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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November 2025

及跨境诉讼的影响(下)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本次民诉法修改,除了着力于扩展我国管辖权所辐射的领域,更是顺应国际趋势,积极破解我国涉外管辖规则滞后于实践需求的困境,其中尤为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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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本次民诉法修改,除了着力于扩展我国管辖权所辐射的领域,更是顺应国际趋势,积极破解我国涉外管辖规则滞后于实践需求的困境,其中尤为瞩目的是平行诉讼制度与不方便法院原则两项一般规则的确立。

  1. 确立平行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新增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国际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和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i近年来,随着我国先后签署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签字确认海牙《承认与执行国外民商事判决公约》,我国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呈现更加积极的立场。相应地,我国的司法确实受到了平行诉讼所带来的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讼费用、引起矛盾判决等消极影响。ii

新《民事诉讼法》在吸收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iii、《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iv的基础上,一方面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有条件地允许平行诉讼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确立了平行诉讼中的中止诉讼制度。

(一)明确了有条件地允许平行诉讼的立场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第二百八十条,首先体现了允许平行诉讼的立法态度。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无论是否重复诉讼或对抗诉讼,只要人民法院依民诉法有管辖权的,均有权受理。

同时,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当事人之间如订有排他性管辖协议,且在该协议未违反我国法院专属管辖规定、亦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而系有效协议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排他性管辖协议的约定,不行使管辖权。

(二)确立了平行诉讼中的中止诉讼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后,经当事人申请中止诉讼,可以基于外国法院已在先受理构成平行诉讼的考虑行使其裁量权,裁定是否中止诉讼。

本条体现了平行诉讼中当事人对于中止诉讼、恢复诉讼享有较大的主动权。首先,在"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例外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裁定中止诉讼。第二,中止平行诉讼审理后,当事人可以依据"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避免诉讼进程不当延误。

另一方面,本条也遵循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形进行了限制。即第二款所规定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就已获得承认的部分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

  1. 增设不方便法院原则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新增条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不方便法院原则,一般可以描述为允许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存在一个实质上更加方便和合适的替代法院时,拒绝行使司法管辖权。v该原则体现了适度的国际礼让,不仅能够为当事人和法院提供诉讼便利,而且有利于避免平行诉讼、增进司法互信。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条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进行了优化,并将其上升为法律。

从新法条文来看,向我国法院主张不方便管辖存在诸多限制。一是必须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前提,二是需要同时满足所列举的五项条件。但同时,新《民事诉讼法》也意图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诉权。第二款规定,法院依法拒绝管辖后,外国法院拒绝管辖、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情形下,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 总结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重点,对外优化落实了平行诉讼制度、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协调国际间管辖权冲突的一般规则。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我国法院将更加活跃地参与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中,运用新规给当事人提供更多诉讼便利,境内外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中国法院进行诉讼也将成为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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