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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December 2025

新《仲裁法》背景下,仲裁实务路径的高效选择——基于当事人效益优化视角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高效性、实践性、稳定性与国际化"为导向,对仲裁程序进行了系统性优化,将诸多实践成果纳入法律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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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高效性、实践性、稳定性与国际化”为导向,对仲裁程序进行了系统性优化,将诸多实践成果纳入法律框架加以细化完善,为仲裁效率的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从仲裁前、中、后三个阶段出发,梳理新法的制度变革与实务意义,帮助当事人更准确理解并运用新规则,全面把控仲裁流程与风险,实现权益最大化。仲裁前阶段,新法完善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确立线上仲裁的适用规则,并拓展涉外仲裁的特别制度;仲裁中阶段,新增行为保全制度,并明确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机制;仲裁后阶段,缩短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限,并规范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程序。总体而言,新法通过制度层面的全面革新,显著提升了仲裁的可预期性与执行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高效、灵活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争议解决路径。

2025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通过修订,并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仲裁作为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仲裁法》修订着重提升仲裁的高效性、实践性、稳定性,以及国际化水平 1。基于此背景,本文将从仲裁前、中、后三个阶段入手,分析《仲裁法》修订前后的制度差异,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的争议解决路径参考。

仲裁前:优化方式,高效仲裁

在仲裁程序启动前,当事人可以依托新《仲裁法》选择更高效的仲裁方式。具体而言,新《仲裁法》完善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引入默认适用的线上仲裁制度,并增加涉外制度的特别规定,从多维度提升了仲裁效率与便利程度。

(一)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判定

在适用仲裁程序前,当事人首先需要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专门签署独立的仲裁协议,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遵守独立性原则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7年修正的《仲裁法》在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效力独立性的条款中,列举了合同的四类情形: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 2,但未涵盖所有可能的合同状态。这导致实践中对于未被明确列举的情形是否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经常产生争议 3。而2025年修订后的《仲裁法》第30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等状态均不影响已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新法的修订使得合同状态的涵盖更加全面,特别是增加了“合同未成立”的情形,进一步强化了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判定。

事实上,在《仲裁法》修订前,已经出现了合同未成立是否会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例。例如,2022年最高法院发布的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 5,双方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其中一方发出草签合同并经过另一方的签字盖章,但是正式版本的合同未能完成签字和盖章。这导致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未成立是否会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当时有效的《仲裁法》中未涉及合同未成立的情形,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修订)》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6。因此,修订前关于此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司法解释。而新修订的《仲裁法》在法律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判定的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起草仲裁协议或者条款时,应在仲裁条款中包含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等内容,确保仲裁条款的明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减少仲裁协议效力纠纷的可能性。同时,当事人应尽量保留与仲裁协议起草、签订、沟通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效力产生争议时,依据新《仲裁法》中的仲裁协议独立性条款来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线上仲裁制度

线上仲裁在近年来的仲裁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2024年,全国有93家仲裁机构办理了网络在线仲裁案件,总标的金额达3000亿元人民币 7。除了线上开庭,线上仲裁的范围还扩展至仲裁保全等配套措施。例如,在一起深圳某建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中 8,仲裁院在收到申请后,通过裁审对接平台将财产保全申请转递至法院,法院当天便立案审查,并迅速出具民事裁定书。该案例充分体现了线上仲裁在提升程序效率方面的显著优势。

虽然线上仲裁在实践中已较为普遍,但旧法并未明确线上仲裁的法律效力。新法第11条增加了“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的规定 9,确立了线上仲裁的默认适用规则,除非当事人明确反对。这意味着,线上仲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新法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顺应了争议解决的信息化趋势,显著提升了仲裁程序的效率。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方式时,可以积极选择线上仲裁,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同时,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双方同意,相关仲裁争议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从而为后续高效解决争议奠定合作基础。

(三)涉外仲裁特别规定

新修订的《仲裁法》针对涉外仲裁制度进行了多项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新法第78条在涉外经济贸易纠纷、运输、海事纠纷的仲裁范围外,增加了“其他涉外纠纷”的兜底条款 10。该条款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涵盖了越来越常见的专利争议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独立保函欺诈等涉外金融纠纷等案件,顺应了实践中的发展需求。

二是在仲裁组织形式上,新法第82条规定了特别仲裁制度。除了传统的机构仲裁外,涉外海事纠纷或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还可以选择特别仲裁,由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并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11。此项制度自2016年起已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并在上海、海南等地通过地方立法进行探索 12。例如,2025年3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首例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13。在该案件中,两家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因进口货物费用发生争议。双方曾签订《临时仲裁协议》,却对协议效力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双方选择以“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明确且一致的,因此确认双方签订的《临时仲裁协议》有效。特别仲裁的方式突破了我国长期以来的机构仲裁主导模式,制度的明确化极大增加了我国涉外仲裁形式的灵活性。

三是在确定仲裁裁决籍属上,新法第81条增设了仲裁地制度,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程序应适用仲裁地法 14,而不再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准 15。同时,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这一修改更清晰地解决了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并明确了裁决籍属。例如此前的某机械公司与瑞典某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 16,虽然仲裁裁决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但是仲裁地为北京。法院认为,该案件为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地的选择,并根据仲裁地确定仲裁裁决籍属,最终判定该案件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新法的修订将有效降低因仲裁地与仲裁机构约定不清或者发生冲突而引发纠纷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规定,当事人在确立涉外仲裁协议时,应充分考虑新法的变化,特别是仲裁地法的适用和特别仲裁制度的引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范围、仲裁形式、仲裁地、仲裁规则以及适用的准据法,从而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者要素缺失而引发争议。

