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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September 2025

从国际仲裁视角看FIDIC条件下——工期的管理与索赔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FIDIC条款中,无论是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还是银皮书(EPC条件),都专章对于工期及其延误和索赔做出了规定。该等规定一方面受到不同的承
China Litigation, Mediation & Arbitration

引言

FIDIC条款中,无论是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还是银皮书(EPC条件),都专章对于工期及其延误和索赔做出了规定。该等规定一方面受到不同的承包模式影响,在红皮书和银皮书下存在细节的差异,另一方面,基于不同原因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索赔的范围和索赔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本文将对红皮书和银皮书下工期及其延误索赔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国际仲裁的实践,总结施工方在FIDIC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关注哪些重要节点,降低自身的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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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工期的确定与修订

(一)工程工期确定的相关注意事项

1. 关于确定开工时间,以及就工期、进度事宜进行沟通的主体,红皮书和银皮书的显著程序区别是,红皮书下要求由工程师通知开工日期、接收进度计划等;而在银皮书项下,由于EPC条件下并不涉及工程师(监理),因此要求由雇主自行完成。

2. 关于开工日期的确定,红皮书强调以工程师的通知为准,而银皮书允许在合同文件中直接事先约定开工日期。

(二)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1. 如果施工方事先提交的初步施工进度计划不能反映实际进度,或者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方义务存在不一致(包括违反或未体现施工方的合同义务,如对于总工期的描述与合同或招投标文件不一致,载明的施工工艺或检验程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红皮书中强制要求施工方重新提交一份修订计划;但是银皮书则允许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是否需要提交修订计划进行另行约定。

2. 合同条件第8.3款[1]对于进度计划及其修订需要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修订而言,实践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该款的(f)项和(j)项。

该款(f)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应包括工程师/雇主根据第7.5款[缺陷和拒收]的规定,发出"不反对通知"的修补工作。而此处所指的7.5款项下的"不反对通知",是针对施工方作出的补救工作的建议书发出的。也就是说,存在一个发现缺陷→认可缺陷→提出补救→工程师/雇主认可→修订施工计划的逻辑链条。那么反过来说,据此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则可以反推出双方已经对缺陷及其处理方式予以认可的结论。因此,在修订进度计划时,应当一方面留意与已经被雇主或工程师认可的修补方案相匹配,另一方面对于存在争议的部分也应当在处理完毕争议,确定具体方案后再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否则如果将妥协性的整改安排先写入修订的进度计划,一旦产生争议,则有可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被视为施工方对于缺陷的认可,引致对于施工方不利的裁决。

而就该款的(j)项亦同理,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需包括"迄今为止的实际进度情况、此类进度的任何延误以及延误对其他活动(如有)的影响。"同样标志着修订的进度计划具有固定和记录此前施工进度的作用,尤其是已经发生的延期事实,因此在进行该类修订时也应当留意对于延期时间和原因的记述方式,避免对后续结算过程中核算工期索赔产生不利影响。

3. 红皮书和银皮书的第8.3款均规定"任何进度计划的内容、进度计划或任何支持报告均不得被视为合同规定的通知,或免除承包商履行根据合同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任何义务"。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进度计划(包括其修订)的证据意义:从实体上而言,进度计划(及其修订)可以推定双方对于工程已经完成部分的进度情况和延期情况进行了确认。但从程序上而言,如果施工方没有在对应的节点履行通知义务,则仍会承担不利后果,比如施工方没能按照第7.4款的约定,向雇主专门通知对设备、材料、工程进行试验的时间,那么即便施工进度计划中已经载明了该等验收时间,也不能认为是施工方合理地通知了雇主,由此导致雇主未能及时到场参与验收的,可能被认定为是施工方造成的延误,进而产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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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的工期索赔形式、范围和条件

施工方针对工期的索赔,包括工期延长和获取金钱索赔两种形式。两种索赔的条件存在重合,我们在此将按照索赔的形式进行分别分析与讨论。

(一)工期延长索赔:通用条件与不可预料不可控因素的认定规则

就工期延长的索赔,红皮书和银皮书通用的条件可大致归纳为三大类,即(1)变更,或合同约定;(2)对当事人而言不可预料、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异常不利的气候、疾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人员或货物短缺,以及第18.1款规定的"例外事件",如罢工、政变战争等;(3)雇主(包括其人员和其他施工方)的违约或妨害,如未及时给予现场进入权。在红皮书条件下,还包括超过10%的工程量偏差。

