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发布2024年年度审查报告
2025年6月24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2024年年度审查报告》及配套视频,重点介绍了过去12个月中取得的主要成果。该机构在实施《2028年战略计划》(SP2028)方面进展顺利,该战略计划围绕五大驱动力展开:人才培养、技术创新、高质量高时效性产品和服务、合作伙伴关系以及财务可持续性。专利授权程序的生产效率创下历史新高,对该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专利质量也保持在较高水平。主要亮点如下:
该机构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在谈到今年的审查时表示:"欧洲专利的需求仍然旺盛,因为我们在不断提高欧洲专利制度的可及性、质量和效率,为世界各地希望在欧洲竞争激烈的技术市场中蓬勃发展的发明人提供支持。通过与欧洲及全球用户的紧密协作,我们正在将产品和服务提升至更高水平,包括进一步将人工智能整合进数字工具并简化流程。”
与用户对话,进一步提高质量
2024年春季,EPO首次发布了《年度质量审查行动计划》。该计划配合实时更新的质量数据看板,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更高的透明度,让他们了解到有针对性的质量审查行动。其中的亮点包括在“主动检索部门”倡议下加强了早期合作,从而提高了书面意见的质量。总体而言,独立审计程序证实,在检索和授权阶段的实质性质量都在不断提高。EPO确保其员工能够掌握快速变化世界所需的技能,并通过招聘111名新审查员和102名年轻专业人员强化了人才储备。此外,为了深化与用户的对话,该机构推动持续改进,满足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与个人申请人和用户协会举行了80多次会议。
向全数字化专利授权程序又迈进一步
所有审查员审查操作的数字化使EPO向全数字化专利授权程序又迈进了一步。人工智能支持的分类已扩展到大多数技术领域,该机构还推出了新的法律互动平台,这是首个基于人工智能的生成工具,将被添加到“我的欧洲专利局”(MyEPO)在线服务套件中。该工具通过生成结构化回复,直接链接到相关法律文件,即时回答用户有关欧洲专利制度的问题。此外,4月和11月发布的“MyEPO”重要更新版本支持申请人与该机构进行更加友好、高效和快速的互动,包括通过可以支持申请人和审查员在个人咨询期间共同编辑文件的“共享空间”。
搭建全球桥梁,实现专利制度的民主化
该机构深化了与成员国和全球合作伙伴的合作。这极大地促进了欧洲的竞争力,这也是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的主题,他在报告中呼吁所有欧盟成员国加入统一专利制度。2024年,市场对统一专利保护的需求显著增长,约2.8万件统一专利完成了注册,总体使用率超过已授权欧洲专利的25%,其中,中小企业的使用率高达60%。
该机构还采取了进一步措施,包括实施费用减免政策以支持小型申请人,从而使更多人能够获得其产品和服务。EPO还继续扩大其国际影响力,通过其专利验证制度,该机构提供的高质量专利保护扩展到46个国家,并以统一欧洲专利申请为基础,为7亿多人提供市场准入。
在专利知识民主化方面,该机构与技术观察站通过新的研究、报告、技术平台和数字工具,使日益增长的专利数据更易于获取。这些工具包括“深度技术检索器”(Deep Tech Finder),该工具现在可以通过免费提供的商业和专利数据将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和发明人联系起来。2024年推出的技术情报平台(Technology Intelligence Platform)则提供全新专利数据交互方式,通过可编程接口开放数据库进行完整检索。
对透明度的承诺
《2024年年度审查报告》附有详细的附件报告,涉及质量、数字化转型、社会方面、环境可持续性、数据保护和合作伙伴关系等关键领域。除了介绍运营成果,这些报告还体现了该机构对透明度和良好治理的承诺。有关欧洲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的所有最新统计数据和趋势,可参阅EPO于2025年3月25日发布的《2024年专利指数》报告。(编译自www.epo.org)
新加坡《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审查补充指南》的解读
在全球各司法管辖区专利的审查指南进行了一系列更新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于2024年10月发布了《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审查补充指南》(“《补充指南》”)。特别是,补充指南提供了有关评估新加坡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主题可专利性的指导方法。
与欧洲和中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现行新加坡《专利法》中没有对不可专利的主题的排除范围进行定义。因此,对新加坡专利申请的主题可适格性审查依赖于IPOS制定的审查指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遵守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国际专利规范和惯例,新加坡的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与以下五方面内容有关的主题不会被视为发明:
(1)发现;
(2)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3)美学创作;
(4)进行心理活动、游戏或商业行为的计划、规则或方法;
(5)信息呈现。
因此,尽管《补充指南》中删除了不可专利主题的定义,但主题的可专利性审查在新加坡专利申请审查中仍然具有相关性。该《补充指南》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确立了主题可专利性测试标准。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主题可专利性测试标准如下:
准确解释权利要求;
确定实际贡献;以及
判定实际贡献是否仅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范畴。
如果认定实际贡献仅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则该权利要求不会被视为定义了发明。
步骤(1)涉及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新加坡采用目的性解释方法,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书所用语言能够理解专利权人真实意图为准。
