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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2025年1月1日起,第七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 SIAC 仲裁规则2025 版》”)正式施行。该规则将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启动的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SIAC仲裁规则2025版》在2016版基础上引入了精简程序、保护性初步命令、协同程序、早期裁定、管辖权异议表面审查等新规则。本文将对2025年版修订涉及的十大实务要点进行简要解读。
主要内容
- 新增“精简程序”
- 大幅提高“快速程序”适用案件金额上限
- 新增“保护性初步命令”
- 新增“协同程序”
- 新增“早期裁定”
- 创造更多调解机会
- 强调指定调解员的中立性
- 设置在线案件管理平台
- 新增“管辖权异议表面审查”
- 细化仲裁秘书规则
1. 新增“精简程序”
《SIAC仲裁规则2025版》在2016年版仲裁规则基础上新增规定了“精简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
根据《SIAC仲裁规则2025版》第13条规定,如当事人在仲裁庭组庭前就适用“精简程序”达成一致,或者在仲裁庭组成前仲裁标的金额未超过 100万新加坡元(按照 1新币约等于 5.4人民币计算,约为 540万人民币),除非主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精简程序不适用的,案件应适用精简程序。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也可通过书面形式排除精简程序的适用。
相应地,《SIAC仲裁规则2025版》“附录2”新增针对“精简程序”的详细规定,可以看出“精简程序”具有较强的线性化特征、时间框架也较为紧迫,具体包括:
- 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
-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秘书发送的案件适用精简程序的仲裁通知后 3天内联合指定独任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在前述时限内联合指定独任仲裁员,或者一方在任何时间内要求的,将由主席指定独任仲裁员;
- 仲裁庭在组庭5 天内,须与当事人召开案件管理会议,议定程序时间表;
- 案件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审理(除非仲裁庭作出相反决定);
- 任何一方无权要求文件开示(除非仲裁庭作出相反决定);
- 任何一方无权提交事实或专家证人证言(除非仲裁庭作出相反决定);
- 不开庭审理(除非仲裁庭认为庭审是必要的或一方要求庭审且仲裁庭接受该要求)。如果开庭,庭审应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其他电子沟通方式(除非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认为采用现场或混合方式庭审是恰当的);
- 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应简要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当事人已约定无需说明理由);
- 最终裁决应在仲裁庭组庭后 3个月内作出(除非主簿决定延长);
- 采用精简程序的仲裁庭费用和仲裁机构费用应 不超过相同标的额争议费用上限的 50%(除非主簿另有决定);
- 如案件适用精简程序,应推定当事人已约定适用前述规则和程序,且前述规则和程序优先于仲裁协议中任何冲突或相反的约定,包括由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约定。
2. 大幅提高“快速程序”适用案件金额上限
《SIAC仲裁规则2025版》在2016年版仲裁规则基础上大幅提高了可适用“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案件标的金额上限。根据2016版仲裁规则规定,在索赔、反诉及任何抵销抗辩的总争议金额不超过 600万新加坡元(按照 1新币约等于 5.4人民币计算,约为 3,240万人民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在组庭前向主簿申请适用快速程序。
《SIAC仲裁规则2025版》第14条将适用案件金额上限修改为,如申请时争议金额未超过 1000万新加坡元(按照 1新币约等于 5.4人民币计算,约为 5,400万人民币)但超过100万新加坡元的,或未超过100万新加坡元但主席认为不适用精简程序的,任何一方有权在组庭前向主簿申请适用快速程序。
随着“精简程序”新增与“快速程序”修改,《SIAC仲裁规则2025版》下三种程序主要特征及区别可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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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程序 |
快速程序 |
普通程序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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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精简程序和快速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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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 |
独任仲裁员 |
独任仲裁员(除非主席另有决定) |
一名或者三名。如当事人没有就仲裁员数量达成一致,指定独任仲裁员,除非主簿认为争议应指定三名仲裁员。 |
审理方式 |
书面审查,不开庭,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庭应采用在线方式,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
书面审查,不开庭,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庭应采用在线方式,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
