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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本次修订有三大重要变化:一是规定所有驰名商标均可获跨类保护,保护逻辑从“注册特权”回归“使用事实”;二是新增不正当竞争案件作为驰名商标确认的适用场景,并将“认定”改为“确认”,强化驰名商标保护的事实查明属性;三是首次确立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确认商标境内驰名助力境外商标案件审查的制度,回应中国企业出海维权困境。这三项变化标志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从“被动认定”迈向“主动赋能”,从“国内”走向“国际”。本文将在系统解读驰名商标规范变化基础上,总结对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战略启示,期待为企业商标布局与维权实践提供指引。
01.修订之一:跨类保护从“注册特权”回归“使用事实”
规定变化:本次修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是《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将跨类保护对象从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展至所有驰名商标,删除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 “在中国注册”的限制,这一变化意味着未注册商标只要通过实际使用在中国境内达到驰名状态,持有人即可依据此条款,制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复制、摹仿或翻译该驰名商标,从而获得跨类别的强效法律保护。
制度逻辑:这一修改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理解。
第一,商标的价值源自使用所产生的商誉,而非注册机关的授权行为。如果仅凭是否注册决定对已达驰名程度的高价值商标保护程度高低,或将无法实现驰名商标制度的设立初衷——给予商誉显著不同的商标以相匹配的保护范围。将未注册驰名商标纳入跨类保护范围,是对商标权本质的回归。
第二,参考借鉴域外立法,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如美国《兰哈姆法》中规定,凡具备显著性的驰名商标,均可获得“反淡化”保护,未区分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德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亦有类似规定,从而将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置于同等保护地位。
第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已明确要求将驰名商标保护延伸至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并取消注册作为适用前提,反映了国际上部分国家正在逐步加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在我国已申请加入该协定的背景下,本次修法正是我国主动对标CPTPP规则、展现开放决心的重要举措。
实践意义:长期以来,通过使用已建立极高市场声誉却未来得及注册的商业标识,在非类似商品上被他人“搭便车”抢注,难以有效维权。本次修订后,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也有了主张跨类保护的依据,不仅是打击恶意抢注行为的有力武器,更是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品牌创造价值的极大尊重。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修订并非对“注册原则”的否定。商标注册制度依然具有公示公信和权利稳定的功能,但驰名商标保护的逻辑起点从“注册状态”转向“使用事实”,使法律规定与商标权的本质实现了内在统一。
02.修订之二:从“认定”到“确认”与不正当竞争案件场景的拓展
规定变化:2026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新增“不正当竞争案件”作为驰名商标确认的适用场景;并将2019年《商标法》中的“认定”驰名商标修改为“确认”商标驰名这一事实状态。
制度逻辑:第一,驰名商标与普通商业标识在保护强度上应有所区分,若标识事实上已达驰名程度,理应为其提供更高层级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专门针对已达驰名程度的标识设置特殊保护规则,恐致保护力度不足。有鉴于此,新《商标法》确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亦可对驰名商标予以确认,不仅于法有据,亦合情合理,不宜仅因案件性质而否定驰名的适用空间。
第二,从“认定”到“确认”,是制度理念的转变。新法进一步强调,在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中,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只是“确认”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实,而非“认定”荣誉称号。这一修改有助于遏制实践中过度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的异化现象,使驰名商标保护回归到依法“个案、被动、按需”确认的制度本位。
实践意义:新增不正当竞争案件作为驰名商标确认场景,使企业在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具体个案中实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具备了可行性。这一修改加强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制度衔接,为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充分的制度保障。
03.修订之三:行政确认境内驰名护航企业境外维权
规定变化:2026年《商标法》新增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在全球经贸深度交融、互联网消解信息壁垒的当下,商标在境内积累的声誉往往同步影响境外市场认知,严格固守地域性已难以适应商业实践。上述规定是对商标声誉跨域传播现实的制度回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制度逻辑:第一,部分抢注者利用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在境外抢先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随后以转让、授权或起诉相要挟,索要高额对价。囿于该原则,即便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也不会产生域外效力。如无国家层面的协助,相关证据难以获得境外审查机关的实质重视。上述规定正是回应了这一痛点。