仲裁中:权利保障,全程护航

在仲裁审理程序中,新修订的《仲裁法》增设或者完善了多项措施,以提升仲裁效率并保障当事人效益。例如,在原有财产保全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了行为保全制度,明确了保全措施的适用依据。同时,新法还明确规定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协助,进一步增强了法院在仲裁中的作用,有助于更好地提升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保障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益。

(一)仲裁保全制度

仲裁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要机制,相较于仅规定财产保全的旧法第28条 17,新法第39条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 18,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仲裁前保全的相关规定。

在新法修订之前,我国仲裁实践中已有支持行为保全的案例。例如,在亨廷顿公司申请仲裁行为保全案中 19,亨廷顿公司因与慈铭医院发生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允许其搬离位于慈铭医院IVF中心的设备,并且请求慈铭医院停止处置并妥善保管其物品。法院最终裁定,除了为保存已提取的精卵和胚胎需要外,慈铭医院不得再使用该设备。尽管当时《仲裁法》仅明确财产保全,但是法院参考《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条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 20,对亨廷顿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予以支持。

新修订的《仲裁法》总结并确认了既有的实践经验,为仲裁中的行为保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仲裁前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对于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提出的保全申请,新法进一步强调仲裁机构的“应当”转交法院处理以及法院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从而强化了当事人的保全权利,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协助与支持。新法对于保全制度的完善,为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保全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帮助其在复杂的仲裁案件中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二)仲裁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

新法第55条和第58条明确了仲裁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可以申请司法协助,并规定了有关方面的协助义务 21,为当事人在仲裁中获取关键证据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尽管旧法第43条赋予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力 22,且第46条规定在证据存在灭失风险或者将来难以取得时,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23,但由于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和其他第三方的配合义务,仲裁庭调查取证的效果通常有限,在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为解决这一问题,上海等地积极探索仲裁调查令机制。例如,在一起因跨境数据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中 24,因案件中必要证据难以查证,仲裁庭申请法院司法协助,向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申请开具调查令。最终法院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出具调查令,顺利推动了仲裁进程。

虽然部分地方已建立仲裁调查令制度,但是尚未在全国范围普及。而新法修订后,为仲裁调查取证提供了明确的法定依据,进一步加强了仲裁机构和司法的协作,确保仲裁的证据获取机制更加系统和规范。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不仅高效、便捷、私密,而且其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得到了更大保障。

基于上述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必要证据,可以申请司法协助调查令,以确保及时获取关键证据,有效主张权利,高效推进仲裁程序。

仲裁后:规范救济,定分止争

为巩固仲裁成果,新法对仲裁程序后的救济机制也作出了重要优化。一方面,新法缩短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限,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若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法院应终结撤销程序,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缩短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限

根据新修订的《仲裁法》第72条,当事人若申请撤销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5,相较于旧法规定的六个月 26,时限缩短。这一调整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并提升仲裁的运行效率。

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特别注意撤销裁决申请期限的变化。此外,虽然新法未对此作出改变,但仍需注意,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将依法中止执行 27。但是在申请撤销裁决前,当事人仍应当履行裁决内容。

(二)明确仲裁庭重新仲裁程序

原有规定中,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若认为应由仲裁庭重新仲裁,法院将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28。新法74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规定“仲裁庭开始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29,从而阻断了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后,当事人就同一原裁决重复申请撤销或要求恢复原撤销程序的路径。

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仲裁庭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就不再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或监督,实体和程序的重点应转向重新仲裁的审理过程。

总结

从当事人视角来看,新《仲裁法》体现了前端强化保障、后端收紧异议的整体立法逻辑:在仲裁启动前与程序进行中,新法通过继续坚持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有利于仲裁有效的原则、完善仲裁保全制度、并明确法院对仲裁调查取证的协助义务,从而加强了程序保障与司法支持。同时,通过推动涉外仲裁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进一步提升了仲裁的可预期性与竞争力。在裁决作出后,新法则通过将撤裁期限缩短至三个月,并确立重新仲裁即终结撤销程序的规则,有效遏止了相对方滥用程序权利拖延裁决执行的可能。上述修订在提升仲裁效率与裁决确定性的同时,也将当事人的审慎义务前置化,要求其在仲裁条款设计、程序节点把握等环节提前识别并规避风险,实现效率价值与权益保障之间的再平衡。

随着制度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仲裁正朝着国际化、信息化、专业化方向迈进,裁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得到了更大保障。未来,仲裁作为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将逐步成为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优先选择。

感谢实习生陈薇冰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Footnotes

1. 新修订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将强化法院等有关方面对仲裁的支持. 人民法院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 陈家旭. 一文读懂!新《仲裁法》有关仲裁司法审查主要修订条文对照及要点解读. 上海一中法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三十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5. 运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特1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修订)》

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7. 去年93家仲裁机构办理网络在线仲裁案件 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在线仲裁法律效力. 法治日报-法治网

8. 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9.《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十一条 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七十八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八十二条 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的,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选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仲裁地,由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该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

12. 司法部举行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3. 首例!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一起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 上海海事法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15. 陈家旭. 一文读懂!新《仲裁法》有关仲裁司法审查主要修订条文对照及要点解读. 上海一中法院

16. 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典型案例(六).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三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9. 海南亨廷顿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慈铭博鳌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行保1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4. 全国首例!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开具调查令支持国际仲裁临时措施. 上海一中法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七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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