一般要开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开庭可采用线下、线上或者混合方式进行。 |
证据开示 |
任何一方无权要求证据开示,任何一方无权要求提交事实或专家证人证言,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
仲裁庭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决定不允许证据开示或限制书面材料以及书面证人证言的数量、长度和范围。 |
无前述限制 |
审限 |
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除非主簿同意延长。 |
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除非主簿同意延长。 |
仲裁庭应在当事人最后一次提交与裁决有关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之日起90日内完写完裁决草稿并提交核阅,除非主簿同意延长 |
仲裁费用 |
采用精简程序的仲裁庭费用和仲裁机构费用应不超过相同标的额争议费用上限的50%,除非主簿另有决定。 |
无前述限制 |
无前述限制 |
值得注意的是,精简程序和快速程序,为了实现仲裁程序的效率性,均采用了书面审理的方式。在案件全部采用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如仲裁庭未谨慎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全部观点,仲裁裁决面临更高的被撤销的风险。比如,在万森金属工业诉华天工程一案([2025] SGCA 5)中,新加坡上诉法院撤销了仲裁庭依据快速程序经书面审理后作出的仲裁裁决,撤裁的理由之一为,申请人在最后一次提交的书面意见中提出了一个之前没有出现过的观点,而仲裁庭对此未审慎处理。
3. 新增“保护性初步命令”
《SIAC仲裁规则2025版》新增关于“保护性初步命令”(Protective Preliminary Order)的规定。相比较2016版仲裁规则旧有的关于临时救济和保全措施的规定,“保护性初步命令”特色在于紧急仲裁员可以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护性初步命令,防止在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一方所寻求的临时救济和保全措施落空。
“保护性初步命令”规定在《SIAC仲裁规则2025版》“附件1 紧急仲裁员程序”项下,主要内容包括: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方可以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要求任命一名紧急仲裁员考虑临时措施请求及初步命令申请;
- 如果主席认为SIAC应当接受保护性初步命令申请,主席将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
- 紧急仲裁员需要在被指定后24小时内考虑保护性初步命令申请;
- 紧急仲裁员关于保护性初步命令的申请应当送达给SIAC秘书处。秘书处应当将决定转给仲裁各方;
- 保护性初步命令申请人应当在收到SIAC秘书处转达的命令后12个小时内将所有仲裁材料、紧急仲裁员命令、所有申请人与紧急仲裁员之间的沟通(包括在庭审(如有)中的口头沟通)发送给仲裁各方,同时向主簿和紧急仲裁员陈述是否已经完成前述送达,如未完成,说明已采取的实施步骤;
- 如果保护性初步命令申请人未在命令作出后3天内完成以上陈述或说明的提交,命令将失效;
- 紧急仲裁员应当给反对保护性初步命令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 保护性命令将在作出后14天失效。紧急仲裁员可以在各方被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后做出新的命令或裁决采纳或修改保护性初步命令或者授予其他紧急临时救济。
4. 新增“协同程序”
针对关联案件的处理,在旧有“合并仲裁”(Consolidation)规定的基础上,《SIAC仲裁规则2025版》新增“协同程序”(Coordinated Proceedings),旨在弥补“合并仲裁”在适用上的局限性。
《SIAC仲裁规则2025版》对于可适用“合并仲裁”的情形规定较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应对合并仲裁协商一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仲裁中的所有仲裁请求、反请求、交叉请求系基于同一仲裁协议作出;或
- 仲裁协议是相容的,且(1)争议系因相同法律关系产生;(2)争议系因主合同或从
合同产生;或(3)争议系因相同或系列交易产生。
在“合并仲裁”无法适用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关联仲裁案件协调妥善处理,《SIAC仲裁规则2025版》允许当事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协同”程序,让仲裁可以并行或一次进行、合并审理且程序协调、或任一仲裁程序可在其他仲裁程序作出裁决前中止:
- 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仲裁庭组成一致;且
- 仲裁案件中涉及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
5. 新增“早期裁定”
《SIAC仲裁规则2025版》在旧有“早期驳回”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早期裁定”的规定。“早期驳回”和“早期裁定”都是为了加快争议的解决,但两者适用场景不同:
“早期驳回”旨在缩小争议范围。根据《SIAC仲裁规则2025版》第47条规定,针对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在仲裁庭管辖范围内的请求或抗辩,当事人可向仲裁庭申请早期驳回。仲裁庭决定接受早期驳回申请的,应在提交申请之日45天内作出决定。
“早期裁定”旨在扫清解决其他问题的障碍。对于案件中涉及的某个独立且关键的问题,且解决该问题有助于处理案件其他问题的,根据《SIAC仲裁规则2025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向仲裁庭对该问题作出最终且有约束力的决定:
- 各方均同意仲裁庭对争议事项作出早期裁定的;
- 申请人能够证明对该事项的早期决定将有助于节省时间和成本并更高效、迅速地解决争议的;或
- 案件的其他情形表明有必要对该事项作出早期决定的。
