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杰世泽保险团队处理了几起在美国、英国等地仲裁的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涉及中国公司作为再保人分入境外风险的情况。由于国际再保业务的专业复杂性,通常由于分入链条过长,且在分出环节材料的不完备、信息缺失等,导致出险后各方对于再保人的分入范围出现不同理解,例如对分入的究竟是哪张保单存在争议。这篇文章将主要基于在国际再保业务中通常出现的当地保单和全球保单并存问题导致的相关争议提出一些观察和看法。
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其通常在世界各地设有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办公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而由于世界各地的政策法规不同,且可能针对外国企业制定特殊规则,因此跨国企业除需要考虑本国的风险外,还需要为其集团内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分支机构等在世界分布范围内的其他风险进行统筹考量。因此,这也催生了更具国际视野和能力的保险公司为类似的跨国企业提供全球一体化的风险解决方案,即Controlled Master Program(CMP),中文翻译为"控制型主保单计划"。这种计划通常结合了在跨国企业母国出具的主保单(Master Policy),搭配在跨国企业有风险承保需求地区出具的一系列当地保单(Local Policy)共同组成。理想情况下,主保单和当地保单的条款应当完全一致,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是这样。由于每一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不一样、涉及风险不一样,且被保险人在当地的经营情况也可能存在很大区别,因此主保单和当地保单在保证绝大部分保单条款一致的情况下,通常也会存在显著区别。在选择当地保单的出单公司方面,由于国际保险人的全球资源和布局,其可能通过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合作的当地保险公司出具当地保单。通过采用此种CMP的形式,保险公司一方面可以为跨国企业提供全球一体化的保险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做到针对每一地点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单设计,满足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一体化和多样化保险需求。
在主保单和当地保单中几乎都会约定Difference in Conditions (DIC) 和 Difference in Limits (DIL) 条款。差异条件条款(DIC)通常约定,如果针对本地保单发生索赔,但该本地保单的条款未作出响应或无法赔付,则将适用主保单更广泛的保障范围进行赔偿。差异限额条款(DIL)通常约定,当本地保单的限额用尽时,可以使用主保单的更高限额来解决索赔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主保单和当地保单中同时也会约定,如果一次保险事故中的损失同时属于主保单和当地保单的赔付范围,那么当地保单将是第一个响应的保单,只有在当地保单的保障(即赔偿限额)用尽或无法响应时,主保单才对剩余无法赔付的部分进行赔付。
从上述约定来看,似乎合同的文义已经清晰无误,当某一风险导致的损失同时属于当地保单和主保单项下的赔付责任时,应由当地保单先行赔付,而主保单只是作为一种补充赔付。如此约定,可以解决两张保单、甚至多张保单可能导致的重复保险或保险竞合的复杂问题。但是在国际再保业务中,特别是中国保险人,其在分入相关CMP风险时,通常在再保条上只会注明主保单的保单号,且记载的相关风险信息也与主保单完全一致,而对当地保单或CMP本身没有任何提及。所以当出现事故时,因存在当地保单先行赔付的约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通常直接在当地保单项下进行了定损核赔,并签署赔付协议。但是当原保险人或分出人将这样一份赔付协议以及对应的公估报告发送给再保人进行再保摊赔时,再保人却认为其分入的是主保单,而没有分入当地保单。虽然当地保单和主保单存在某种商业上的关联,但是从法律关系上仍旧是两份独立的保单。如果相关事故同属于当地保单以及主保单的承保范围,但其导致的损失在当地保单项下已经完成了全部的赔付,即尚未触发主保单的赔付责任,则再保人完全有理由认为:由于其再保分入的主保单保险责任尚未被触发,因此再保层面也无须承担责任。
在安杰世泽最近处理的一件个案中,如果充分探究在当时再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似乎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对于分出范围的真实意思,并不仅仅局限于主保单本身,而是涉及到主保单所关联的整个全球一体化风险项目,即CMP。例如在该案中,在再保险分出阶段,分出公司通过经纪人向再保人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实际上是将整个CMP作为风险进行分出,讨论的是全球风险的再保安排,并没有仅仅局限于主保单这一张保单,也未刻意对主保单和当地保单进行区分。但是在最后发出再保条时,由于再保条上所载的内容不够清晰,比如仅记载了主保单号,而未明确约定再保人是对整个CMP的分入,导致从再保条字面理解,再保人仅分入了主保单项下的风险,即:只有当损失是在主保单项下的赔付,才会触发再保人的赔付责任。特别是当一个公司承保端和理赔端由不同人员进行处理时,很难要求再保人的理赔部门能够清晰理解承保端人员当初在订立再保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法下对再保险合同解释,不适用《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对保险人的不利解释原则。通常认为再保险合同属于两个平等的、同样具备专业知识的商事主体之间进行过充分磋商后的商事合同,应适用一般合同的解释规则,即《民法典》第142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因此,对于一般案件来讲,在没有其他证据材料能够更表明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整个全球风险方案CMP分出时,再保条载明的内容将直接成为判定各方权利义务,包括确定分入范围的依据。这也是为什么再保人常常认为,由于再保条上仅载明了主保单号及主保单的相关信息,若损失发生在当地保单项下时,不应触发再保人的赔付责任。不过,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也可能构成合同解释的一种方法,再保人在过往案例中的赔付惯例可能构成对于未来类似理赔案件的赔付依据。
对于此类当地保单和主保单存在的争议可能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如上所述,从商业安排的角度来看,主保单和当地保单具有某种联系,但是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仍然是两个独立的保单,被保险人不同、保险人不同,而且通常承保的风险、赔付限额、免赔额、责任除外条款等也不尽一致。因此,虽然保险公司在设计主保单和当地保单时,其本意可能是希望将风险在本地保单项下进行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主保单进行补充,但是这种先后赔付顺序的条款,例如DIC、DIL条款、本地保单先行赔付条款仅在主保单中进行了约定,当地保单却没有约定,这样会导致当地保单的保险人否认主保单中的DIC、DIL条款以及本地保单先行赔付条款对其约束力,进而主张当地保单和主保单构成两张"平行的保单结构",而非"伞状的保单结构",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复保险或保险竞合的规则对损失进行共同分担。
另外,还有一些问题包括在主保单中约定当地保单时,特别将"美国保单"排除在当地保单的定义之外,而且也没有一个明确条款约定"美国保单"究竟指的是哪张保单,或者是哪个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最终也引发了损失在所谓的"美国保单"下赔付后,无法建立起该"美国保单"项下的赔付与主保单之间的联系,从而导致再保险人拒赔的风险。
综上所述,目前国际保险人为跨国企业提供的CMP一揽子风险方案已经应用非常广泛,而且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均有参与到相关的安排中。但是,不论保险业界的从业人员如何理解相关安排,应当将其理解准确无误地载入合同中,否则极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如上所述,虽然除了文义解释外,还可以通过上下文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等解释方式对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理解,但是从举证难度来讲,都不如清晰无误的合同能够给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特别是对于复杂的国际再保业务,不论是保险公司抑或经纪人,都应充分认识到合同文本的重要意义,尽量在承保环节将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争议进行规避。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