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以及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兴起,国有背景的合伙型私募基金越来越多,业界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国有性质问题关注颇多。合伙型私募基金一旦贴上"国有"标签,在向基金认缴/实缴出资、基金份额转让(含二级市场)、基金清算退出等流程则必须履行国资监管手续。如此,私募基金运转所需的效率可能因此受阻,在合规性方面也对基金管理人提出更高要求。

2020年2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刊发《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以下简称"2号文")[i]引发业界普遍关注,但笔者认为,2号文对国有背景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合伙型基金")实际上仅明确了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中"国有背景"的GP或LP的国有权益登记要求,填补了此前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份额之产权登记的空白,而对业界争议较多的合伙型基金国有性质认定并未明确。2号文带来的关注点和待决问题,笔者拟在本文进行探讨。

一、2号文的关注点

(一)宗旨

根据2号文第一条,2号文的宗旨在于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状况。

(二)登记范围

根据2号文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同)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统称"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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