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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September 2025

观点 |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司法实务观察报告(上)—— 以近5年广东高院再审审查和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为研究样本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因本文篇幅较长,为便于读者阅读,现分为上下两篇刊登。其中,上篇内容包括 "研究背景概述" 与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基本概况 —— 以广东省为例"(&
China Litigation, Mediation & Arbitration

因本文篇幅较长,为便于读者阅读,现分为上下两篇刊登。其中,上篇内容包括 "研究背景概述" 与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基本概况 —— 以广东省为例"(含全省民事抗诉再审办案数据概览、省高院再审审查裁定情况、再审审理裁定情况、再审审理判决情况);下篇内容为 "典型抗诉再审裁判规则" 与 "作者总结",将聚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类典型案件,梳理抗诉再审裁判规律,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本篇为上篇,下篇明日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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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概述

(一)分立新设专门监督机构

2018年12月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施行,省以下检察院同步部署。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大检察厅" 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向中外媒体亮相,检察机关 "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 法律监督新格局和 "十大业务" 板块正式确立,原民事行政检察厅被一分为三,第六检察厅负责民事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原民事行政检察厅基础上分立新设第六检察厅,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案件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以便更加"及时高效回应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民事诉讼监督诉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了"做强民事检察"的工作要求,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责主业,一直被高度重视。

(二)修订监督规则有章可循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规范性文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于2021年7月26日公布,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对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进行了系统性修订,细化监督程序、明确监督标准,解决了长时期各地检察院对民事监督受理范围、审查期限、监督方式各异的实践困境,成为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操作指南。如果说《规则(试行)》的出台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从"粗放式监督"向"规范化监督"转型的关键节点,那么《规则》的修订则是从"规范化监督"向"精准化监督"深化的重要体现。

(三)抗诉再审保障裁判公正

民事抗诉再审业务对于人民检察院有效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价值,能够有效发挥检察监督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等方面引领作用。据相关报道,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民事抗诉510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972件。2020年,提出民事抗诉499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900件 1。2022年,提出民事抗诉45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500余件 2。根据最高检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23年,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出监督意见14332件,其中提出抗诉3807件,法院再审改变率92.5%;提出再审检察院建议10525件,法院同期采纳率92.4% 3。2024年,全国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3703件(2020年至2023年受理数分别为72423件、81974件、69774件、83780件),共提出监督意见11593件(抗诉3605件、再审检察建议7988件),法院改变12564件,占法院审结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数的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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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类型看,合同纠纷(46579件)、物权纠纷(6540件)、劳动争议(5762件)、侵权责任纠纷(3967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3234件),合占78.9%。从变化趋势看,合同纠纷近五年以来始终是办案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较2020年大幅上升,分别上升81.9%、7.6倍 4

通过以上分析,民事检察贴近人民群众、直接服务民生,这些年得到最高检高度重视,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的监督主责主业,民事抗诉是进行有效监督、精准监督、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监督手段。正基于此,本文试图对样本案例进行体系化分析并梳理抗诉再审案件裁判规则,试图总结该类抗诉再审案件的规律、特点,以期对代理工作有所裨益。广东作为全国经济第一大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区经济活跃,案件类型多样,因此被作为研究对象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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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基本概况——以广东省为例

(一)全省民事抗诉再审办案数据概览

我们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及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工作报告》,可以看出:

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165件,同比下降36.29%,法院同期审结208件,再审改判74件,占审结数的35.58%;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12件,法院同期采纳70件,采纳率为33% 5

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898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167件,法院再审改变130件(包括再审后改判、调解、发回重审、和解撤诉四种结果),占审结数的85.5%,同比增加15.5个百分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75件,法院采纳率94.7%,同比增加57.2个百分点 6

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392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173件,法院同期审结153件,其中改判81件,发回重审61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89件,同期法院已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281件,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的97.23% 7

