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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执行案件”之十件典型案例。本文承接第5期《北京四中院关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之十件典型案例的汇总(上)》,继续介绍余下5个案例。
6. 某能源有限公司与某空调股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米兰仲裁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
米兰仲裁院裁决某空调股份公司向某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害赔偿及按照意大利法定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等。在某能源有限公司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米兰仲裁院裁决并获准后,执行过程中,某空调股份公司以申请执行超过执行期间为由认为承认和执行的民事裁定错误及违法,要求撤销执行,并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法院认为其异议理由并非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因此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最终被裁定驳回申请。
本案是《纽约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经合议庭审查后,如果裁定承认和执行,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当事人没有上诉、复议等的救济程序。
7. 某保险股份公司与某国际集团、某国际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
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某国际集团等公司向某保险股份公司支付数额相当于47,000多万美元的等值人民币及应计利息的全部托管资金。某保险股份公司遂向北京四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并获准。执行过程中,M国际银行以需要某国际集团、某国际集团资本有限公司和J公司发出联合指令函才能放款为由,认为付款指令不符合《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拒绝自动协助执行仲裁裁决和法院裁定书。北京四中院研究后认为J公司已注销,在客观上已不具备出具同意放款证明文件的可能,在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M国际银行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项。
本案是对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做出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有力贯彻。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做出的裁判判决得到北京四中院认可后,仲裁裁决具有绝对的执行效力,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效力高于合同约定的效力。
8. 某有限公司与吴某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商业法庭裁定书执行一案
法国巴黎商业法庭出具裁定书,裁定吴某应当根据《交易意向书》向某有限公司支付4,600多万美元,赋予《交易意向书》执行力。因吴某未按照《交易意向书》规定的期限付款且吴某财产所在地在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裁定书(包括其赋予执行力的《交易意向书》)。北京四中院审查后裁定承认和执行巴黎商业法庭作出的该裁定书。执行过程中,北京四中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名下保险保单,经与其沟通无果后,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现金价值19万余元,将案款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于国际民商事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法国是较早与中国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本案是中法两国之间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的践行。
9. 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瑞士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
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四中院申请和承认执行瑞士商会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并获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针对其作出的履行金额不明,依据瑞士法的规定其仅承担部分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提起执行异议。针对仲裁裁决中不存在争议的部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当日的外汇牌价,主动向法院缴纳了人民币1,400余万元。对存在争议的部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足额的银行存款担保,要求中止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案件中止执行。
国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使域外的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在不违背中国法律及公共利益等的情况下在中国境内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无争议的部分,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对于仲裁裁决事项不明的争议部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执行中止的,法院可以要求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提供足额的担保,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止执行程序,待争议的仲裁裁决事项解决以后再恢复执行。该案的处理方式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解决思路。
10. 某私人有限公司与某投资控股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执行一案
某投资控股公司未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履行义务,某私人有限公司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并获准。执行过程中,北京四中院向被执行人某投资控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平台对某投资控股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股权、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划拨某投资控股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多万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北京四中院通过现场调查、到有关行政部门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了执行查找,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北京四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法院及时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询和控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执行工作的过程和执行结果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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