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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September 2025

技术秘密"有机整体"的司法认定与实务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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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e Broa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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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技术信息的部分内容被公开...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当企业技术信息的部分内容被公开,是否还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与风险防范指引》中提及的"稠化剂配方商业秘密案" 1对此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司法答案。该案明确宣示:即使技术信息的组成部分已经公开,但只要其组合、配比等关键要素不为公众所知悉,作为"有机整体"仍可构成商业秘密。这一裁判规则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具有实务启示。

一、"稠化剂配方商业秘密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一种稠化剂,该稠化剂配方系该公司自主研发。为防止配方泄露,该公司制定了《保密管理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实验、生产过程中对原料采取代码制管理。

被告人苏某曾任职于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其向同公司员工张某支付5万元,获得稠化剂配方,后苏某成立被告公司使用上述配方生产并销售稠化剂产品,获利290余万元。

经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罚金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仅某一关键成分的含量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他成分已公开的化工产品配方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认为乙公司的稠化剂相关技术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并向法庭提交了理论文章欲证实某关键成分等原料在稠化剂中的作用已被社会公知。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证实乙公司的稠化剂相关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并对密点作出解释,乙公司的稠化剂相关技术信息并非仅包括各原料的种类,关键在于各种原料的配比,乙公司的稠化剂相关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故辩护人提交的理论文章与乙公司关于各种原料的配比并无相同之处,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被告单位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苏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引》中案例2"检察官说法"部分指出:"虽然原料信息属于公开信息,但原料配比才是关键,具有非公知性。从技术上来看,若该配方用于生产同一系列产品,则通常认为可以组成整体技术方案。从法律层面评价,该技术信息最核心的部分是原料配比,系不为该领域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或者易于获取,即使原料信息已经公开,该技术信息作为有机整体仍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二、"有机整体"原则的法理基础

"有机整体"原则是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要件的生动阐释。

首先,"有机整体"原则契合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其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的最高创新高度,而是保护"具有竞争优势的信息集合"。即使单个成分已知,但其特定组合、配比所产生的协同效应或特殊功能往往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轻易获得的,这正是其"非公知性"所在。

其次,该原则与国际保护标准相接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必须是"作为一个整体或者作为其各部分的具体构造或者组合,不为通常触及此种信息的领域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这明确指出了保护的对象可以是"各部分的具体构造"所形成的整体。美欧法的司法实践也普遍采纳类似原则,即"组合商业秘密"的概念。换言之,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即便信息的所有组成部分是众所周知的,但对于各组成部分的选取和组合,从整体上看体现了权利人独特的考量和智慧,该信息仍可能被认为具有非公知性。

再次,"有机整体"原则可以有效促进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制止"搭便车"和"不劳而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健康的商业伦理和创新动力。如果仅因部分要素公开就否定整个信息集合的秘密性,将违背立法初衷,使侵权者可以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轻易地规避法律制裁。"有机整体"原则避免了简单因部分信息公开就导致整个技术方案进入公有领域,保护了企业对技术组合、工艺改进的投资与努力。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发展趋势

该案体现的"有机整体"原则在近年的司法中也有实践。

重庆某涂料有限公司与金某、重庆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中,法院认定:某涂料公司主张的某调整剂系列产品的成分及含量属于与技术有关的配方等信息,构成技术信息。某涂料公司主张的某调整剂系列产品的成分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其成分的具体含量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该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故,某涂料公司主张的某调整剂系列产品成分的具体含量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浙江春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赛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3中,法院认定: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如果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上述规定,判断组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将组合信息的各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简单地以部分信息被公开就认为信息整体已为公众所知悉;如果各部分的组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区别于公有领域信息,且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则仍应认定该信息组合整体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中,密点5系将密点1-4的组合运用于跨骑式全地形车,首先,跨骑式全地形车机身内部空间有限,整体布局较为紧凑,一旦个别部件位置改动,相关部件位置也需相应调整,因此,密点1-4组合应用于跨骑式全地形车系密点1-4技术信息的整体应用,不能割裂开来。其次,根据前述对密点1-4的比对情况,赛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并无任何一项现有技术公开了密点1-4的全部技术信息。最后,密点1-4的组合应用不仅能解决驾驶者腿部体感温度过高的问题,而且能有效利用机身内部空间、减小跨骑宽度,提高驾驶的舒适度和安全性,这种组合应用并非简单的信息叠加,而是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是春某公司研发获得,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因此,密点5并非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秘密性。

以上司法实践明确了信息集合或者组合信息秘密性的判断标准,即不能将信息集合的各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简单地因部分信息被公开就认为信息整体已为公众所知悉;如果各部分的组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区别于公有领域信息,且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则仍应认定该信息集合整体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

四、"有机整体"原则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实务启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典型案例发布的指引,清晰传达了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积极态度和创新理念。"有机整体"原则的明确,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的"部分公开是否导致整体公开"的困惑,极大地增强了对复杂技术秘密,尤其是配方、工艺参数等组合型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为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资产提供了更加清晰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司法指引也启示企业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时,应树立"整体保护"意识,不仅是全新的技术方案,对已知元素的新组合、新应用、新配比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在产品研发和创新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区分哪些是公有信息,哪些是自身独有的组合技巧、配比方案、工艺参数等,并将这些"有机整体"也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重点。

注 释:

1 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刑终560号刑事裁定书;该案被评为2020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入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与风险防范指引》案例2。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1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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