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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绍
证据披露/开示制度(Discovery /Disclosure/Production)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在该制度下,双方都向对方请求披露与诉讼相关的文件;如果双方就是否披露、披露范围、披露时间以及披露方式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则请求方会向法院提起动议请求裁定被请求方向其披露相关证据。证据开示的范围甚广,可以涉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数据或材料。因此,境外当事人在英美国家法院的诉讼程序中都可能面临大量的数据出境问题,中国当事人也不例外。
我国《数据安全法》第36条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另外,《国家秘密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严格限制了储存于我国境内数据的出境,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英美法院看来,这实质上构成针对证据开示的外国“阻却立法”(blocking statute)。
本文将介绍英国法院如何处理证据开示请求与数据出境的冲突问题,探讨英国法院在对境外当事人以母国数据阻断法规为由拒绝证据开示的态度和考量,以期对于参与英国法院证据开示程序时遭遇数据出境问题的当事人有所帮助。
二、Mellat银行上诉案及其法律原则xxi
英国法院在这个领域的著名案例是Mellat银行上诉案,该案涉及英国上诉法院如何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处理伊朗数据出境的问题,其中涉及的法律原则对中国及其他境外当事人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案件简介
Mellat银行诉HMT案中,Mellat银行声称因HMT据“2009命令”xxii作出的金融限制遭受损失,遂起诉HMT索赔。一审中,HMT申请法院裁定Mellat银行在一定保密条件下开示其未经处理(unredacted)的文件,其中涉及Mellat银行的客户信息。Mellat银行反对该申请,而一审法院同意了HMT该申请,Mellat银行就此裁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Mellat银行有权拒绝开示未经处理的文件,且其提供未经处理文件会使其面临受到伊朗刑事指控的风险。上诉法院最终维持一审法院的命令,驳回Mellat银行的上诉。
(二)上诉法院在该案中回顾了既往判例并总结了法院面对此等申请时的原则:
一、“就本管辖权内的诉讼而言,本法院(即英国法院)有权作出开示和审查文件的命令,不论遵守该命令将会或可能会导致遵守命令方违反其“母国”的外国(相对于英国而言)刑事法律;
二、有关文件开示和审查的命令是程序法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为英国法。 本地规则适用;外国法律不能凌驾于法院依据英国程序和法律处理诉讼的能力之上;
三、是否作出该种命令是本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如果遵守命令会使英国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其本国(即外国)刑法,则不会轻易发出命令,尤其是考虑到礼让问题……然而,在任何意义上,本法院都不排除会这样做;
四、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本法院将考虑在外国被起诉的真实的——在实际意义上的风险。 必须进行权衡:一方面考虑在外国被起诉的实际风险,另一方面衡量命令文件开示对公正处理英国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在外国被起诉的实际风险的存在不是权衡的决定因素,但是法院会非常留意;
五、如果作出文件开示的命令,本院可以进行调整,以减少或最大程度减少外国法律项下的担忧,例如,对所开示文件施加保密性限制;
六、在此种情况下,本院作出开示命令时,不应不合理地期待礼让的因素会影响外国决定是否对遵守其法院命令的外国国民提出起诉。礼让是双向的。”xxiii
(三)法院分析
该上诉的主要争议有三:
争议点一——风险,“如果遵守该命令,银行(或其雇员)在伊朗境内面临的被起诉的实际风险”。上诉法院认为该争议要考虑的是被控诉的“实际”风险,而非“所涉行为是否违反了伊朗刑法却未提供更多信息”。上诉法院同意一审法院所认为的被控诉风险并非专家表明般严重,并认为上诉方遵守开示命令并不绝对或必然会被控诉。
争议点二——需求,“开示未经处理的文件对公正处理审判的重要性”。上诉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观点——认定请求开示的材料有相关性,尤其在证明HMT行为和银行声称的损害的因果关系时;且加密处理后难以看到案件全貌及充分评估相关主张;并认为不能否认HMT检验针对其提出的重大索赔的权利且HMT必须有权攻击和辩护。
争议点三——取得适当平衡,“法院酌情平衡:权衡争议点一的风险与争议点二的需求”。xxiv 一审法院虽然批准了未经处理材料的披露,但是其通过“保密圈”条款保护了保密性。xxv上诉法院认同一审法院该做法,并称其结论很大程度上考虑了“礼让”(comity),其无意也没有导致对相关伊朗法的不尊重。二审法院权衡时的具体考虑如下:
其一,上诉法院再次强调银行被控诉的风险不是决定因素,但是考虑因素之一;其二,从专家意见来看,顾客的保密性在伊朗法下不是“绝对的”,是可以被法院命令推翻的,而此等
申请也可以在伊朗法院提出,根据英国法院命令的需求开示文件。银行对开示命令的遵守是为了帮助其在英国赢得主张,而若银行胜诉,伊朗则会通过其政府在银行的持股获利。即使
遵守该命令会使银行在伊朗犯罪,也不能推定伊朗的执法机构对于控诉行为完全没有裁量权,
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点;其三,开示命令已经采用了“保密圈”,这意味着未处理的伊朗文件不会在公开法庭上流通,且银行有权参与对“保密圈”范围和人员的划定,但其在任何阶段均未参与;其四,开示需求并无意或实质不尊重伊朗相关法律,该需求是源于法院地法即英国法的程序要求以及符合国际惯例,以保证审讯的公平处理。基于共同尊重,上诉法院相信伊朗法院和控诉机关会理解这种需求;其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权衡后,上诉法院认为通过保密措施减少法律风险的开示范围及开示的诉讼需求高于对伊朗法风险程度的担忧;其六,尽管银行方提出其并不打算遵守该开示命令(如果维持),上诉法院并不认同,且该问题不属于该上诉应当考虑的问题。
三、启示
根据Mellat银行上诉判决中的标准,中国当事人在英国法院诉讼的开示程序中欲以相关数据出境涉嫌违反《数据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为由说服法院驳回证据开示请求,则很可能需要说服英国法院中国当事人在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时可能会面临的被追究严重法律责任的“实际”风险,同时说服法院拟披露的文件与案件相关性较弱,最终使英国法院在权衡 “风险”与“需求”时将天平倾向于“拒绝开示”一边。然而仍有很大可能英国法院认为“保密圈”安排已在很大程序上降低了“风险”,从而作出开示命令。
境外当事人在英国法院进行诉讼还应知晓,就所有诉讼当事人而言,无论境内还是境外,英国法院程序均受法院地法,即英国法管辖。xxvi另外,外国法查明在英国国际私法中属于事实问题,应当由一位在该国有资格的专家证明,举证责任由主张的当事方承担,英国法院会审查该外国法证据,但不会主动进行研究。xxvii在本案中,伊朗法专家意见均作为法院在银行所面临伊朗法风险方面的考虑基础和重点,并影响在该争议点乃至其他争议点上的结果。
以上为英国法院方面的思考,作者会在下期继续探讨美国法院方面的情况,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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