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通常被认为不能共存。具体而言,两枚商标在文字、图形、发音等方面近似,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例如当一个消费者看到“农夫果园”时,很容易将其与“农夫山泉”相联想,看到“金鲤鱼”食用油则很容易将其与“金龙鱼”食用油相联系,认为其均是出于同一产品提供者的系列产品。当然,上述两组商标确实来自于同一个商品提供者。
那么对于来自于不同提供者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很容易产生混淆。因此,这种情形下的近似商标原则上是不能够共存的。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两个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消费者能够清楚区分两者的来源,那么它们可能被允许共存。现实中我们却经常看到一些不同主体之间的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甚至不乏知名品牌。这种现象不仅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也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例如乳蛋白饮料的“六个核桃”与“沃源六仁核桃”存在共存。虽然经过了异议程序,商标局还是准予“沃源六仁核桃”注册。虽然“六仁核桃”和“六个核桃”近似,但是“六个核桃”作为知名品牌,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的品牌辨识度和忠诚度,消费者对其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和来源有清晰的认知,能够轻易将其与其他类似品牌区分开,加之“沃源六仁核桃”中还有显著的“沃源”部分,也能够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
分析来自不同市场主体的近似商标之所以能够在类似商品/服务上共存,也有其现实的原因:
首先是消费者认知与市场实际。在许多情况下,尽管商标名称和设计相近,但由于消费者对知名品牌有较高的辨识度,往往是越是知名度高的品牌,消费者对其越熟悉,因此越能够清楚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
其次是市场定位与价格差异。双方品牌在市场定位和价格上存在差异,所面对的消费者往往不是同一群体。例如,美日汽车的定价往往不足10万元,而丰田汽车的定价一般为20-50万不等。由此可见,双方商品的市场定位完全不同,两者间的消费者很少存在交叉。
最后,鉴于2021年之前商标局及法院对商标共存协议相对宽松的态度,产生了很多 近似商标共存的现象。这一点体现了官方对享有私权的市场主体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共存意愿。但是自2021年之后商标局收紧了对商标共存协议接受态度,因此在近几年的商标审查中共存的现象理论上是会越来越少的。
经常开展商标查询则不难发现,商标共存现象在现实中并不罕见,这种现象不仅反映了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将对市场主体使用商标情况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挑战。未来,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之间找到平衡,将是法律界和监管部门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只有在法律、市场和消费者之间找到平衡,才能实现商标保护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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