步骤(2)涉及通过考量待解决问题、发明的运作机制及其优势来确定实际贡献。审查的重点是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而不是权利要求的形式。因此,当为执行特定任务而编程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程序本身对技术作出具有技术性质的贡献时,均符合可专利性要求,并可以此形式主张权利。
步骤(3)涉及判定实际贡献是否仅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范畴。如果人工智能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实际贡献是解决了一个特定的(而不是通用的)问题,那么它可能不仅仅是一种数学方法。相反,如果人工智能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实际贡献是,例如,一种似乎无法解决特定问题的人工智能算法,那么它很可能只是一种数学方法,而不是一项发明。该指南进一步强调,仅凭数学方法可以解决特定问题这一事实是不够的。所主张保护的方法应在功能上限定为解决该问题,通过在问题与数学方法步骤之间建立足够的联系,明确规定数学步骤序列的输入和输出与问题之间的关联,从而使数学方法与解决所述问题形成因果联系。
此外,仅仅确定正在解决的是一个特定(而非通用)的问题可能是不够的,因为,例如,该特定问题本身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商业方法。因此,在确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涉及可专利主题时,有必要考虑实际贡献是否完全落入不可专利主题范畴。举例来说,如果某专利权利要求的实际贡献被确定为一种用于动态确定多级营销方案中各层级成员薪酬水平的人工智能算法,尽管该算法可论证为解决特定问题而设计,但由于所解决的特定问题属于纯粹商业方法类别,该专利权利要求仍不能构成发明。
《补充指南》中提供的选定示例:
示例A:针对处理器优化已训练的神经网络的规模
背景
经过训练的神经网络可能没有针对它们运行的处理器进行优化,导致计算时间比预期的要长。在时间敏感性场景中,这可能是一个重大缺陷。例如,自动驾驶车辆运用图像识别技术检测道路潜在危险时,必须能够及时完成识别,以便采取适当措施(如使车辆停止)来避免事故。申请人开发了一种通过缩小训练好的神经网络的规模来加快执行时间的方法。这是通过从神经网络中选择性地删除权重较轻的节点来实现的,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任务的总计算时间。
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减少神经网络在处理器上执行计算任务的算术运算次数的服务器,该服务器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处理器中的算术计算器的数量;
设置单元,用于将所需的算术运算的数量设置为等于处理器中的算术计算器的数量;以及
缩减单元,用于减少神经网络的节点数量;以及
其中,所述缩减神经网络中的算术运算次数等于由所述设置单元设置的算术运算的次数,并且所述神经网络节点按其权重的顺序被移除;以及
执行所述经缩减神经网络以在所述处理器上执行所述计算任务。
分析
(1)解释权利要求
该权利要求定义了一种服务器,该服务器包含具有指定功能的多种类型的单元。该权利要求没有进一步定义这些单元实际上是物理硬件还是计算机程序,因此该服务器可能只是在执行计算机程序或程序集合。然而,该权利要求并为将该处理器限制为服务器的一部分,即处理器可以是不同设备或计算机的一部分。经缩减的神经网络在处理器上执行的计算任务未作具体限定。除此以外,该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存在其他争议点。
(2)确定实际贡献
实际的贡献是按照权重的顺序删除神经网络的节点,使缩减后神经网络的算术运算次数与处理器内算术计算器数量相匹配。
(3)实际贡献是否仅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
实际贡献包括用于从神经网络中删除节点以在处理器上执行计算任务的算法,属于特定技术问题。该特定问题在功能上仅限于通过该方法的步骤实现,至少在确定处理器中算术计算器的数量和在处理器上执行缩减后神经网络方面是这样。因此,实际贡献不仅仅是一种数学方法,因此该权利要求定义了该发明。
示例B:扩展神经网络的方法
背景
随着神经网络规模的扩大,其性能也可能提高,然而,在训练神经网络时,这通常也会伴随着复杂性的增加。申请人设计了一种方法,通过向网络的隐藏层逐步添加节点来扩展训练过的神经网络,随后对结构扩展后的网络进行训练。该方法能在扩展神经网络的同时保留先前已习得的知识,实现渐进式训练。
权利要求
一种扩展已训练神经网络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已训练的神经网络存储在存储器中;
用处理器选择神经网络隐藏层中的节点;
在包括所选节点的隐藏层中添加新节点;以及
将新节点连接到该隐藏层相邻的前后层节点;
设置新节点的权重;以及
通过训练扩展到包括新节点的神经网络来调整新节点的权重。
分析
(1)解释权利要求
该权利要求定义了与运行计算机程序的普通计算机相关联的物理组件,即存储器和处理器。权利要求解释方面不存在争议点。
(2)确定实际贡献
实际的贡献是通过将节点及其权重添加到神经网络的隐藏层来扩展已训练的神经网络的算法。
(3)实际贡献是否仅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
实际贡献是一种用于扩展已训练的神经网络的算法,未针对特定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所主张的方法可以应用于使用神经网络的任何技术领域,因此该问题似乎是一个通用问题。从功能上看,该权利要求中计算机执行的任务,即存储在内存中和运行计算机程序,在本质上似乎是通用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中所述的计算机与方法之间未产生实质性交互,也未对实际贡献形成额外补充。因此,实际贡献仅是一种数学方法,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定义该发明。
结语
如前所述,在评估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时,重要的是要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实际贡献是否旨在解决特定问题,以及特定问题本身是否完全落入数学方法或商业方法等排除范畴。例如,如果专利权利要求涉及一种数学方法,那么至关重要的是,通过在问题和数学方法的步骤之间建立足够的因果关系,对所主张的方法进行功能限制,以解决问题。
