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预定的法律程序相互获取对方掌握的相关证据,以便公平地准备案件审理。相比其他国家,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更加广泛和深入,旨在确保双方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案件相关信息,从而促进诉讼的公平和效率。然而,对于中国当事人来说,履行美国证据开示要求可能会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限制。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背景下,美国法院会进行国际礼让分析,权衡各方利益,并裁定是否强制中国当事人进行证据开示。
一、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下的法律冲突
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证据开示程序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五章“披露与证据开示(Disclosure and Discovery)”规定。如果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必要的回应,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开示证据。然而,若开示请求过于繁重或具有骚扰性质,被请求开示方同样可以申请保护令以限制或拒绝该请求。对于外国当事人来说,履行美国法律要求的证据开示义务有时会构成对本国法律的违反,甚至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但根据美国法律,即便开示某些文件会使得外国当事方在其国家受到刑事制裁,美国法院仍然保留强制其开示文件的权力 [1]。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首先审查相关文件的开示是否确实违反了外国法律 [2],若法院认为法律冲突确实存在,则将进行国际礼让分析(International Comity),衡量本国与外国各自的利益,最终做出是否强制外国当事方开示文件的裁决。
二、美国法院对法律冲突的存在的认定
一方寻求依靠外国法律抵减证据开示义务时,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法律对当事方履行开示义务确实构成障碍,即法律冲突的存在 [3]。因此,在被请求开示方主张开示义务违反本国国家秘密相关法律规定时,需证明相关证据及文件确实构成或包含证据所在国的国家秘密。
在近十年前的Autodesk, Inc. v. ZWCAD Software Co. Ltd.[4]一案中,原告Autodesk, Inc.对ZWCAD Software Co. Ltd.(ZWSoft)及其关联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和盗用商业秘密诉讼,指控被告大规模复制其源代码以创建ZWCAD+软件,因此Autodesk要求ZWSoft开示位于中国的软件源代码。ZWSoft称,由于相关证据位于中国,主张适用《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证据开示程序,或在中国境内审查其源代码及相关文件。Autodesk方专家证人称,“中国法律并不禁止中国公司开发的源代码在中国境外披露”,而且“也不存在广泛禁止出口‘科学和技术'有关的文件的规定”。相反,中国政府“通常”仅将由政府机构编写或与政府资助项目相关的文件视为含有国家机密,而ZWSoft的源代码是由“一家私营公司为了私人商业目的”开发的,则“源代码包含国家机密的可能性很小”。美国法院认为,ZWSoft没有具体、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源代码可能会被中国政府认为构成国家秘密,也未能提供专家意见或援引其他法律渊源说明其主张,且对于Autodesk方专家证人的证言也未能成功反驳。因此,法院认为ZWSoft此处主张的法律冲突并不存在。
在PHILIPS MEDICAL SYSTEMS (CLEVELAND), INC., et al. v. JOSE BUAN, et al. [5]一案中,原告公司从事医用X射线管的开发和制造业务,其主张被告盗用在原告公司获取的商业秘密,并请求其开示相关文件。此案中,被告并未主张X射线管技术本身涉及国家机密,而是主张其认为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可能涉及包含国家秘密的其他工作文件被一并提交。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能指出相关开示可能违反《秘密法》中某一明确、具体的条款,此种情况下《保守国家秘密法》并不应当被触发(triggered)。
在裁判证据开示义务是否确实与证据所在国国家秘密法律构成法律冲突时,美国法院往往对于被请求开示方主张的笼统性、概括性的条款不予认可。在涉及《保守国家秘密法》时,美国法院通常考虑其对于秘密定义的广泛性、灵活性,以及《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赋予中国政府机构追溯性地将信息宣布为国家机密的权力。因此, 若中国被请求开示方不能进一步明确、具体地证明法律冲突的存在,美国法院将倾向强制中国当事方开示证据。
三、美国法院的相关礼让分析
在美国法院认定法律冲突确实存在后,则将进行国际礼让分析(International Comity)。Societe N ationale Industrielle Aerospatiale v. United States Dist. Ct. for S. Dist. [6] 一案确立了法院在进行礼让分析时应考虑的五个因素:
(1)请求被开示文件或其他信息对调查或诉讼的重要性;
(2)请求的具体程度;
(3)请求的信息是否来源于美国;
(4)是否有获取信息的替代方式;
(5)不遵守开示请求会在多大程度上损害美国的重大利益,或履行开示义务会在多大程度上损害证据所在国的重大利益。
其后,在Laydon v. Mizuho Bank, Ltd.[7]一案中,法院还新增了考两项考虑因素:
(6)被请求开示方在证据开示时的合规难度;
(7)拒绝开示的当事方是否善意。
上述七项考虑因素在法院进行礼让分析时被广泛遵循。法院通常将对这七项考虑因素一一进行分析,对每项因素在个案中是否支持证据开示进行说理,并综合全局裁决是否应强制当事方进行证据的开示。与国家秘密相关的争议往往集中在礼让分析中的 第五个因素 ,即国家利益间的平衡(不开示在多大程度上损害美国的利益,开示在多大程度上又会损害证据所在国的利益。)且要求或禁止证据开示的利益分别需进行评估,以确定此种利益为重大的、实质性的利益。对于美国来说,其在保护原告权利 [8],及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避免高昂的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重大利益 [9]。而在考虑证据所在国利益时,美国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外国所表达的利益、争议前外国政府对相关问题保密性的关注及指示 [10]。
在Wultz v. Bank of China Ltd.[11]一案中,法官认为,要求开示外国政府的非公开监管文件可能会侵犯外国的主权并违反国际礼让原则。由此,若被要求开示的文件为中国政府出具的非公开的监管性文件,法院将支持中国当事方不开示相关文件的请求。在另一案中,法院认为,由于中国政府没有表示公开这些文件会危及国家安全或任何国家利益。在涉及《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这一争议悬而未决的多个月中,中国政府也没有表示过任何担忧。在这种情况下,就相关文件的开示而言,美国的利益占了上风。
此外,第七项因素“拒绝开示方是否善意”也在国家秘密相关礼让分析时被法院特别讨论。法院认为,被请求开示方在众多涉案文件中,只对少量文件请求减免开示义务,代表着其并非滥用国家秘密法律以恶意逃避证据的开示 [12]。因此,法院认为被请求开示方为善意,认定该因素为支持不开示证据的因素。
四、结语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在面对当事方证据开示请求的动议时,通常会根据多个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当被请求开示方援引证据所在国秘密法而拒绝开示时,美国法院要求其应首先证明所主张的法律冲突确实存在,然后美国法院将进行国际礼让分析,在法律冲突中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案件的公平审理。中国当事方若认为履行美国证据开示义务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应充分研究相关条文,尽可能提供具体、明确的证明,且准备相关专家意见、援引类似案例,以促使美国法院减免其证据开示的义务。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