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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前保全的制度依据
诉前保全的制度依据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门槛高、风险大、地区差异显著"等特点。有鉴于此,在仲裁中,仲裁前保全虽然有制度依据,但一直以来并非当事人重点考虑的程序工具。
2019年10月1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互助保全安排》")生效。2024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5年1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账户协助保全的安排>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保全的操作指引》。结合这些规定,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在内地法院申请仲裁前保全,有了更明确的制度支持和路径。
2. 仲裁前保全的具体规定
1. 仲裁前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2. 管辖法院
由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 仲裁前保全的条件
综合前述法律依据,仲裁前保全的申请条件,根据保全类型不同,具体如下:
(1)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一)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二)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三)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四)丧失商业信誉;(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2) 行为保全: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一)申请人的人身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三)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可能增加申请人损害;(四)申请人的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其他情形。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三)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3) 证据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4. 仲裁前保全的担保
一般而言,财产保全的担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行为保全的担保应当与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相当;证据保全的担保由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仲裁争议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认。
5. 仲裁前保全的申请文件
(1) 保全申请书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 明确具体的请求事项,包括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申请行为保全的内容和期限等。实践中,申请人在香港仲裁程序中常以外币为单位计算标的金额;而内地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有时需以人民币为单位向银行、公司等协助单位明确保全财产的金额。故申请人以外币为单位计算保全金额时,宜在申请书中同时列明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以及折算依据,便于后续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包括关于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将会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证据难以取得的说明等。
- 申请保全的财产、证据的明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或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 用于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
-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 仲裁协议
法院仅对仲裁协议作形式审查,以此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属于香港仲裁程序。
(3) 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授权委托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5) 其他具体证明材料
根据具体案情认为还需要提交的材料,比如财产线索说明、证明情况紧急的相关材料等。
6、仲裁前保全的具体流程

7、需要特别注意 30日时间限制
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30日这个时间限制。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法》要求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仲裁。
但是实际上,根据上图,30日内需要完成的事项包括:启动仲裁,申请香港仲裁机构出具《受理函》,由香港仲裁机构将《受理函》转交法院、或者由申请人将《受理函》提交法院,然后法院再向仲裁机构核实这一系列动作。
上海金融法院在指引中就特别提示:"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我院收到当事人自行提交的申请后,将向有关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核实情况,因此在选择自行提交申请时,请将我院核实情况的时间也考虑在内,并请有关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积极配合法院核实情况,加快材料核实速度。"
因此,实践中,建议提前就《受理函》的提交流程和时限与保全法院沟通,以免面临保全被解除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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