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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October 2025

境外主体如何在中国诉讼中"有效委托"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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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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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外案件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本文聚焦上述涉外民事案件中境外主体办理委托手续的法定要求,暂不涉及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寄交或托交相关手续的情形。

2. 委托手续文件之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1. 关于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下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ii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9条iii规定,(1)对于在中国参加诉讼的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出入境证明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无需进行公证、认证或履行相关证明手续。而对于在境外的外国人则需要对身份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2)外国企业或组织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需要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相关证明手续。

  1. 关于授权委托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iv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五百二十四条v规定,(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如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或经中国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3.《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我国生效后的手续调整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实施。这一《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对境外主体在我国参与诉讼的委托手续产生了重

要影响,大幅简化了公文书跨国流转流程:我国送往缔约国(印度vi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vii除外)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再办理我国与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反之,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往我国内地使用时,亦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1. 《公约》中的附加证明书是什么?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又称 “海牙认证”,是由文书出具国指定的签发机构为符合要求的公文书签发的验证证书。其内容需严格遵循《公约》规定,包含 10 项核心要素,可分为两类:(1)文书相关信息: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印鉴名称;(2)证明相关信息: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及签名。

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在《公约》缔约国范围内使用,无需再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此外,每份附加证明书均对应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文书使用方可通过文书出具国提供的官方核查渠道,验证附加证明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1. 《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境外主体参与诉讼的手续准备

《公约》在我国生效前,境外主体参与中国诉讼时,需先就身份证明类文件(如护照、主体资格证明、代表人证明等)及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国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完成公证后,还需将文件提交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即由我国外交使馆或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手续繁琐且耗时较长。

《公约》在我国生效后,境外主体办理手续的流程得以简化:对于需提交的身份证明类文件(如护照、主体资格证明、代表人证明)或从域外寄交、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在完成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后,若该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只需进一步办理该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无需再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领事认证。

  1. 《公约》在我国生效对涉外诉讼的积极意义

《公约》在我国生效前,境外主体办理委托手续时,在完成境外公证后还需经历使领馆认证环节,不仅流程复杂,且耗时冗长。部分国家的认证流程可能长达数周甚至数月,时间成本极高;同时,领事认证收费标准不统一,部分国家的收费金额与文书内容、份数直接挂钩,经济成本较高。

《公约》在我国生效后,以附加证明书替代传统领事认证,显著缩短了公文书跨境流转的时间,降低了境外主体的经济成本,有效提升了涉外诉讼委托手续的办理效率。这一调整不仅为境外主体参与我国诉讼提供了便利,也进一步保障了境内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权利,对优化我国涉外司法环境、提升我国司法程序的国际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需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公证制度、附加证明书签发流程存在差异,且涉外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境外主体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适时咨询专业的中国律师,确保委托手续合法合规、高效完成,为后续参与诉讼奠定坚实基础。未来,随着国际司法协作的不断加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或将进一步优化,为跨境纠纷的公正、

高效解决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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