与IPOS的做法相反,欧洲专利局(EPO)的做法在评估可专利性和创造性方面采用"双门槛"审查模式。在第一道专利资格门槛要求所主张的权利要求整体不得属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2)款和第(3)款中定义的“非发明”范畴。这是一个较低的门槛:只要权利要求涉及或使用技术手段(如计算机)即符合第52条第1款的发明定义。第二个门槛是如何评估创造性。对于包含技术和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步骤,EPO使用“问题—解决方案”方法进行评估,该方法涉及确定发明的哪些特征有助于其技术特征(即通过提供技术效果有助于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如果某个特征有助于发明的技术特征,则该特征可以支持创造性步骤的存在。对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相关发明,发明的技术特征可能与这些发明是否服务于“特定的技术目的”(例如,数字音频、图像或视频数据的分类)或针对“特定技术实现”(例如新型计算硬件布局)有关。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对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审查方法与欧洲专利局(EPO)相似。
本文认为,与EPO或CNIPA相比,IPOS似乎对人工智能相关或机器学习相关的发明采取了更宽松的标准。这是因为在评估人工智能相关或机器学习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时,新加坡的路径是解释权利要求并确定实际贡献,然后判断实际贡献是否解决了一个不完全属于不可专利主题的特定问题。新加坡的方法并没有忽视那些可能被视为非技术性的特征,而是涉及在确定实际贡献以及实际贡献是否解决了特定问题时,将权利要求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另一方面,EPO对创造性步骤的“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包括首先要通过考虑权利要求的具体特征是否具有技术性质来识别技术问题,其中非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没有贡献。因此,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例如,在Main-Line Corporate Holdings Ltd诉DBS Bank Ltd[2012]SGHC 147一案中,与确定支付交易中的运营货币有关的权利要求在新加坡被认定可获得专利,但在EPO却被视为缺乏创造性被驳回,因为EPO在考虑创造性时忽略了旨在解决非技术性问题的相关特征。(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美国:灭亡与税收不应成为专利制度的必然结果
近日美国商务部提出一项提案,拟将针对美国专利持有人征税作为减少国家债务的手段,该方案已由《华尔街日报》报道。这是一个糟糕的提议,反映出对专利法和创新经济学的双重误解。该提案被包装成一种创收机制,据称每年可带来“数千亿美元收入”,但该提案不仅可能对原本应扶持的创新经济造成长期损害,还会引发宪法上的疑虑。
该提案核心在于为每项美国授权专利评估价值,并按1%至5%的税率征税。需明确的是,这并非对专利使用所获收入的征税,而是对专利资产本身的征税。换言之,这是仅针对创新者征收的财富税。在数月前就有团体强烈抗议联邦财富税违宪,他们认为这种税收违反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该条款禁止任何直接税,“除非按人口普查或此前规定的统计数据比例征收”。专利税显然无法与人口比例挂钩,这意味着它与个人财富税存在同样的宪法争议,区别仅在于它将拖累创新而非仅影响个人财务状况。
即使在概念层面,该提案也存在根本缺陷。专利价值向来难以准确评估。与房地产或股票不同,专利不附带任何积极权利(如不动产占有权或公司控股权),其本质是排除他人使用发明的权利——该权利价值仅取决于他人实施该发明的意愿。此外,专利价值可能因技术普及、诉讼趋势及市场动态等外部因素剧烈波动。今日看似无价值的专利,明日可能成为新兴技术的核心;反之,曾前景光明的专利技术可能被证明在商业上不可行,或被法院或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宣告无效。即便某专利因能排除侵权者而被认定具有价值,合理估值仍可能相差几个数量级——在专利诉讼中,即使损害赔偿专家基于相同假设,也可能提出截然不同的赔偿金额建议。对这种波动性大、依赖具体情境评估的资产征税,将带来巨大的行政负担和合规成本,最终只能获得极不稳定的收入流。
该专利税提案将在经济领域造成不均衡影响,以不同方式冲击各行业,但始终会抑制创新动力。在生命科学领域,专利往往在产品上市前(若最终能上市)被长期持有,因此,税收负担将主要落在早期创新者身上,他们希望通过被大型制药公司收购以获得专利权(及其他权益)来获得回报。这将延缓创新进程,不利于品牌药企和仿制药企的药物研发管线以确保持续活力,最终影响患者获取创新疗法的机会。相较之下,工程和软件专利常作防御性使用或快速迭代,意味着上述激励机制使专利持有人更可能选择放弃维持专利而非持续缴税。这种机制还将促使企业转向商业秘密保护,导致技术公开市场萎缩。对专利所有者实施一刀切的税收政策未能认识到专利在不同行业中所扮演的多元化战略角色。
该税制还将为专利权人创造了动机,使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专利价值。在此机制下,专利权人为降低税负可能低报专利估值,但这将削弱企业资产估值并阻碍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更严重的是,在诉讼或许可谈判中,较低的先前估值可能被用于削弱专利权人的损害赔偿或谈判地位。总之,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将引发法律与商业风险。
提案暗藏更危险的动机:可能刺激专利授权数量膨胀以追求税收增长。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绩效与已授予专利的税收收入及自称价值挂钩,可能刺激USPTO盲目扩大专利授权量而忽视其质量,以夸大其可主张的税收收入。其结果将导致专利体系充斥低质量、易引发诉讼的专利——这与USPTO的章程和宗旨根本相悖。
美国创新生态已遭受数十年侵蚀,此提案将进一步削弱科技研发体系。面对新增财务负担,初创企业和独立发明人可能彻底放弃专利保护或停止缴纳维持费。这种效应将与Alice公司诉CLS银行案对软件专利的任意限制、以及PTAB对授权专利的主动无效形成叠加效应。当专利体系变得昂贵、不确定且缺乏保障时,其创新价值将被彻底瓦解,沦为徒有其表的“纸老虎”。
