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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规则》的主要修订如下:
- 第3条"书面通讯和期限计算"中,在第3.1条中增加(f)款:" 以HKIAC和组成后的仲裁庭批准为前提,以当事人同意使用的任何其他电子通讯形式传送。"这是在2018《规则》在该条新增"当事人各方可约定使用安全的在线储存系统递送文件"后,进一步为当事人的信息传递提供便利。
- 第9条"仲裁庭的确认"中,在第9.3条中,确认被提名的仲裁员时,将" 可能影响仲裁效率和公正性的因素 "纳入考量范围。该条修改虽然较为原则,但体现了仲裁机构对于当事人可能产生质疑的主要问题的关注,另外也呼应了后续关于仲裁员效率的修订。
- 第9A条"多样性"是本次新增的条文,包括:"9A.1 鼓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提名仲裁员时考虑多样性因素。9A.2在根据本规则行使仲裁员指定权时,HKIAC应在考虑所有其他相关因素的同时考虑多样性。"
- 第13条"仲裁的进行 总则"中,在第13.1条,要求仲裁庭将" 信息安全及环境影响"纳入考量。
- 新增第13.6条,"除第 43条规定的权力外,仲裁庭还可在其自由裁量权下,并与当事人商议后,确定仲裁庭认为可以解决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争议事项的初步问题,分步进行仲裁,分阶段进行仲裁,并确定应在仲裁哪个阶段决定任何争议事项,或采取其他程序有效地裁决案件。"及第13.9条," 仲裁庭与当事人商议后,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避免因一方代理人变动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将一方拟议的新代理人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以及第13.10条," HKIAC与当事人及仲裁庭商议后,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维护仲裁的效率或公正性,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在其认为任何仲裁员无法或未能按照本规则或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其职责时,撤销对该仲裁员的指定。"该修订非常重要,明确赋予仲裁庭和机构更多权力以维护仲裁的效率性和公正性。该修订是未来代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充分利用的一个有利武器。
- 第29条"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中,新增了第29.2条," 如果HKIAC依第19.5 款决定仲裁程序按照第 29条恰当启动,仲裁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 HKIAC应指定仲裁庭,指定时可考虑或不考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提名。"在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时,根据第29条,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机构应指定仲裁庭,指定时可考虑或不考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提名。这一修订使其与第28.8的合并仲裁条款保持了一致。
- 第31条"审理终结"中,在第31.1条增加结案的时间限制为" 且不晚于整个仲裁阶段或相应阶段根据指示最后提交的实质性口头或书面意见后 45天(不包括依第 34条就费用问题提交的意见)",对仲裁庭在宣告审理终结及出具裁决方面的时间限制更加严格,该时间限制需要特别注意。
- 第34条"仲裁费用"中,第34.4条修改为," 仲裁庭在(i)决定第 34.1款项下的仲裁费用是否合理以及 (ii)依第34.3款决定是否以及如何由当事人分担仲裁费用时应当参酌案件情况。仲裁庭可考虑任何其认为相关的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当事人的相对成功结果; (b)争议规模和复杂程度; (c)当事人与仲裁程序相关的行为; (d)任何第三方资助安排; (e)任何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及 /或(f)任何由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行为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该修订要求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时,需要明确将前述因素均纳入考量。
- 第45A条"信息安全"全部为新增,包括" 45A.1 当事人可就与仲裁相关的信息的共享、存储或处理的任何合理措施达成合意。 45A.2 仲裁庭在与当事人商议后,可向当事人作出指令以保护与仲裁程序相关而共享、存储或处理的任何信息的安全。 45A.3 仲裁庭与当事人商议后,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就违反各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指令的信息安全措施的行为作出指令、决定或裁决。"该条系就仲裁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共享、存储或处理等信息技术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满足实务中电子案卷、云端信息及线上平台的管理需要。
正如港仲所言,尽管2024《规则》新增多项条款以反映社会规范演进和技术发展进步,但实则很大程度上是对2018《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修订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同时保持港仲一以贯之的"轻微管理"风格。同时,也需要注意,关于仲裁员指定、审理期限等问题,实际上对2018《规则》进行了较大的变更,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机构对于案件的管理深度,也是对近年来业内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过于冗长低效的有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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