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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在香港法下,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无需取得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即可向债务人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要求债务人在自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之日起21日内清偿债务。若债务人到期未能偿付的,则该笔债务可被认定为"无能力偿付的债项"(insolvent),债权人可据此向香港法院针对债务人提起清盘/破产呈请(债务人为公司时适用清盘相关规定;债务人为个人时适用破产相关规定,本文以清盘为例)。
由此,该笔债务未经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的情况下,若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提起清盘呈请,则债务人可能在清盘程序中对呈请债务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应当支付呈请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呈请债务的基础合同约定了域外法院专属管辖权条款或者仲裁条款,则香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继续清盘程序,还是驳回/中止清盘程序直到该笔债务经由基础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厘定。
2023年5月3日,香港终审法院在里程碑式案件Re Guy Kwok Hung Lam [2023] HKCFA 9("林国雄案")中确认,当呈请债务存在域外法院专属管辖权条款时,除非存在相反因素(countervailing factors),法院应驳回破产呈请,将呈请债务争议交由有管辖权的域外法院处理。香港终审法院在判决中列举了相反因素,包括破产程序终止/中止将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受偿的风险(the risk of insolvency affecting third parties);呈请债务无实质性争议,通过境外法院专属管辖权条款解决该争议近乎毫无意义或属于滥用程序(a dispute that borders on the frivolous or abuse of process)。
然而,林国雄案未就呈请债务存在仲裁条款时如何处理清盘/破产呈请给出明确结论。2024年4月23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于同日就Re 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td [2024] HKCA 299("简尚案")和Arjowiggins HKK 2 Limited v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2024] HKCA 352("山东晨鸣案")分别作出两起判决,确定在呈请债务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林国雄案确定的原则仍然适用,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了进一步诠释。
二、简尚案
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td("简尚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主营时尚服装和配饰。因简尚公司未能履行债券文书和担保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债权人China Everbright Securities Value Fund SPC("光大基金")向债务人简尚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鉴于简尚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光大基金向香港法院针对简尚公司提出清盘呈请。
简尚公司认为,呈请债务存在争议,应当根据债券文书和担保协议之约定,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解决。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驳回了简尚公司的抗辩,作出了清盘令。简尚公司由此上诉,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最终驳回了简尚公司的上诉申请,理据为:
- 首先,法院确认林国雄案件确定的上述原则在呈请债务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仍然适用。
- 其次,法院强调当呈请债务存在仲裁条款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每起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不会机械地驳回所有清盘呈请。
- 最后,针对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第一,简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呈请债务存在争议,尤其考虑到简尚公司在清盘呈请程序开始前已支付了部分债务。第二,即使简尚公司在清盘程序中曾提及其将要启动仲裁程序,仍不能证明简尚公司有提起仲裁程序的真实意图。第三,即使准许进入仲裁程序,简尚公司就呈请债务的主张毫无理据(wholly without merit),该等仲裁程序近乎毫无意义或属于滥用程序(borders on the frivolous or abuse of process)。
综上,虽然本案确认林国雄案件原则可延伸适用于仲裁条款,但当债务人无法证明呈请债务存在实质性争议或者债务人有发起仲裁程序的真实意图,香港法院仍倾向继续清盘程序。
三、 山东晨鸣案
2005年,Arjowiggins HKK 2 Limited("Arjowiggins")与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山东晨鸣")签订合资企业协议,约定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解决。2012年,鉴于山东晨鸣未能依约向合资企业提供蒸汽,Arjowiggins启动了仲裁程序,并于2015年获得有利仲裁裁决,并在香港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许可。2016年,Arjowiggins向山东晨鸣发送法定要求偿债书。鉴于山东晨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Arjowiggins向香港法院针对山东晨鸣提出清盘呈请。
2018年,山东晨鸣启动第二轮仲裁程序,试图收回被认为由Arjowiggins错误持有的合资企业财务文件。该仲裁裁决最终因超越仲裁庭权限被撤销。2022年,山东晨鸣启动第三轮仲裁程序,基于未经批准的合资企业资金转移,根据合资企业协议向Arjowiggins提起交叉索赔。第三轮仲裁目前尚在进行中。
山东晨鸣由此向香港法院申请撤销或中止清盘令。2023年7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准许中止清盘令,等待仲裁结果。Arjowiggins相应上诉,认为林国雄案确立的法律原则不适用于交叉索赔争议。最终,香港法院上诉法庭驳回上诉申请,拒绝撤销中止清盘令,理据为:
- 首先,法院确认林国雄案件确定的上述原则在呈请债务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仍然适用。
- 其次,在清盘程序中,法院会考虑当事人间整体债权债务关系。在考虑仲裁条款的影响时,呈请债务争议和交叉索赔争议不应有所区别。林国雄案确立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评价交叉索赔争议。
- 再次,针对本案具体情况,鉴于(1)本案交叉索赔是基于合资企业协议产生,且与呈请债务密切相关;(2)本案交叉索赔存在实质性争议;(3)本案中,虽然山东晨鸣在首次仲裁十年后才发起交叉索赔,但山东晨鸣有理据表明其是在取得合资企业财务文件才得知合资企业资金未经批准转移,且Arjowiggins未曾主张本案交叉索赔属于滥用程序,故法院最终决定中止清盘程序,等待仲裁结果。
综上,本案确认当涉及仲裁条款的呈请债务存在交叉索赔争议时,而非呈请债务本身存在争议时,林国雄案原则仍可适用。需注意的是,虽然迟延提出交叉索赔可能是逃避清盘程序的借口,从而构成滥用程序,但香港法院仍会综合全案证据考虑迟延提出交叉索赔的必要性。
四、总结
作为同日判决的两起争议焦点重合的案件,简尚案和山东晨鸣案均确认了林国雄案确认的法律原则的延展适用,即当呈请债务存在仲裁条款时,除非存在相反因素,法院应驳回清盘呈请,将呈请债务争议交由仲裁程序处理。然而,同一法律原则在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下,导向的结果却截然相反,这也表明香港法院并未武断地认定当呈请债务涉及仲裁条款时,应将清盘呈请基础债务争议交由仲裁程序处理,而是在分析个案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是否存在反对因素(即清盘程序终止/中止是否将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受偿的风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呈请争议近乎毫无意义或属于滥用程序等)行使自由裁量权。
由此,债权人角度来看,为保证争议发生后能够尽快执行债务人在港财产,在商业交易文件拟定阶段,可考虑采用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避免专属管辖权条款或单一仲裁条款阻碍债权人通过清盘手段获偿债务;在提出清盘呈请阶段,需结合争议解决条款谨慎考虑行动策略,避免在已有的专属管辖权条款的或者单一仲裁条款的情况下,陷于无效益的法律程序循环之中。从债务人角度来看,当债权人在呈请债务未经判决/裁决确定前提出清盘呈请,可考虑通过基础合同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抵制清盘令。当呈请债务争议不显时,债务人亦可考虑基于管辖权条款提出合理的交叉索赔,以抵制清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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