综上所述,美国商务部对该专利税的百亿美元年收入预估显然过度乐观。若税收导致专利组合规模缩减,预期财政收入将同步萎缩。这种机制将在短期收益后引发专利利用持续性的资产基础侵蚀。政府终将通过征税使创新走向消亡,却困惑于财源枯竭的根源。
《华尔街日报》列出的提案本质是对价值不明的特定资产征收财富税,其预期收益恐难实现。实施过程中,可能摧毁使美国成为科技强国的根基体系。这远非健全的财政政策,而是彻头彻尾的灾难性决策。(编译自www.jdsupra.com)
也门要求外交部对所有商标授权委托书进行认证
也门萨那商标局和亚丁商标局现在要求,在提交任何商标申请或采取任何商标注册后程序前,所有的授权委托书(Powersof Attorney,简称POAs)均须经也门外交部(MoFA)认证。这是在商标事务中使用任何POA的强制性程序。一旦POA签发,就必须在也门境内由也门外交部正式盖章并进行验证(如果委托人居住在也门境外,通常由也门驻外使馆进行公证)。
多哈JAH知识产权公司首席执行官杰哈德.阿里.哈桑(JehadAli Hasan)表示:"外交部认证的作用是确保POA在也门被承认为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特别是在提交商标申请和处理任何后续注册后事务时。但是,需特别注意的是,POA必须在也门使领馆公证后一年内得到也门外交部的认证,否则,外交部将拒绝将该文件合法化,届时则需重新签发POA"。
他补充道:"首先,这一程序对于确认代表商标申请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拥有合法授权资格是至关重要的。此外,亚丁商标局此举使其实践与萨那商标局统一,从而在两大商标局之间确立了程序统一性。”
然而,哈桑认为,从实际角度出发,在初步完成使领馆公证的基础上新增外交部的证明要求,会给在也门开展经营活动或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带来若干弊端。这种多层级的认证程序必然会导致行政负担加重,使相关方构建更为繁琐、且可能更为复杂的文件认证链条。
哈桑指出,这些手续往往会导致处理时间延长,因为每一个认证阶段都会增加获得法律承认文件所需的总时长,这可能会大幅延迟知识产权申请进程。
他总结道:“这些额外的步骤往往还会导致运营成本上升,不仅包括直接的认证费用,还包括快递服务等间接支出。总体而言,虽然这些层层叠加的行政要求旨在加强文件真实性并防范欺诈行为,但其实际效果可能是一种效率较低的途径。”(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统一专利法院成立两周年:其影响力日益增强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已运行两年,现已稳固确立了其作为欧洲专利纠纷首要解决平台的地位。
该法院由一审的地方、区域和中央分院以及上诉法院组成,是一个专门审理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s)及未明确选择退出UPC管辖的现有欧洲专利的司法体系。
专利权人尤为认可UPC系统的特点包括:可在广泛地理范围内获得禁令和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在UPC最近作出超越其管辖范围的救济裁决后尤为引人注目,该裁决涉及英国。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使用者——包括侵权辩护方或专利无效挑战方——均赞扬UPC各分院作出裁决的速度和效率。因此,UPC已成为各行业企业在制定和运营全球专利诉讼战略时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
UPC的独特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其在各行各业中持续受到广泛关注,其中包括那些传统上未参与专利诉讼的行业。汉堡地方分院驳回阿克发(AGFA)关于古驰(Gucci)侵犯其天然皮革装饰方法专利的主张,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UPC运行的第二年,技术领域案件和裁决数量显著增加,包括首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s)——即保护被认为对实施技术标准至关重要的技术专利——以及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条款的实质性裁决。
然而,生命科学领域的情况仍参差不齐。尽管医疗技术公司持续活跃于UPC诉讼,但制药和生物技术的UPC纠纷数量仍极低。这种持续犹豫的原因很可能是商业风险与UPC对重要实质性问题的不确定态度相结合的结果。
UPC第二年最显著的发展之一是大量纠纷达成和解,包括早期塑造UPC判例法的多法域医疗技术纠纷【如雅培(Abbott)与德康医疗(Dexcom)案,以及10x Genomics与Bruker(原NanoString)案)】。这凸显了法院对各方合作价值的重视,以及在鼓励多法域程序和解谈判中的作用。
以下,我们将探讨UPC处理的一些常见问题,这有助于解释为何该法院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上诉法院裁决的稳定性带来的确定性提升
正如预期,UPC上诉法院(CoA)在第二年的活动显著增加。其日益丰富的判例为企业在UPC程序及专利法关键问题的解释上提供了确定性,此类裁决预计将推动未来UPC案件数量的增长。
例如,在Fives诉REEL案中,CoA确认:若争议的欧洲专利在2023年6月1日前未失效,则UPC有权管辖该日期前发生的侵权行为。
在AIM Sport诉Supponer案中,上诉法院进一步裁定:选择将欧洲专利排除在统一专利法院(UPC)管辖范围之外的企业,仅在涉及该专利的国家诉讼在UPC开始运营之后提起的情况下,才不得撤回该排除选择。此外,该法院进一步确认,UPC有权裁决在排除选择日期与撤回日期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
务实的案件管理决策与灵活的救济措施
在UPC成立的第二年,通过持续努力确保其核心目标得以实现,UPC已赢得各方信任。
UPC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加快欧洲专利程序,使各方能在比通过多国诉讼更早的阶段达成商业确定性。在此背景下,CoA对希望在欧洲专利局(EPO)存在平行异议程序时中止UPC程序的企业设定了较高门槛——其已多次驳回“中止”申请,强调UPC推进自身程序的决心。
UPC还做出了务实的案件管理决策,优先确保在诉讼程序启动后12至14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裁决。UPC的裁决表明,该法院对作出可能显著影响案件时间表的裁决持非常谨慎态度。此类裁决突显了UPC程序的前置性特征,同时强调了各方需在程序初期全面陈述案件,并对新事实和证据的引入采取严格方法,除非这些内容在早期阶段无法合理预见。