2023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571件,其中提出抗诉6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60件;抗诉改变率95.5%,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88.8%。2024年,全省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537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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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知,广东全省检察机关就办结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年平均数为491.6件(其中2020年377件、2021年642件、2022年462件、2023年440件 9、2024年537件),占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比例高于10%,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比例明显高于抗诉。这说明近年来检察机关倾向于由检察院直接对同级法院提出监督,对于具有法定情形的才可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省高院再审审查裁定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审查案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省高院依职权再审等渠道,相对应受理案号表现为"民申""民抗""民监",只有作出再审裁定,案件阶段由再审审查转入再审审理后,案件才具有"民再"案号。我们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以"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裁判日期为近5年"进行限定检索,共收集到再审裁判181份,其中再审审查裁定47份,再审审理裁定34份,再审判决100份 1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再审的案件对象,主要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地级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生效裁判,相对应该类裁定一般冠以"民抗"号。通过对47份"民抗"号再审裁定细致分析后,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 再审对象既包括二审判决,也包括再审判决。

在47份再审审查裁定中,被裁定再审的对象包括二审裁判42件、再审裁判5件。现行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于再审判决的申请再审、申请监督均作出了特别规定,致使该类判决能够进入再审程序的数量占比较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于"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具有三种情形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包括"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因此,对于再审裁判,当事人仅能申请监督而不能申请再审。不过,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若该类再审裁判是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检察院将不予受理。

2. 省检察院抗诉书既包括一般文号,也包括复查、再监案件文号。

在47份再审审查裁定中,省检察院抗诉文书冠以"粤检民监或民(行)监"的35份,冠以"粤检民复查或民(行)复查"的共计11份,"粤检民再监"1份。"粤检民监"通常指地级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一般类案件。复查类案件和再监类案件较为特殊,能够进一步体现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职权特色。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若认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例如有新的证据、证据系伪造等),可以在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上级检察院认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的,应当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这充分彰显了下级检察院监督结论的非终局性与检察机关上对下的领导监督特点。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而该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又规定,检察院对于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实践中,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如仅涉及事实认定问题,通常先由生效裁判作出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如法院接收检察建议后不予采纳而未裁定再审时,检察院审查后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再次监督,抗诉书文号冠以"民再监"。

3. 再审裁定援引的再审事由较为集中。

在47份再审审查裁定中,广东高院援引再审事由(先后为民事诉讼法为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系第一项(新证据)的共9件,第二项(认定事实错误)的共4件,第六项(适用法律错误)的共20件,组合事由(例如同时包括第二项、第六项或者同时包括第一项、第六项)的共14件。我们可以发现,广东高院裁定再审的再审事由以原生效裁判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主。这与检察机关对于该类案件主要提请抗诉或者提出抗诉所导致,对于新证据、事实认定错误或者审判程序违法等其他再审事由型案件,主要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同级法院再审作出""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等4种情形的案件,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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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省高院提审相较于指令再审比例较高。

在47份再审审查裁定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自行提审的共26件,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的21件,可见该院提审比例较高。最高院于2015年2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一般由接受抗诉的法院自行审理,对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11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同时,该解释第三条又补充规定,对于"可以指令再审"的案件具有五种法定情形时,应当提审:(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5. 再审案件案由多样,以合同纠纷居多。

在47份再审审查裁定中,其中合同纠纷30件(其中,一般合同纠纷3件,保证合同纠纷1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件,合伙合同纠纷4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件,借款合同合同纠纷11件,买卖合同纠纷4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1件,租赁合同纠纷2件),其他案由主要为侵权责任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劳动争议,还包括少量的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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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审理裁定情况

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院抗诉书后,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即前述所提的"民抗"号裁定书。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件则由再审审查阶段转入再审审理阶段,经合议庭审理,会对再审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判决,这类裁判则冠以"民再"字号。根据我们统计,近五年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公开的再审审理裁定共34份,经过细致分析,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 再审裁定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主。