我们在此希望着重讨论的,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因素的认定。在FIDIC条件中,这些因素并未统一放置在一个条款内,其中异常气候、地理因素、流行病、政府行为等因素置于第8.5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仅导致工期的延长;而战争、叛乱、罢工等社会动荡因素和自然灾害则置于第18.1款"例外事件"(1999版合同条件中则称为"不可抗力"),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导致金钱的索赔。

1.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FIDIC条件下的异常气候、地理因素认定标准是,该等异常需要超乎雇主提供的气候数据和/或工程所在国公布的数据所给定的条件范围。

首先应当关注的是"雇主提供"这一要素。特别是就红皮书而言,雇主根据第2.5款的规定,负有提供现场地形和地下、水文、气候及环境条件方面所有相关数据的义务。也就是说,在雇主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提供了充分的气候资料时,超出该等气候资料给定条件之外的气候条件方可被认定为异常气候条件,施工方在此条件下可以、但也仅可以获得额外的工期。但是,如果雇主未能充分履行2.5款下的告知义务,则意味着雇主存在违约的情形,此时施工方则可以考虑基于雇主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

同时,在仲裁实践中所在国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也可用于推知工程所在地一贯的气候特征,以认定该气候因素是否不可预见。比如热带地区雨季的洪涝水位,或者高纬度地区冬季的暴雪降雪量,尽管可能对施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但是如果并未超过该地区往年同期的通常水平,同时又未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则仲裁庭不会将其认定为异常气候。例如,在越南某水电站的EPC工程施工纠纷中,因为连续的大规模降雨导致了施工进度缓慢,仲裁庭经核查当地历史降水资料,认为该等降雨虽然属于不利的气候条件,但是符合该地区一贯的气候特征,作为施工方应当对此予以充分预见,并在提供施工方案时予以考虑,故未支持施工方基于气候条件异常条提出的工期索赔。

2. 就流行疾病和政府行为,除了强调其不可预见性之外,第8.5款还要求其必须对人员或货物(材料)造成短缺。但如果政府因素从其他方面造成了影响,比如实际上影响的是水电能源供应,或者道路阻断等,则无法引用第8.3款的约定主张工期延长,而是需要考虑以8.6款[政府部门造成的延误]作为索赔的依据。

(二)基于雇主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损失的金钱索赔

1. 根据第8.10款的规定,在雇主或工程师发出了暂停施工指令,导致增加费用的情况下,施工方可以就由此产生的成本加利润的赔付。

而如果雇主未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但同时又对施工的进展造成了妨碍,那么施工方根据第8.5款的规定,只能获得工期延长的救济。在此情况下产生的额外费用,一方面在结算时(尤其是在红皮书的条件下),承包方可以主张对延长工期范围内发生的额外成本在结算时予以计量,并计入结算的工程款;另一方面,承包方也可以从准据法中寻求救济,例如在适用中国法的情况下,可考虑基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提出索赔。

2. 关于赔偿的范围,主要涉及设备、材料、劳务等费用,以及额外增加的成本。

关于施工方准备交付的设备和材料费用,第8.11款强调,需要施工方确认该等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已经实际移交给雇主,方可主张对应的价款。实践中,仲裁庭会从两个方面进行核实,即施工方采购和付款的凭证,以及施工方将该等材料和设备移交(可能是物理意义上的交付,也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让)给雇主的证据,如果承包方无法同时提交这两方面的证据,则其该部分的付款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而对于额外的成本,仲裁庭会考虑到工程的跨境因素,综合衡量人员、设备机具撤离现场的必要性,并核算施工方因此增加的额外成本。如施工方可以让仲裁庭相信设备的安装和拆除需要大量的工作量和费用,设备拆除、人员撤回国内会在复工时带来更高的额外成本,则仲裁庭倾向于支持雇主承担该等设备在停工期间的租赁费用和窝工费用;而如果部分设备或人员不宜长时间滞留境外,则仲裁庭会倾向于支持运输和人员撤回费用,而不支持在停工期间一直计算境外租赁费用与人工费用。

3. 基于例外事件而产生的增加费用

合同条件第18.1款列示的"例外事件"中,因为第(a)至(e)项列明的战争、动乱等社会政治因素而导致的增加费用,施工方有权提出索赔;而基于(f)项自然灾害而增加的费用,施工方无权索赔,仅能获得工期延长。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a)项所述的"战争"不必发生在工程所在国,但是(b)至(e)项罢工、动乱等必须发生在工程所在国,才能构成足以引致增加费用索赔的"例外事件"。如果是施工方或者雇主方本国发生上述事件,而工程位于第三国,则此时该种罢工、动乱、骚乱则不构成"例外事件"。

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是,上述限制仅针对金钱索赔,工期索赔不需要考虑例外事件的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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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因为异常气候、政府原因等导致的延误,施工方是否可以提出金钱索赔?