UPC也表明其愿意采取灵活的救济措施。例如,在爱德华兹(Edwards)与美瑞尔(Meril)关于人工心脏瓣膜的纠纷中,慕尼黑地方分院将某些产品排除在其颁布的禁令范围之外,这体现了在保护专利权人与优先保障患者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
超越UPC管辖权的延伸
UPC裁决的地理适用范围问题在该法院成立的第二年成为焦点。
在涉及国家诉讼与UPC诉讼的重大裁决中,欧盟法院(CJEU)在博西家用电器(BSH Hausgeräte)诉伊莱克斯(Electrolux)一案中的裁决,强化了杜塞尔多夫地区分院在先前裁决中所持的观点:若被告位于UPC成员国,UPC可对涉及欧洲专利侵权的主张进行裁决,涵盖该专利适用的所有国家——包括杜塞尔多夫地区分院案件中所涉的英国等第三国。
CJEU的裁决随后被巴黎地区分院采纳,该法院认为,如果涉嫌侵权方位于UPC成员国(本案中为法国),则UPC可就欧洲专利的所有部分(包括适用于非UPC的欧盟国家如西班牙、卢加诺公约国家如瑞士以及第三国如英国的部分)作出侵权裁决。巴黎地方分院进一步确定了其对瑞士共同被告作出侵权裁决的法律依据,因为法国“锚定被告”位于UPC成员国。
“锚定被告”的概念随后在海牙地方分院审理的涉及Moderna和Genevant公司的案件中得到了更详细的探讨。该法院认定,其对西班牙、波兰和挪威的共同被告具有管辖权,因为他们的活动与荷兰的锚定被告有足够的关联。
在这些裁决之后,出现了大量申请,旨在扩大UPC案件的地理管辖范围。在UPC第三个年头的开始,UPC的长臂管辖权成为现实,因为曼海姆分院成为首个颁布延伸至英国禁令的UPC分院——这一裁决对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初步救济:CoA 的进一步澄清
尽管在授予初步禁令申请方面尚未出现明确趋势——UPC仅批准了45%的初步禁令申请——但对于寻求在整个UPC辖区内获得救济的申请人而言,初步禁令仍具有吸引力。
在UPC运作的第一年,CoA为授予初步禁令确立了法律检验标准。第二年,该标准被下级UPC法院应用。CoA的后续裁决进一步澄清了获得临时禁令需克服的障碍。
根据CoA的检验标准,法院必须对涉案专利有效且被侵权达到“充分确定性”的程度,方可授予初步禁令。CoA指出,这意味着申请人至少需证明“主要可能”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且专利将被侵权。同时,若法院认为专利“主要可能”无效,则缺乏“充分确定”的侵权认定依据。
与某些国家法院不同,UPC将在临时禁令申请程序中的早期阶段即开展详细的侵权与有效性评估。若EPO异议程序正在进行,UPC应基于自身独立评估判断专利无效的可能性,同时考虑EPO作出无效裁定的可能性。
即使侵权行为尚未实际发生,若UPC判定侵权即将发生,仍可授予初步禁令。
“侵权即将发生”的界定对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制造商尤为重要,因其通常在现有专利权到期前开展产品上市准备活动。UPC运作第二年,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确认:只有当所有针对竞品的上市准备工作完成时,侵权才被视为即将发生。里斯本地方分院在另一案中指出,获取上市许可及成员国特定监管程序仅为行政步骤,不构成即将侵权。
临时禁令申请人知悉涉嫌侵权行为后必须及时行动,以避免在提交申请时出现不合理延迟。CoA尚未明确可接受的时限范围,但其已澄清,评估申请不合理延迟的时限应从专利权人知晓侵权行为或理应知晓该行为时开始计算。
尽管个案需具体分析,慕尼黑地方分院在Dyson诉SharkNinja和Syngenta诉Sumi Agro案中接受了2个月的“安全港”期限,但该标准尚未被UPC体系普遍采纳——例如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在10x Genomics诉Curio Bioscience案中认为1个月的时间期限更合理。此外,特定案情可能导致法院对禁令延迟申请采取更灵活的裁量标准。
CoA在Mammut诉Ortovox案中还考量了授予或驳回临时禁令对当事人造成的潜在损害,并指出:专利侵权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的推定无需以不可弥补的损害证明作为前提;只要存在此类损害的可信威胁(credible threat),即足以作为授予临时禁令的正当理由
专利实体法协调
权利要求解释
当前统一专利法院UPC案例已明确确立:专利保护范围需通过评估专利权利要求来确定——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核心内容,体现了发明本身及其实现的效果。权利要求的表述方式至关重要,因其决定发明是否符合获得专利保护的法律标准,包括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充分描述及具备工业应用性。
在此背景下,UPC判例法确认:权利要求的解释不仅取决于所用措辞的严格字面含义,说明书及附图必须始终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辅助工具;但这些仍不足以单独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UPC的这一方法已获EPO扩大申诉委员会认可,其强调需与UPC及各国法院协调统一。
然而,关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利局的交涉记录(即审查历史)能否用于辅助权利要求解释,目前仍存在不明确之处。海牙地方分院(Plant-e Knowledge诉Arkyne案)与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SodaStream诉Aarke案)均拒绝参考审查历史以辅助解释权利要求;但慕尼黑地方分院在飞利浦(Philips)诉贝尔金(Belkin)案中采取了相反立场,此举亦与德国判例法相悖。
截至目前,专利审查历史问题仅在CoA就临时措施作出裁决的背景下被考虑过,此时法院只需判断专利主张是否更可能无效,而非对该问题作出最终裁决。然而,在瑞颂制药(Alexion)诉安进(Amgen)公司案中,法院确实依赖专利审查过程中作出的陈述来解释相关专利主张,且是从专利技术领域专业人士的角度进行解读。
侵权
侵权相关进展也在UPC运作的第二年引人注目。
在SodaStream诉Aarke一案中,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考虑了吉列(Gillette)辩护是否可用于反驳侵权指控。吉列辩护由英国法院于1913年确立,规定如果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但该产品或方法在专利优先权日已知或显而易见,则该权利要求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无效。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认定,由于Aarke未提出无效反诉,因此本案中无法适用吉列抗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同时涉及侵权和专利有效性的案件中,吉列抗辩就一定不可用。