仲裁庭决定接受早期裁定申请的,应在提交申请之日90天作出决定。
6. 创造更多调解机会
《SIAC仲裁规则2025版》在保留2014年即采用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仲裁-调解-仲裁协议”(以下简称“ AMA协议”)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如下规定,为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提供更多机会:
- 第6.4条规定,申请人应向主簿和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仲裁通知可以包括申请人是否同意采用AMA协议项下的调解等意见;
- 第7.3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向主簿和申请人发送的针对仲裁通知的回复中,也可以包含被申请人是否同意采用AMA协议项下的调解等意见;
- 第32.4条规定,在组庭后,仲裁庭应召开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在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上,仲裁庭可以额外询问双方关于和解的可能性,包括双方是否同意采用AMA协议项下的调解等意见;
- 第50.2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以便当事人采用AMA协议项下的调解等。
7. 强调指定仲裁员的中立性
针对仲裁员的指定,新加坡仲裁中心一贯保留了较大权利。例如,2016版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仍需受制于主席指定;主席关于仲裁员指定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可上诉;主席可以指定任何已经被当事人提名过的仲裁员。
《SIAC仲裁规则2025版》进一步明确,主席有权拒绝指定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第19.4条),并反复强调主席在指定仲裁员时需要考虑“中立性”,具体包括:
- 第19.5条规定,在指定仲裁员时,主席需要考虑仲裁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 第19.7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国籍不同,仲裁员需指定一名与当事人国籍均不同的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
- 第19.10条规定,如当事人约定的指定程序条款可能不公平对待的重大风险,且该风险可能影响裁决效力和可执行性的,主席有权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组建一个中立并独立的仲裁庭。在此情况下,每一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放弃任何指定仲裁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仲裁庭组成的权利,且主席可撤销任何仲裁员的任命。
8. 设置在线案件管理平台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使用,《SIAC仲裁规则2025版》增加了关于使用新加坡仲裁中心在线案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SIAC Gateway”)的规定,具体包括:
- 第4.2条规定,在仲裁启动及之后的任何阶段,主簿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将所有书面材料上传至SIAC Gateway;
- 第4.3条规定,在主簿指示后,所有书面材料可以通过SIAC Gateway送达;
- 第6.1条规定,申请人应向主簿和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在符合前述第4条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SIAC Gateway向秘书处在线提交仲裁通知。
9. 新增“管辖权异议表面审查”
在国际仲裁主流实践中,关于案件管辖权,一般是适用管辖自裁原则,即由仲裁庭决定自己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SIAC仲裁规则2025版》第8.2条和第8.3条新增了关于“管辖权异议表面审查”的规定。该规定授予主簿在组庭前将仲裁问题提交仲裁院进行表面审查的权利。如仲裁院认为仲裁全部或部分不应继续进行的,主簿应根据仲裁院决定终止仲裁程序。
10. 细化仲裁秘书规则
在国际仲裁案件管理中,仲裁秘书发挥了连接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的重要作用。《SIAC仲裁规则2025版》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关于仲裁秘书选任、职能、回避等规定,具体包括:
- 由仲裁庭在考虑当事人及主簿意见后指定仲裁秘书;
- 经主簿批准后,仲裁庭可以指定秘书处成员为仲裁秘书;
- 仲裁庭不得将任何决策职能分配给仲裁秘书;
- 所有仲裁秘书的工作应在仲裁庭的监督下开展;
- 仲裁庭有权解任仲裁秘书;如仲裁秘书是秘书处成员担任的,解任前需要征询主簿意见;
- 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秘书回避;
- 主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回避申请,主席的决定不需要给出理由,且该决定是最终的、不能上诉。
结语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5版的修订,不仅进一步提升了仲裁程序的效率与透明度,也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加灵活和现代化的框架。此次修订的十大实务要点,充分体现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用户需求的深刻理解和对仲裁实践的持续优化。对于从事国际仲裁的各方而言,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将有助于更好地利用规则优势,实现争议的高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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