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当前国际政治格局深度调整、单边制裁措施频发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的跨境商业活动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压力与履约风险。随着多国政府将经济制裁作为地缘博弈工具,大量中国企业及关联实体被列入各类制裁清单,影响其履约能力。
本文作为系列文章——"国际制裁措施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应对"之首篇,将通过梳理域内外典型案例并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探讨"不可抗力"在由于国际制裁引发的争议案件中的适用。
一、不可抗力构成要件
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或公约中关于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及其免责标准、适用尺度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在中国,不可抗力在《民法典》下有明确的规定。不论当事人在协议中是否对不可抗力进行了约定,若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则发生争议时,一方有权援引《民法典》项下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相应的权利。不同于中国,很多普通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对于不可抗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英国等。合同方需要在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的约定,才可以在出现争议时援引不可抗力。
虽然不同司法辖区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不甚相同,各方有关不可抗力合同条款的约定千差万别,但一般而言,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要求,且某种事件的发生与该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这也导致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有较高的举证责任。
二、制裁案件中"不可抗力"的适用
目前很多跨境交易约定美元结算。在一方被美国实施经济制裁的情况下,合同方是否有可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寻求救济?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另一方通过使用或者接受其他货币支付的方式克服制裁产生的影响?
在MUR Shipping BV vs RTI LTD [2024] UKSC 18案件中,英国最高法院考虑了这个问题。
(一)案件事实
该案中,MUR航运公司与RTI有限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RTI负责托运铝土矿货物,MUR负责承运,运输路线为几内亚至乌克兰。合同明确规定运费应以美元结算,并载有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双方履约义务中止;针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招致的损失、损害、迟延或违约,另一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包含的其中一个要件是:受影响方已尽合理努力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事态。
2018年4月,RTI母公司遭受美国制裁。作为被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RTI同样受到相关限制。MUR随即发出不可抗力通知,称制裁使其无法继续通过接受美元支付来履行合同。RTI提出改以欧元支付运费,并承诺承担欧元兑换美元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及汇率损失。
MUR拒绝接受欧元支付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RTI遂向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仲裁庭提出索赔,主张其因MUR违约期间另行安排运输产生的费用应由MUR承担。RTI主张所谓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可以通过MUR的"合理努力"予以克服——即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接受欧元支付。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当合同包含不可抗力条款且要求受影响方尽合理努力避免或减轻事件影响时,"overcome by reasonable endeavors"是否应包括接受对方提出的非合同履行方式,即,使用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
(三)法院判决
本案历经仲裁程序、英国高等法院、英国上诉法院和英国最高法院审理。最终,英国最高法院支持了MUR Shipping BV的主张。针对不可抗力条款中"尽合理努力"应如何理解的问题,英国最高法院表示:第一,在没有明确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尽"合理努力"去克服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包括接受对方提出的非合同性质的履约方式,受影响方不需要放弃其按合同约定获得美元支付的权利,即使接受对方以欧元支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合理的。第二,商业合同中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非常重要,在没有清晰的合同条款要求任何一方接受非合同履行变更的情况下,这样的要求不能被强加给任何一方。
由此可见,在制裁案件中,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另一方通过使用或者接受其他货币支付的方式克服制裁的影响取决于双方在合同项下的约定。一般而言,除非合同项下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尽合理努力"不代表一方需要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
美国经济制裁引发的另外一个常见后果是金融机构拒绝安排支付和结算。在此情况下,合同一方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寻求救济?
在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6民终43号民事判决案件中,法院考虑了这个问题。
(一)案件事实
科友公司和万达重型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签署合同,约定科友公司向万达重型公司供应供电系统设备用于万达重型公司伊朗35万吨钢铁厂。合同签订后,科友公司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万达重型公司尚欠770,000元货款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
2018年12月5日,万达重型公司的关联公司向科友公司发函称:"因美国制裁伊朗,中国和伊朗的银行结算体系已停止工作,所有出口到伊朗的货物都无法出口,待中国和伊朗的银行结算体系重新开始正常工作后决定提货时间的解决方案。"
本案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事由、万达重型公司能否以此拒绝履行义务。
(三)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中万达重型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货款支付义务,虽然案涉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但并未约定仅限于某一特定银行,也即某一特定银行是否能够办理结算并不当然影响万达重型公司货款支付。因某一特定银行之原因无法支付货款,可能会影响方达重型公司在本合同中的履行能力,但此并不属于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构成案涉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事由。并且,万达重型公司延迟付款在前,其所称阻碍履行之事由发生在后,其以此作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事由,亦于法无据。
由此可见,某一特定银行拒绝兑付、结算并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事由,仍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合同约定及适用法律综合判定。
三、结论
总结而言,无论具体案件适用的是哪个法域的法律,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审查要件主要包括:(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4)该等事件与履约障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在个案审理中,法院、仲裁庭会充分考虑合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尊重各方意思自治、维护合同可预期性和确定性的原则下,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考虑不可抗力在个案中的适用。
鉴于国际制裁措施在近几年愈加普遍。部分仲裁庭和法院倾向于认为在跨境交易中,制裁属于当事人应该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由于不可抗力通常需要证明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因此在涉及国际制裁的案件中,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寻求救济的难度不断增加。正因如此,越来越多商业主体选择在合同项下增加制裁条款,对制裁可能引发的风险分配及其影响进行事前约定,以便以法律的确定性应对国际局势的不确定性。
本系列后续文章将聚焦于制裁条款的起草要点及争议解决中的司法审查标准,结合典型案例解析条款设计中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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