无论是红皮书还是银皮书,都在18条"例外事件"中规定,基于战争、叛乱、骚乱、罢工等社会政治因素导致增加费用的,施工方可以就此提出金钱索赔。但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如果由于第8.5款和第8.6款规定的异常气候、流行病,以及政府原因等导致的竣工时间延长——这与第18条规定的例外事件同样具有不可预见性,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那么施工方是否可以在获得延长工期的同时,获得金钱上的救济?例如前文提到的,由于延长工期,而增加的机具租赁费用等,施工方是否可以从雇主处得到补偿?

这个问题的回答受到工程项目具体适用的合同条件影响。

1. EPC条件中,施工方承担更大的风险,需要对合同文本做针对性的补充或调整。

在银皮书的EPC条件下,首先8.5款并未如红皮书一样,将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作为获得竣工时间延长的条件;而根据18.4款的规定,也明确将自然灾害排除在施工方可据以请求额外费用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其逻辑在于,EPC条件作为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自行负责设计和工程量的估算,并完成施工,向雇主提供交钥匙工程。因此,EPC条件下,施工方承担更多的工程风险,也应当在进行工程设计和制定施工方案,预估工程量前,进行充分的踏勘,对于相应的不利条件,尤其是气候条件、地理条件等予以合理的预见和考虑。尽管银皮书在2.5款中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现场地形和地下、水文、气候等条件数据,但该款同时规定,雇主对此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在银皮书的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中,FIDIC指出,承包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调整第8.5款的约定,将异常气候作为获取延长工期的条件。但是无论如何,银皮书都没有指出,施工方可以就异常气候及流行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费用进行金钱索赔。

从海外工程国际仲裁争议解决的角度上看,固定总价是EPC合同的核心特征,对于合同价款的任何调整均需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的变更程序,或者基于合同明确约定的索赔事项。基于此,因为不可抗力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在合同文本中并未明确约定其承担方式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因此,对于施工方而言,在EPC合同的订立时,一方面尽可能多地争取通过专用条款拓展可获取金钱索赔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第8.5款、第18.1款),另一方面在确定合同总价款时,需要考虑为此种情况的带来的价款调整留下前瞻性的安排。

而从法律层面上看,不可抗力通常更多作为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施工方亦难以据此要求雇主方对其损失(包括额外增加的成本支付金钱上的补偿)。

但另一方面,由于施工方克服了不可抗力,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成本转化为了雇主的竣工项目,如果准据法中存在相关的规定,则施工方在国际仲裁中可以尝试主张,雇主作为受益方,应酌情对由此产生的成本进行弥补。

2. 在清单计价合同(红皮书)中,需要把握据实结算的原则,合理主张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费用。

在红皮书条件中,虽然规定了异常天气、政府原因等情况下,施工方可以获得额外的工期延长,但是同样没有规定施工方可以因此就增加的成本和利润进行索赔,甚至在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中特别强调承包方在特别不利的气候条件下无权主张暂停工程,且只能获得工期延长。

但是,清单计价合同不同于EPC合同,其最终结算价款依赖于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量。就气候、政府原因等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况下,既然延长的工期被接受为工期的一部分,那么在延长工期中所发生的费用,尤其是按日计算的设备租金、劳务等费用(但不应包含利润),当然也应被视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延长工期中实际发生费用数额的计量,纳入结算款中。

但对于那些与延长的工期不直接相关的费用(非因时间延长自然发生的费用,比如损毁的已完工部分的修复费用,或者由此导致的单价上涨等),则不应纳入结算款的范畴,也难以另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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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总的来说,FIDIC条款项下关于工期的规定是复杂的,但又是极其重要的,且与国内的工程合同的约定等存在较大的差别,尤其是涉及不可抗力影响下的工期处理和索赔。我国作为海外基础设施的施工输出大国,应尤其关注海外工程项目中的工期约定、工期管理与工期索赔。施工企业一方面需要在合同洽商环节作好预判、评估或前瞻性安排,尽可能减少工期问题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注意在FIDIC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国际仲裁的实践,完成专业的证据生成与储备工作,以期在产生争议时,既可以通过证据优势在DB程序中获得有利的结果,也可以在实际发生国际仲裁时,更好地通过证据组织叙事,获得仲裁庭的认可与支持,以维护自身权益。

文章附录

1. 后续如无特别标注,文中引述的条款编号同时适用于红皮书和银皮书。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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