第二,新的规定将中国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与公信力嵌入域外商标程序的证据环节,有助于降低企业在境外程序中证明商标驰名事实的举证难度,进而增强其在谈判与诉讼中的主动地位。
实践意义:新《商标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望极大地减轻企业在境外法院举证可能涉及的公证认证、翻译等高昂成本,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驰名举证通道。同时,它向国际社会释放了一个清晰信号——中国正以制度型开放的方式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为本国企业海外商标权益提供保障。
04.商标权保护启示:借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变革重塑品牌护城河
本次修法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重大变革,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调整,也是对企业商标管理理念的一次深刻洗礼。以下从三个维度提炼企业驰名商标保护的战略升级路径。
(一)重新审视未注册商标价值,建立“使用即产生价值”的理念
2026年《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将跨类保护延伸至未注册驰名商标,意味着企业不能再以“未注册”为由忽视对已实际使用但尚未注册的标志的监测与保护,应建立起“使用即产生价值”的理念。
企业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对不同重要程度的商标进行分级管理:对于品牌知名度高、商标体量庞大的企业而言,若对所有商标施以同等保护标准,既不现实也过于严苛。此类企业可考虑根据不同商标的重要程度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划分可参考:商标的重要等级、实际使用频次、所承载的商誉价值等因素,以实现管理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风险的有效防控。
2.主动搭建完善商标使用证据管理流程:具体可以考虑遵循以下路径推进:首先,依据现行规定对使用证据的实质要求,制定并完善内部证据保存规范;重点定期保存销售记录、广告投放、媒体报道、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其次,综合考量企业可用资源与财务预算等,建立适配的管理体系。最后,构建高效的反馈机制,定期审查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据此开展常态化优化改进。
(二)前瞻性布局海外商标保护,将“境内驰名”转化为“境外优势”
新《商标法》第六十九条首次确立了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确认商标境内驰名助力境外商标案件审查的制度,这对有出海计划或已出海的企业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制度红利。但这一制度红利的实现,有赖于企业的前瞻性布局。企业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进行商标布局:企业在有出海发展计划时,建议提前深入了解目标国家法制环境,明确企业在该国的发展目标与期望,积极制定商标保护方针及相应的商标申请规划。同时,对境外商标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潜在的抢注风险,及时启动异议、无效或诉讼程序,确有需要的及时向国内主管部门申请驰名确认。
2.积极应对已有纠纷:依法维权是企业正当权利的行使,也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但诉讼并非唯一路径,企业可以结合目标市场的资源条件和发展目标,灵活运用异议、协商、行政保护等多种方式,从长远利益出发综合考量。知识产权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资产,应通过系统布局和合法运用,实现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3.持续关注后续配套制度:关注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及时掌握确认商标境内驰名的申请程序、材料要求、审查时限等具体规则,确保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三)重构商标申请策略,从“重数量”转向“重质量”
新《商标法》第十九条将“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规定为不予注册的情形,第五十七条则授权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前者从注册端遏制囤积行为,后者从存量端清理闲置商标,二者共同压缩了“囤积”“防御性注册”的生存空间。
这一制度设计有望与新法驰名商标保护“立足使用事实而非注册形态”的核心逻辑形成合力。企业由此得以从过度“防御性注册”的负担中解绑,按需申请商标,避免因大量囤积商标影响后续商标的实质审查进程,同时防止因商标闲置而稀释实际使用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企业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谨慎进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前,考虑内部核实商标使用意图确认:商标创意的来源、拟申请的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具体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计划和时间表等等,在提交申请前和业务部门确认真实需求。
2.盘点存量防御商标:对名下商标进行全面盘点,对与主营业务无关、无使用规划的闲置商标,建议主动注销,以免影响后续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2026年《商标法》修订对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法律为真正通过使用积累商誉的品牌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护工具;挑战在于,企业需要摒弃“注册即结束”的传统思维,转向“使用即资产”的管理理念,建立系统化的证据管理体系,前瞻性地布局国内外商标保护战略。
从1982年《商标法》颁布至今四十余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异化”到“回归”、从“国内”到“国际”的演进历程。2026年修法标志着这一制度演进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国正在为驰名商标保护贡献一份兼顾本土需求与国际视野的制度方案。对于企业而言,积极领会新法、拥抱新法、善用新法,将驰名商标保护从法律条文转化为市场竞争的坚实盾牌,以应对更加复杂但充满机遇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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