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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号程序令”是国际仲裁的程序剧本
与国内仲裁程序较多依赖仲裁庭发布各项通知不同,国际仲裁往往案情繁复、仲裁周期较长、各类费用较高。涉及仲裁程序具体的细节问题,如果完全服从仲裁庭安排,可能各方在仲裁过程中均有各种异议;如果任由当事方协商,则仲裁程序可能无法顺利推进。因此,“程序令”这一工具应运而生。
程序令(Procedure Order)是由仲裁庭发布的,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一系列指令。其中“第一号程序令”(Procedure Order No.1)是程序令中的核心文件,会确定整个仲裁程序的时间安排,各个阶段的各方当事人任务,各类程序方面的细节要求和指引,相当于国际仲裁的程序剧本。
二、“第一号程序令”的主要内容
“第一号程序令”发源于国际仲裁的实践,而非仲裁法律或者仲裁规则的规定。其权利来源是基于各方当事人赋予仲裁庭的权力,其指令内容是基于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及公平无偏私的裁判原则。其核心都是基于“当事人机会均等”和“程序正义”的理念,避免仲裁裁决在承认与执行过程中因程序问题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承认或执行。“第一号程序令”主要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和具体联络方式:这部分看似寻常,实际却至关重要。实践中,因为一方当事人未被正确通知而被撤销或者不予承认与执行的国际仲裁裁决的比例相当高。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处于清算或破产程序中的通知相对方,更换代理人的及时通知,所有邮件均需发送给仲裁庭和全部当事人等事宜均需要特别注意。
(2)仲裁庭管辖权及仲裁适用规则:管辖权是整个仲裁的基础,故程序令会明确该仲裁的管辖权及相关依据。此外,还会明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实体法、仲裁地、仲裁语言等规则。
(3)文件提交及举证规则:不同于诉讼程序有国内诉讼程序法作为依据,国际仲裁中证据可能浩如烟海,但是仲裁规则中却没有明确的举证规则。因此,各方文件提交及举证规则,近年来逐渐成为“第一号程序令”的重要内容,并且随着国际仲裁的实践不断细化。例如,就证据规则而言,《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在国际仲裁中广泛采用,因此程序令中经常会约定各方当事人适用该IBA规则,或者确定适用其他的证据规则。又如,程序令中也常见要求各方当事人使用雷德芬表格(Redfern Schedule)来提交文件披露请求。再如,虽然没有关于国际仲裁文件制作的相关规则或示范规定,但是业界实际上已经根据仲裁实践形成了相对标准化、统一化的文件制作惯例,并且随着实践发展仍然在不断完善。包括文书的格式、陈述方式、证据编排、段落编号、装订方法、文件命名要求等,均会在程序令中详细列明,以最大限度节约仲裁庭时间、提高仲
裁效率。因此仲裁当事人务必要仔细约定该部分要求,避免提交不符合规定的文件影响仲裁效率,承担不必要的仲裁成本。
(4)证人和专家:除书面证据外,证人和专家意见也是国际仲裁中的举证方式,因此就证人声明、专家意见的格式和内容,开庭时候的质证方式,程序令亦需要进行规范。
(5)开庭程序: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开庭的具体顺序、各方发言时间、庭审记录等内容同样需要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后,以程序令方式固定。
(6)程序时间表(Procedural Timetable):时间表是“第一号程序令”诞生之初就存在的必备部分,详细记载了后续仲裁程序各个阶段的时间,以及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在各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该程序时间表虽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其作为程序令的组成部分,一旦发布即对各方及仲裁庭产生约束力。
(7)其他事宜:根据各个仲裁庭的习惯,还有很多事宜可能出现在“第一号程序令”,或者在后续程序令中规定。例如开庭的后勤准备、文件的翻译问题(在文件过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同意部分文件不需要翻译为仲裁规定的语言)等。近来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也越来越多的加入当事方免于追诉仲裁庭的声明,以及仲裁庭对各类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的强调,其最终目的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仲裁程序合法性,尽量减少败诉方挑战仲裁裁决的理由。
三、违反“第一号程序令”的后果
违反程序令可能出现的后果包括:
第一,与诉讼类似,最常见的情况是,违反程序令的一方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比如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情况下,逾期提交文件或证据,会被视为自动放弃提交该文件或证据的权利,除非得到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同意,否则没有补充提交的机会。
第二,违反程序令关于仲裁程序中一些细节的规定,例如没有按照程序令要求进行开庭后勤准备,提交的证据形式不符合程序令规定等,造成仲裁程序拖延或者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庭工作量增加,那么大概率仲裁庭会裁决由违反的一方来承担由此增加的各方费用。
第三,可能引起仲裁庭的反感,从而降低仲裁庭对该当事方的信赖。仲裁庭对于各方当事人微妙的信赖感是仲裁中不能言明但又无处不在的事实。因此,有经验的律师和当事人通常会尽最大努力要严格遵守程序令的要求,给仲裁庭留下诚实守信的良好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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