吉列辩护的适用性在海牙地方分院审理Plant-e诉Arkyne案时显现,这是UPC首次审查等效原则下的侵权。所谓等效原则本质指:若产品或方法与专利发明要素无实质性差异,即视为侵权。海牙地方分院在裁决中确认了针对等效侵权指控提出吉列辩护的可能性,这与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在SodaStream案中的裁决形成对比。Plant-e纠纷现已和解,因此不会提交至上诉法院。
随后,曼海姆地方分院表示UPC需建立自己的等效原则检验标准和判例法,因为这是实现其统一案例法这一总体目标的唯一途径。
在侵权相关领域,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今年早些时候作出了UPC关于第二医疗用途专利主张的首个裁决。第二医疗用途专利通常用于保护已知化合物或物质在新医疗目的中的应用,因此在重新利用已知药物治疗新疾病方面价值很高。该裁决为UPC处理第二医疗用途侵权诉讼提供了有益启示。该法院认为,认定侵权需证明被控侵权人将医疗产品投放或提供投放市场的方式会导致或可能导致专利所主张的治疗用途,且被控侵权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用途。
有效性:创造性步骤
专利权仅能在发明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并具工业应用性时授予。为通过显而易见性测试,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新产品或方法实现了创造性步骤——即存在实质性技术进步,且该进步并非相关领域技术人员仅凭自身专业知识和现有信息即可轻易推导出的结果。
不同专利局及法院对创造性步骤的评估方式各异。UPC如何评估创造性步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包括其运作的第二年期间。
尽管无强制约束力,UPC在专利有效性案件中评估创造性步骤时,原被预期采用EPO的“问题—解决方案法”。该方法第一步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而,一种采用实际起点的替代方法已浮现:该方法由慕尼黑中央分院在安进公司降胆固醇药物专利被撤销案中首次提出,其应用范围现已超越“问题—解决方案法”。
尽管如此,分歧仍然存在——在爱德华兹诉美瑞尔案中,慕尼黑地方分院明确裁定UPC应采用“问题—解决方案法”评估创造性步骤,以确保法律确定性并与欧洲专利局既定判例法保持一致。在特斯拉(Tesla)诉安华高(Avago)案中,法院进一步指出,因两种检验方法均未载入《欧洲专利公约》,故皆可用于评估创造性步骤,并强调在多数案件中二者结论应趋同。
此事提交上诉法院(CoA)寻求澄清,恐仅为时间问题。
接下来会怎样?
UPC现已稳固建立,诉讼当事人更倾向于将多法域纠纷提交至该法院审理。这一趋势无疑将受益于2025年下半年推出的全新案件管理系统,该系统旨在提升功能性与可访问性。
然而,许多实质性问题仍未解决。
UPC首次作出的损害赔偿裁决及延伸至非UPC成员国的禁令,将促使各方更深入理解UPC如何与非UPC成员国互动,并为更广泛的诉讼策略提供参考。UPC管辖权的具体边界仍有待探讨。
尽管迄今为止仅德国地方分院对SEP/FRAND问题作出裁决,但近期海牙地方分院也已出现SEP/FRAND相关案件的提交。非德国分庭如何裁决此类问题,将引起技术专利所有者及实施者的高度关注。
预计UPC审理的医药与生物技术纠纷数量将逐步增加,尤其因为法院过渡期(此后欧洲专利将自动归属UPC管辖)预计将于2030年结束且不再延长。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或需尽早参与UPC诉讼以积累经验并影响判例法发展。
此外,定于2026年初开放的UPC专利调解仲裁中心(PMAC)的作用也将引起关注。(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拉丁美洲的专利申请趋势、见解和未来展望
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拉丁美洲也不例外。通过研究巴西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专利申请流动数据,可以深入地洞察区域创新动态。基于巴西专利商标局(BPTO)2002年至2021年的数据,本文从关键技术领域、国际合作、快速审查机制应用及区域合作前景等维度进行了分析。
巴西在拉丁美洲的专利申请:处于地区领先地位
巴西在创新方面处于该地区领先地位。2002年至2021年期间,巴西在拉丁美洲国家提交了4819项专利申请。这一数字超过了同期巴西从所有其他拉美国家收到的专利申请总量。这既表明了巴西创新生态系统的实力,也表明了邻国市场对巴西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战略重要性。
阿根廷是巴西专利申请的首要目的地,占此类申请总量的1/3,其次是墨西哥。巴西偏好的技术领域包括机械工程和化学,尤其是在专用机械、材料处理、基础材料化学和精细有机化学等细分领域。
巴西国家石油公司(Petrobras)、淡水河谷公司(Vale)、纳图拉化妆品公司(Natura)、布拉斯科公司(Braskem)和巴西农业研究公司(Embrapa)等大型企业,以及强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和惠而浦公司(Whirlpool)等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均在国际化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巴西的顶尖大学,如圣保罗大学(USP)、坎皮纳斯州立大学(UNICAMP)、里约热内卢联邦大学(UFRJ)、米纳斯吉拉斯联邦大学(UFMG)和南里奥格兰德联邦大学(UFRGS),也是重要的专利申请人,从而加强了学术界在推动海外创新方面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巴西专利族都已超越拉丁美洲区域:81%的专利还在美国、欧洲(欧洲专利局)、中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等主要市场寻求保护。这些数据表明,巴西巴西在保持拉丁美洲强大影响力的同时,也正在融入全球技术中心。
拉丁美洲申请人在巴西的专利申请:数量增长且来源多样化
2002年至2021年,拉丁美洲申请人在巴西提交了2456件专利申请。墨西哥、阿根廷和智利三国申请量合计占比达71%。虽然墨西哥最初占主导地位,但近年来随着智利和哥伦比亚申请量的大幅增长,墨西哥所占的份额有所下降,这表明针对巴西市场的创新来源正趋于多样化。
有趣的是,苏里南、圭亚那、尼加拉瓜和海地在巴西未有专利申请记录,而其他国家则至少提交了一项申请。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成员国发挥了重要作用,占拉丁美洲申请人在巴西提交专利申请总量的29%。