在34份再审审理裁定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6件,"准许撤回再审请求,终结再审程序"4件,"撤销原判、驳回起诉"1件,"撤销原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对本案进行审理"3件。在26件"发回重审"裁定中,广东高院作出7件(占比26.9%),广州中院11件(占比42.3%),清远中院2件,韶关中院2件,汕头中院2件,佛山中院、珠海中院各1件。该类案件属于省检察院抗诉后、省高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因此出庭履行职务的通常为原提请抗诉的检察院。经过梳理,再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又作出发回基层法院重审, 可能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为保障当事人诉权与审级利益,案件更宜发回重审 12;②一审查明基本事实错误而二审予以确认;③应当追加当事人并对法律关系审查认定 13;④原审判决对基本事实未予查清或未进行过审理;⑤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了新的证据 14,对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重要影响;⑥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而实质影响当事人诉讼请求等等。例如在韶关中院再审审理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2020)粤02民再6号之一案,再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认为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5,鉴于一、二审对本案存在的虚假诉讼基本事实未予审理,据此认为本案应予撤销一二审判决而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因该类案件先后经过了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指令再审、原二审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二审、一审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又可上诉。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6就明确规定对于基本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由再审法院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只有对于原审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审理过的才能发回重审,避免诉讼周期过长,致使诉讼争端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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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事人撤回再审请求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在4件"准许撤回再审请求,终结再审程序"案件中,申请人撤回理由包括"案件缠诉多年造成极大精神困扰""纠纷长期陷入司法诉讼无法了结,为化解双方矛盾,避免结怨更深,另循其他协商途径解决争议""达成和解而提交撤诉申请"等等,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或申请撤诉,而非向检察院撤回抗诉申请,法院支持的理由表现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其中包括了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检察院撤回抗诉等情形,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申请人抗诉的当事人撤回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程序终结后,法院原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会自动恢复执行。实践中,通常是因诉讼双方在再审程序中达成了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因此,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会合并处理。

3. 原审驳回起诉裁定错误,再审裁定指令审理。

在广东高院再审审理的(2020)粤民再329号案中认为,本案原告所提诉求与前案诉求不同,不属于诉讼请求否定前案裁判结果,不符合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原再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还认为,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未作出实体判决,故二审法院应当按二审程序围绕回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继续审理本案。在广州中院再审审理(2020)粤01民再153号案时,同样认为原一、二审裁定以构成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原审原告起诉错误,裁定撤销而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对于可以抗诉的民事裁定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只有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检察院才能抗诉,其他非诉程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定则不能抗诉。

4. 检察院调查核实新证据或依职权抗诉,需重新审理案件基本事实。

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6件案件中,检察院抗诉事由为"有新的证据"或组合事由为"有新的证据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有新的证据及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共14件。此处的新证据既包括抗诉申请人自行提供的证据,也包括检察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例如在广州中院再审审理的(2020)粤01民再255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提交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函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查函>的复函》,证实当事人主张抵押优先受偿权的障碍已经清除,再审法院认为涉案抵押权的认定将影响案外人权益,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及审级利益,将案件发回重审。例如韶关中院再审审理的(2020)粤02民再6号之一股东出资纠纷案中,广东省检作为依职权抗诉机关提交了另案刑事判决作为新证据,认为本案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条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再审法院认为一、二审对虚假诉讼这一基本事实未进行审理,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两个案件较为特殊,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角色定位充分展现。关于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第三节进行了明确,调查核实权包括调取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等。作为抗诉案件的申请一方,应充分重视并争取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调取相关证据。作为被申请一方,也应充分证实质证权利,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关于检察院依职权抗诉,监督规则相关条文也进行了明确。该类案件具有以下显著特点值得注意:一是不受两年内 17提出申请的限制;二是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三是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等法定情形;四是对于抗诉再审裁判、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可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五是上级检察院可依职权审查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四)再审审理判决情况

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件转入再审审理阶段后,与再审审理裁定同样冠以"民再"字号的是再审审理判决。我们检索到近五年共公开了102件再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由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49件,占比48%,广州中院作出22件,占比21.6%,其他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31件,合计占比30.4%。在102件再审判决中,经过再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共有32件,占比31.4%,再审改判79件,占比77.5% 18,维持原判23件,占比22.5%。在再审改判的79件案中,由广东高院判决改判的44件,占比55.7%,市级中院改判的35件,占比44.3%。对于维持原判的23件,由广东高院维持的5件,占比21.7%,市级中院维持的18件,占比78.3%。在再审改判的79件案中,再审对象为原二审判决的46件,为原再审判决的32件。在维持原判的23件案中,再审对象全部为原二审判决。我们分析发现,再审判决存在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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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却仍维持原判,检察院抗诉改判。

