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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国际商事法庭在全球多个管辖区中蓬勃发展,比如,2004年设立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Courts)、2015年设立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2018年设立的巴黎上诉国际商事法庭(ICCP-CA)以及2018年设立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CICC)。国际商事法庭的兴起反映了商业和贸易日益增长的跨国性质,以及良好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巩固和促进商业发展的重要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CICC”)。CICC以其独特的优势,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公平、专业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一、概述
为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下的国际合作以及确保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月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意见》”)。根据《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最高院设立了CICC、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及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CICC是最高院设立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目前设有两个国际商事法庭,由最高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工作。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陕西省西安市,均于2018年6月设立。选择在深圳和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最高院的主要考虑是:深圳是辐射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经济支撑点,它毗邻港澳并在开放方面处于前沿地位,在深圳以及它辐射的粤港澳大湾区相应的涉外案件较多;西安位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是内陆型改革开放的新高地,从西安向中东欧辐射的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因此相应纠纷和案件也在增多。xlii
二、管辖
根据《规定》第二条,CICC受案范围包括: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xliii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选择“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最高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xliv
《规定》第三条进一步说明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身份、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住所地、标的物或者商事关系相关的法律事实有域外性质或在域外的(其一情形)。xlv
综上,CICC主要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在贸易、投资等领域产生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其并不受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争端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后两种类型的争端按照现有国际规则解决。xlvi
三、庭审与庭审后程序
CICC的法官由最高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xlviiCICC的案件审理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xlviii这种做法在中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是独有的。CICC实行公开透明的审判原则,其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法官队伍信息以及裁判文书都在CICC网站上公开。xlix
CICC以其程序优势,在案件处理上得以更高效运转。CICC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lCICC实行一审终审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上诉。liCICC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CICC申请执行。lii尽管如此,对CICC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liii另外,CICC亦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liv
四、适用法及证据
CICC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lv在中国法下,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lvi,在这种情况下,CICC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lvii。对于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争议,还应当注意中国法律会强制性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应当适用的法律lviii,适用法的选择不应违反此等规定lix。
当中国法院适用域外法律审理案件时,其应当“查明”域外法,即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以及确定其如何调整争议的关系。CICC适用域外法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域外法:(一)由当事人提供;(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通过最高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由最高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由最高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其他适当途径。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lx
与其他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相比,CICC通过简化公证认证以及翻译要求以及与技术的结合,使其举证环节更为高效和便利。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CICC不作强制公证认证要求。lxi当事人向CICC提交此等证据材料,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在翻译方面,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lxii从技术上看,CICC调查收集证据以及组织质证,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lxiii
五、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为保障与促进CICC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支持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最高院于2018年8月26日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lxiv,该国际化法律智库的建立亦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首创lxv。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由最高院聘任在国际贸易、投资等国际商事法律领域具有精深造诣并在国际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中外专家组成,他们来自不同法系和法域,包括重要国际机构负责人、法学专家、知名学者、资深法官、资深律师等。现任委员会成员的简历可在CICC官网查看。专家委员的职责包括接受CICC的委托为当事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提供调解等服务、接受CICC及人民法院的委托协助进行域外法查明、为人民法院审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以及为最高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等。lxvi
为更好地提供便利、快捷、低成本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以及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最高院组建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CICC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一站式”机制)。lxvii截止目前,“一站式”机制已纳入包括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十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lxviii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一站式”平台)是CICC于2021年7月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的全流程在线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旨在推动“一站式”机制落地见效。“一站式”平台目前设置了调解服务、仲裁服务、诉讼服务、辅助服务(比如中立评估)四个功能模块,连接CICC及人民法院多个服务系统以及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十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系统,实现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的信息共享与有机衔接。lxix
在“一站式”机制下,CICC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lxx经前述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CICC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lxxiCICC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lxxii此等调解书的执行和再审申请程序,如前所述,同判决一致。
当事人协议选择“一站式”机制纳入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CICC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当事人向CICC申请撤销或者执行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CICC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lxx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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