在针对巴西市场的专利申请中,化学领域(尤其是制药、基础材料化学和生物技术)占据主导地位。墨西哥、智利、古巴和委内瑞拉在这些领域中表现突出,而阿根廷则在机械工程领域具有更广泛的优势。
研究机构和大学是主要参与者,尤其是在阿根廷、智利和古巴。相反,墨西哥的申请主要由私营部门推动。古巴和阿根廷拥有卓越的生物技术中心,这凸显了该地区的科研潜力,并为与巴西在高科技领域的进一步合作打开了大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专利申请中,有92%属于国际专利族,主要使用了《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人不仅瞄准巴西市场,还关注其他主要市场,如美国、欧洲、中国、加拿大和日本等,这反映了一种外向型战略。尽管如此,这些申请仍具有很强的区域性,这表明区域内知识产权合作的潜力仍有待挖掘。
共同所有权和快速审查机制
专利共同所有权揭示了该地区具有战略意义的国际合作模式。2002年至2021年间,137件共同所有专利申请涉及美国实体,65件涉及巴西实体。墨西哥企业(如Grupo Petrotemex)经常与美国公司(如Eastman Chemical)合作,反映了跨国生产和创新网络的动态特征。巴西不仅经常作为目标市场出现,而且还是建立地区和跨国技术生态系统的积极合作伙伴——特别是在与乌拉圭实体的合作中。
然而,快速审查机制的使用仍然有限。在巴西,只有38份来自拉丁美洲的专利申请使用了快速通道程序,主要是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实现的。哥伦比亚的Forsa S.A.公司是唯一一家通过PPH获得不止一项专利授权的公司。这一有限的应用表明,该地区普遍存在认知不足、资金限制或制度支持不足等挑战。
该研究的一个局限是缺乏有关巴西申请人在其他拉美国家使用快速通道计划的可比数据,但这也突出表明了推广和采用加速审查工具以提升拉丁美洲创新者全球竞争力的必要性。
未来展望:正在崛起的地区
尽管存在着结构上的不对称(如巴西作为最大的对外专利申请国),但当前格局为加强区域技术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哥伦比亚和智利在拉丁美洲的专利活动中处于领先地位,无论是作为专利申请的出口国还是接收国。
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近期发展也颇具前景:
乌拉圭加入了PCT(2025年1月生效),这为乌拉圭创新成果的国际保护提供了便利,并促进了与巴西及其邻国的合作。
哥斯达黎加于2024年12月与欧洲专利局(EPO)签订专利验证协议,成为第一个能够验证欧洲专利的拉美国家,具有历史性意义。
在巴西,政府承诺到2026年将平均专利授权时间从4缩短到2年,并推进巴西工业产权局(BPTO)的改革,这将使巴西成为一个更具吸引力的知识产权管辖区。更高效的专利制度将推动技术流动,鼓励地区申请,并支持构建一个强大、综合、有竞争力的创新生态系统。虽然有关拉丁美洲初创企业专利申请的数据仍然有限,但初创企业生态系统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巴西和阿根廷的发展,表明其具有巨大的潜力。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利用专利体系对于获取竞争优势、吸引投资者以及扩展创新驱动型业务至关重要。
未来的创新枢纽
巴西和其他拉美国家的专利格局显示出一个充满活力、相互关联、日益成熟的创新生态系统。扩大国际协议、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以及促进联合专利战略是巩固拉丁美洲创新中心地位的关键杠杆。
巴西在战略上处于领导这一变革的有利位置,可作为区域一体化枢纽,促进技术转让,加强供应链,并提升拉丁美洲在全球科技贡献中的可见度和价值。(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如何根据印度的专利法来保护有关软件和计算机的创新成果
当前,信息技术、信息技术赋能服务以及软件行业中的创新速度正在不断加快,甚至已经超过了专门用来管理这些行业的监管与立法框架。由于缺少可保护此类发明的全面法律框架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存在着不一致,因此目前人们的争论点之一就是基于软件的发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或者仍然需要被归类为抽象的事物。
根据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2条1款的规定,只有当发明具备新颖性的、非显而易见的和工业实用性时,其才能获得专利保护。虽然专利相比于版权或商业秘密更能为基本的创新概念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护,但这种保护的覆盖范围通常不会扩展到软件。《印度专利法》第3条k款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这一点,该条款排除了那些属于数学或商业方法、算法或计算机程序“本身”类别的发明。不过,这也意味着在计算机程序可能包含某些其他事物的情况下,其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当然,这些事物应该是附属于其或在其上开发出来的,它们最终共同构成了一项发明。
值得注意的是,与可用来禁止保护相似表达形式或商标的版权法或商标法有所不同的是,除非相关软件能够展示出具备创造性(技术进步)的新颖技术方案,否则印度的专利法并不会禁止人们使用类似的算法或功能。这给软件行业带来了特殊的挑战,因为不同程序的核心算法可能在功能上是相似的,如果没有足够的保护,完全有可能会被竞争对手进行逆向工程或模仿,从而破坏创新与商业上的优势。
与《印度专利法》提出的相当严格的框架相比,人们在印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CGPDTM)发布的《2017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中可以看到一种更灵活的处理方法。该指南意识到了那些要求获得保护的基于软件的发明在工艺效率或系统性能(技术效果/解决方案)层面上展现出了有形的进步并且具备可专利性,克服了现有系统的局限性(技术问题),并显示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技术进步(技术进步/创造性)。此外,这部指南还规定,在授予或拒绝提供专利保护时,无论要保护的是方法、工艺、装置、系统、设备还是计算机可读介质,人们都必须要强调发明的实质而不是其形式。仅通过巧妙的措辞来掩饰那些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主题之外的权利要求是不能提出专利申请的。
