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时限把握提出了更精细的要求。
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都在提示商标注册人和在先合法权益所有人, 使用自己在先权益进行维权固然重要,但维系自己在先权益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应当优先。未经论证的盲目维权,不仅可能造成自己的在先权益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而且对他人采取的维权行动可能长年没有结果。
通过初步研读上述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可以发现20251227修订草案对商标注册人、其他合法在先权益所有人的自身品牌规划、无形资产管理特别是商标管理制度和实施提出了更精细的高要求,这与修订草案第九条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修改完全契合,也符合当前国家发展知识产权强国的政策,应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20251227修订草案其他条款的影响,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探讨。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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