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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eptember 2025

商标保护之司法救济,中国商标制度概述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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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D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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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企业...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立法

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企业、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设立商标制度。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82年8月2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

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8月3日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2014年4月29日修订,2014年5月1日施行。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实施,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14年12月18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14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2日通过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2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公约

中国于1980年06月03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0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10月0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4年08月09日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年12月01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01年12月11日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注册商标及商标专用权

中国商标法保护四类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注册商标可以通过注册申请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而获得。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始于核准注册之日,有效期十年; 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如何获得注册商标

为在指定的商标或服务上获得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商标所有人应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申请审查后,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核准注册。

详细的申请要求、所需文件及申请和审查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商标概述: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受商标法保护。

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寻求行政救济)。

本文将讨论司法救济

寻求行政救济,请参见中国商标概述:商标保护之行政救济

专用权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

侵权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上述第(6)项所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上述第(7)项所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a)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b)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c)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侵权判断

在准备诉讼文件和答辩时, 权利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可参考以下法院判断商标侵权会考虑的因素。

商标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相同与近似

前述侵权行为的第(1)和(2)项中所称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前述侵权行为的第(2)项中所称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所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如下:

(a)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b)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c)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类似商品/服务

前述侵权行为的第(2)项中所称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针对前述侵权行为的第(2)项,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即尼斯分类)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是否驰名,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评审、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相关权利人依据相关规定主张其驰名商标权利,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驰名商标相关规定主张权利的,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1) 以违反商标法中驰名商标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2) 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3)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 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 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 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 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所述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普通的未注册商标,除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外,只要其使用合法,是可以使用的,但无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给予的商标专用权。

然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获得类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如下特殊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容易导致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将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注册的驰名商标

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

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享受普通注册商标的上述保护范围之外,一定条件下还能享受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如下特殊保护。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1) 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2) 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3) 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4) 其他相关因素。

寻求司法救济

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人

起诉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注册人不起诉包括商标注册人明示放弃起诉的情形,也包括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已知道有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而仍不起诉的情形。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侵犯驰名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证据收集

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原告负有举证义务,需要在起诉前收集充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其主张。证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原告如何重视都不为过。

临时禁令、保全

临时禁令、财产保全: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

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可以向前述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行为保全。

商标局中止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起诉

原告(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写明原告、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原告主体证明,能够证明其商标权有效、被告侵权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如委托代理人)。

如原告为自然人的,主体证明材料可以是身份证或护照。原告为法人的,主体证明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原告是涉外或涉港澳台法人,原告主体证明材料包括主体存续证明、法定/授权代表人证明。

如原告是涉外法人或自然人,原告主体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须在原告当地国/地区办理公证、认证(或海牙认证)手续,这些公证认证材料还需要附送法院指定翻译机构翻译的中译文。

如原告为台湾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原告的主体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由北京公证协会出具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

如原告为香港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原告的主体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须先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专用章。

如原告为澳门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原告主体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立案、受理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原告主体证明,以及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签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传送起诉状

法院在正式立案后会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证据交换

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进行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开庭审理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进行事实与理由陈述、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

调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和解,化解矛盾纠纷。

决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判决。法院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法院的裁判结果,如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等。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和商标法相关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以下数额确定: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销毁、禁止进入商业渠道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刑事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赔偿的确定

基本原则: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恶意侵权: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计算方法:

按照上述原则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上述原则中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上述原则中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法定赔偿金: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上述法定赔偿金。

法院确定上述法定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就法定赔偿金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合理开支: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告举证: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账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三年未使用免赔偿: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理来源免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维持原判决、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法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的判决或裁定。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再审

尽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但当事人认为二审裁判有误,可以就是否提再审的问题,咨询律师。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下第(1)、(3)、(12)、(13)项所列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文件:

(1) 再审申请书,载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具体的再审请求。

(2) 再审申请人主体证明材料(包括:存续证明、法定/授权代表人证明文件)

(3) 委托授权手续(如委托代理人)

(4) 原审裁判文书

(5) 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其他民事诉讼案

除受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受理商标权权属纠纷案、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等民事商标案件。

其程序与侵权纠纷案类似,不再赘述。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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