2019年,CGPDTM发布了《专利局实践和程序手册》。该手册重新强调了2017年的指南,旨在提升所有四个专利机构的透明度和统一性,并寻求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它为申请和审查程序提供了必要的清晰度,强调涉及计算机发明的申请必须要通过真正的创造性特征来证明其是符合可专利资格的客体。
鉴于立法框架中的模糊性,印度法院在确立软件可专利性评估方法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涉及这一问题的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如下:
2009年苹果公司的专利申请:当时苹果公司正在寻求保护“一种用于相对于与计算设备和电子设备相关联的显示屏浏览数据项的方法”。这是一种媒体管理程序,允许用户浏览和选择电子设备(包括手机)上的特定媒体轨道,并通过在线媒体商店购买新媒体。这一权利要求最初遭到了异议,理由是该权利要求本身涉及软件。苹果公司辩称,该方法虽然是通过软件实施的,但构成了一种实际应用,产生了实用的结果并提供了改进的技术效果。加尔各答专利局接受了这一论点并授予了专利保护,承认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贡献。
2012年埃森哲全球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专利助理审查长:此案中的申请人寻求获得一种用于生成数据映射文档的方法的专利。该发明解决了与数据库系统中数据迁移有关的技术问题。尽管专利局最初以缺乏技术效果为由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在该局意识到该发明不是独立的计算机程序后,最终还是授予了专利。
2015年爱立信起诉Intex技术(印度)有限公司(Intex):在这起案件中,爱立信指控Intex侵犯了其与移动技术有关的专利,其中包括基于软件的组件。德里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爱立信的裁决,认为这些专利涉及技术进步并作出了重大的技术贡献。法院重申,根据印度的法律,与软件相关的发明本身并没有被排除在可专利性客体之外,只要它们针对技术问题提供了技术方案,同时不仅仅只是软件程序的应用程序。
2017年谷歌的专利申请:谷歌此前提交了有关“信息检索系统中的短语识别”申请,该系统可根据重要的多词短语及其相关短语一起出现的频率,使用这些短语来改进文档的索引、搜索、排名、个性化和过滤方式,以查找到互联网等大规模语料库中的重复项或摘要。这件申请遭到了异议,理由是它使用了包含逻辑步骤的基本数学算法。谷歌辩称,技术进步(即创造性)在于存储在内存中的创新型索引,其中包含相关的有效短语,而不仅仅是算法。该发明最终被确认为是一种可自动检测文档集合中短语的技术方案,并于2017年获得了专利。
2019年费里德.阿拉尼(Ferid Allani)起诉印度联邦:德里高等法院在重申技术效果可获得专利保护资格的标准时,采取了一种较为进步的观点,即认为不能仅仅因为是计算机程序就轻易地拒绝授予专利保护。加入“本身”一词是为了确保通过计算机程序开发出来的真正发明不会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失去获得专利保护的资格。
2023年微软技术授权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专利和外观设计助理审查长:最高法院确认,如果软件解决了技术问题或提供了技术效果,那么该软件可能会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重要的是,根据《2017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第4条4款4目,法院认为审查员应评估发明的真正技术贡献,而不仅仅是其结构或形式。
2024年AB Initio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专利和外观设计审查长: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嵌入硬件中的软件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这凸显了软件和物理组件之间技术集成的重要性。
随着印度法院和专利机构不断努力让软件相关发明的处理流程变得更加统一,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人们作出了更多的尝试,以使印度国内的专利框架能够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在此背景下,最近的2024年专利条例修正案也是旨在让印度的专利法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并在申请过程中提高法律上的确定性。该条例中的一些主要亮点包括:
提交审查请求(专利申请的第一步)的时间现在从自优先权日或申请提交日(以较早者为准)起的48个月缩短到31个月;
申请人可以就专利申请中公开的发明提出分案申请(源自母申请的单独专利申请);
详细说明专利申请商业用途的工作声明必须每3年提交1次,而不是每年提交1次;
发明人现在可以寻求获得“发明人声明”,以正式承认和认可他们对发明作出的贡献;
根据修订后的表格27,专利权所有人必须说明该专利是否可供开展许可业务,并表明他们是否希望收到这方面的通信联络。
鉴于普遍存在的不确定性,以下建议可能有助于软件发明人在印度寻求专利保护:
将自己的发明作为针对特定技术或运营问题的实用解决方案提出,而不仅仅是作为软件算法或业务方法;
在描述文档的创新内容时,重点关注发明可带来的切实好处,例如速度、效率或功能上的改进;
在适用的情况下,强调软件会如何与更大型的系统或设备进行交互,或集成到更大型的系统或设备中,因为这可能会增加其根据印度法律提出专利申请的几率。
虽然印度有关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框架仍然复杂,但对应的司法解释、行政指导和程序改革正在逐渐展开。法院已开始循序渐进地解释《印度专利法》中的第3条k款,承认并非所有软件都会自动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特别是在技术效果或创造性贡献较为明显的情况下。印度作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信息技术中心之一,通过全面的框架来支持不同技术领域中的专利业务发展是当前的紧要任务。如此一来,印度才能确保为软件驱动的发明提供强大且一致的保护,这对于促进印度国内创新和维护该国在全球数字环境中的竞争优势来讲是至关重要的。(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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