在广东高院再审的(2021)粤民再239号案,当事人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当事人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而裁定指令某地市中院再审,该市中院又维持了原二审判决。对于省高院认为应当再审而市中院又未改判的再审案件,检察机关进行了抗诉并由省高院自行再审并作出改判。广东高院再审的(2019)粤民再482号案也属于该种情形。

2. 法院再审审理围绕申请人再审请求,不受检察院抗诉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人民法院均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法院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审理再审案件,对于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再审请求则不予审理。实践中,检察院可能认为原生效裁判中部分处理是错误的并就该部分提出抗诉,但抗诉书中并不直接载明对其他部分不支持,这将导致申请人在再审开庭审理时所主张的再审请求超出检察院抗诉范围,但法院仍应当审理。例如在东莞中院再审的(2023)粤19民再27号案中,广东省检认为终审判决否定陈某销售业绩提成诉求存在错误,陈某则再审请求改判支付销售业绩提成款的同时还要改判经济补偿金,并得到了再审支持。

3. 再审审理期限普遍较长,可能面临执行回转难。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或二审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根据该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鉴定、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算在内。经我们梳理发现,对于省高院接受检察院抗诉后在一个月内裁定再审,对于裁定提审到出具再审审理裁定或判决的,通常在一年半以上 19。对于省高院裁定指令原中院再审的,因涉及上下级法院流转,从中院再审立案至出具再审审理裁定或判决,所需时间更长。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在法院裁定再审之日起便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自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到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再到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下级检察院决定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最后到法院裁定再审和中止执行,执行程序可能早已终结。实践中,当事人经常面临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已人去楼空或丧失执行回转条件的情形。

4. 对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判项,法用再审径予维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再审围绕当事人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对于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再审请求则不予审理。我们发现,在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承担其责任而没有上诉时,再审法院对此会视为其对原生效判决(未改变一审对其权利义务的认定)认定的责任和所作实体处理结果没有异议,即使其提出相关再审请求,法院可能对相关判项径予维持,例如广东高院再审的(2022)粤民再142号案。我们认为,再审程序是作为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重要错误而设置的特别救济程序,并非常规救济途径。对于一审未行使二审诉讼权利的,最终二审判决亦维持原判的,此时当事人再提出再审请求应属于缺乏再审利益情形。为了避免变相鼓励或者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违背两审终审制的诉讼基本原则,法院可能对于无正当理由未上诉的案件径予维持原判。实践中,对于没有上诉的一审判项,即使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通常会以当事人权利处分为由不予监督,除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Footnotes

1. 参见《检察日报》文章"深化监督:民行检察全面发展",2022年10月14日。

2.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3.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4.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

5. 参见"阳光检务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0年广东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6. 参见"阳光检务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1年广东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7. 参见"阳光检务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2年广东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8. 参见2025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9. 2023年上半年合计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20件,由于未掌握该年度下半年相关数据,推算全年总数也在440件左右。

10. 我们发现公开案例主要集中在2020-2022年,之后裁判文书公开数量显著减少,囿于客观条件,本文只能对已公开的再审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在现有样本案例基础上做些力所能及的专业分析。

11. 现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12. 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2020)粤01民再256号案。

13. 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2020)粤01民再219号案中,指出争议款项涉及其他当事人而未参与诉讼,各方当事人无法针对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这一焦点进行充分辩论,从而导致本案案件的基本事实查明不清。

14.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2020)粤民再378号案中,检察院提交的新的证据证实当事人系职业放贷人,合同效力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果均有影响。

15. 参见韶关市康明创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赖晓琳、黄国林、黄玉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16. 参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17.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18. 该改判比例低于检察机关公布的比例,主要是近几年裁判文书公开数量下降所致。

19. 例如例如(2022)粤民再142号案,2021年12月31日裁定提审、2023年8月21日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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