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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June 2023

从"曼联"商标无效案看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制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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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IT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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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曼联,相信大家对这只传奇的英超足球俱乐部都不陌生,它不仅曾多次夺得英超联赛冠军,也曾经问鼎欧洲足联欧洲联赛冠军。多名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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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曼联,相信大家对这只传奇的英超足球俱乐部都不陌生,它不仅曾多次夺得英超联赛冠军,也曾经问鼎欧洲足联欧洲联赛冠军。多名知名球星曾经在此俱乐部效力,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大卫·贝克汉姆、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等。正如在官方公众号《曼联足球俱乐部》所介绍的:在世界体坛,曼联的历史是独一无二的。这也是俱乐部所闻名于世的原因。这是一段让人应接不暇的历史,当中既有荣誉,也有灾难;既有伟大的球员,也有传奇的教练;还有那令人赏心悦目的足球;而每一段历史的结局,犹如好莱坞大戏般精彩。

2月14日,曼联在2022/2023赛季欧联杯淘汰赛中以2比1逆转巴萨,晋级欧联杯16强。与此同时,其与施某某的商标案件也迎来了强势逆转,可谓双喜临门。曼联足球俱乐部的英文名称是“MANCHESTER UNITED FOOTBALL CLUB LIMITED”,简称为“MAN UTD”或者“MUFC”。施某某在多个类别抢注了曼联的“MAN UTD”商标。曼联自2014年开始就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有些案件甚至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而就在这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三份无效宣告裁定支持了曼联的请求,裁定认为施某某注册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是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或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从而裁定第35185661号、“MANUTD”商标、第35178714号“MANUTD”商标、第35173762号“曼魔 MANUTD”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九年的维权之路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笔者认为,从这三件案件的成功我们可以感受到我国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力度和决心。为了打击恶意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近年来出台了多部政策文件,多种组合拳联合出击,效果显著。为了从源头进一步全面系统地遏制恶意商标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遏制恶意商标申请行为的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对征求意见稿涉及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条款进行粗浅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目前以注册为保护基础,申请在先原则的商标体系所带来的商标恶意注册频发的现状,强化商标使用义务的同时,对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了体系化的梳理。首先,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的定义,列举了以下五种情形:(一)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三)申请注册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或者权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有其他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该条款全面地涵盖了绝对理由、相对理由和兜底条款,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驳回商标恶意申请、商标权利人对恶意申请进行异议和无效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相信有不少公司有过这样惨痛的经历,通过异议或者无效打掉了对方的商标注册,而对方就像一只打不死的小强一样不断地进行重复申请并获得初审公告或者注册,商标权利人只能重复对其进行异议或者无效,亦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如果征求意见稿的上述条款能够得以通过并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基于该条款直接驳回申请,这无疑可以使打击恶意商标申请的关口提前。

其次,征求意见稿建立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加强了对于商标权利人的救济,重在实现实质性公平正义。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商标维权成功的结果是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商标权利人需要另行提交申请来取得注册。而是否能够成功获得注册取决于是否有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异议无效案件和商标申请案件是独立的两条线,需要进行独立的审查。如果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得以实施,则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即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摹仿的;违反本法第十九条,即构成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以及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即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情形的,可以适用强制移转制度。但是,对因违反本法其他规定予以无效宣告的商标,并不适用该制度。

认定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就属于这类不得适用强制移转制度的商标。在(2021)京行终1647号 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中,诉争商标虽然已经转让给商标权利人,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然判决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已经使用或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近似的商标百余件,已超过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情形。法院进一步认定,本案系针对被诉裁定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出撤销对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且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在此前提下,对上诉人撤销对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可见,针对违反恶意注册绝对条款的商标,这类商标不仅损害了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不仅恶意申请人不得注册,善意受让人同样不允许。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对无效程序中的强制移转制度仅适用于违反相对条款的商标。

再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恶意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对注册后、宣告无效前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提高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惩罚数额。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但该条款并未对罚款处罚数额做出明确指导规定,这无疑会增加商标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从而使处罚成效大打折扣。而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该条款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数额,使得试图实施恶意行为者对风险有了更加直观的判断,相信该规定相较现行规定会给恶意注册申请人带来更大的威慑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与民事赔偿,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以及第八十四条的恶意诉讼反赔制度,全方位全体系地加强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

最后,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商标代理行业的监管,堵上了部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源头,具体涉及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八十六条。商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本应为客户的商标保护提供专业的建议。但是有一些机构却利用法律的漏洞诱导客户进行不当的商标注册或者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大量抢注国外品牌然后高价卖给权利人,抢注商标后在淘宝等平台进行恶意投诉等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不诚信行为是滋生恶意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征求意见稿显然加大了商标代理行业的监管力度,让商标代理行业回到健康的轨道上来。

虽然仅是征求意见稿,但是笔者认为一些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规则已经在实际案件中得以灵活运用,对于恶意商标申请人也会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在期待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制度最终得以建立的同时,我们要积极地对恶意行为采取措施,利用现行法条打赢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反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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