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美国当地时间2025年7月3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宣布与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Alpha and Omega Semiconductor Incorporated(AOS)公司达成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1。根据此和解协议的内容,在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11月22日左右,AOS未经过BIS的授权许可,将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管制的EAR99物项(包括电源控制器、智能电源模组和相关配件等产品)出口给华为,违反了EAR的规定,AOS同意支付4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045.3万元)的民事罚款。
AOS向华为供货违反EAR被罚的案例(AOS案)是美国商务部BIS自希捷案之后对于与华为交易的主体采取的又一重大执法行动。本文旨在深入剖析AOS案,分析AOS违反EAR的根源,并为中国企业总结其遵守美国出口管制规则(尤其是实体清单主体相关的规则) 的启示。
一、案件背景及介绍
AOS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年轻美国半导体公司,设计、开发并供应功率半导体产品。AOS 的产品组合主要面向高需求应用领域,包括便携式计算机、显卡、数据中心、AI 服务器、智能手机、面向消费类和工业类电机控制、电视、照明设备、汽车电子以及各类设备的电源供应。
华为及其非美国关联主体(以下合称"华为")于2019年5月16日被列入美国BIS的实体清单。自此,对于所有受EAR管制的、出口至华为或涉及华为的物项交易(包含出口、再出口、国内转移的行为),均需要向美国商务部BIS申请许可证。根据和解协议,AOS在此案中所实施的违规行为涉及其未经美国商务部BIS的授权许可,向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华为出口受EAR管制的EAR99物项的行为。根据和解协议,具体而言,AOS在此案中所实施的违规行为按时间段可细分为如下:
(1)在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7日期间,AOS美国员工从美国四次向AOS甚至出口了大约600个智能电源阶段控制器及相关配件的产品样品并最终转移给华为使用,此出口行为未申请美国商务部BIS的许可证,违反了EAR第764.2(a)条、EAR第744.11条及EAR744部分的附件4规定;和
(2)在2019 年 6 月 16 日到 2019 年 11 月 22 日期间,AOS 美国员工从美国十一次向位于AOS深圳出口了大约 1,056 个智能电源模组、电源控制器和相关配件的产品样品并最终转移给华为。同样,AOS 并未为这些交易向美国商务部BIS申请许可证。并且,在此期间,AOS向其外部律师咨询关于与华为的哪些交易行为是许可的、哪些是禁止的并获得对应的法律意见,而AOS最终仍从事此违规行为,因而其被认定为存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违规行为的发生的情节,违反EAR第764.2(e)条、EAR第744.11条及EAR744部分的附件4的规定。
1、针对AOS在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7日期间违规行为的分析
根据和解协议,AOS的数字电源业务部门(Digital Power Business)成立于2018年,主要在德克萨斯州的奥斯汀开展业务。自AOS数字电源业务部门成立以来,AOS一直在与包括华为在内的潜在客户进行讨论商业合作,华为试图将AOS的数字电源业务部门确立为数字电源产品的供应商。截至2019年5月,华为尚未将AOS列入其数字电源供应商。在华为于2019年5月16日被列入实体清单之后,AOS及其他的供应商就停止向华为发货。
为了推进供应商资格认证流程,AOS需要向华为提供产品样品,以便华为可以测试这些产品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华为的计划用途。鉴于与华为的交易存在一定的敏感性,AOS自华为被列入实体清单之前及之后定期与其外部律师进行沟通,以了解AOS是否可以与华为交易,以遵守美国出口管制规定。早在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1月,AOS定期与外部顾问沟通,以了解由于华为被列入实体名单,AOS是否可以与华为展开业务。然而,AOS与外部顾问之间的沟通集中在:如果AOS在中国制造、测试和包装产品,是否可以将外国制造产品供应给华为。在2019年5月18日左右,AOS的外部律师向AOS提供了指导,指出"对于在中国组装且不含超过最低成分的受控美国原产内容的产品,不需要获得BIS授权(即可提供给华为),因为此类产品不受EAR的管辖" 2。外部律师同时建议如果AOS不确定相关产品是否受EAR的管辖,AOS应立即停止向华为供应这些产品,待进一步分析它们是否受EAR管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AOS没有向其外部律师提供与华为供应商资格过程相关的、从美国出口产品样品至华为的具体细节,也未就将产品样品从美国出口到华为进行测试和评估的许可问题寻求外部律师的指导,这就导致了AOS违反EAR规定的行为。
在2019年5月28日左右,AOS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往中国,与华为会面讨论AOS作为华为潜在供应商的地位。同一天,一名AOS台湾员工向AOS美国员工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提及AOS高管与华为的会议,并通知AOS美国员工,AOS"可以向华为提供产品,包括数字电源产品",并要求请求AOS员工向AOS深圳的一名工程师出口200个智能电源阶段样品,(再转移给华为)以供华为评估。AOS美国员工于是出口了所请求的产品样品。在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7日之间,AOS美国员工从美国四次向AOS深圳出口大约600个样品智能电源阶段控制器及相关配件的产品样品并转移给华为;且未就其出口行为向美国商务部BIS的授权许可,导致违反EAR规定。
2、针对AOS在2019 年 6 月 16 日到 2019 年 11 月 22 日期间违规行为的分析
在2019年6月16日左右,应AOS的请求,AOS的外部律师向AOS提供了指导,明确界定了与华为有关的活动哪些是可以在未事先获得BIS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的,哪些是被禁止的。外部律师指出,AOS员工"不得向华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提供任何来源于美国、正在从美国供应或转移、或已过境美国或将过境美国的AOS产品";并进一步明确,即使"不受EAR管制的物项"(even an item [that was not otherwise subject to the EAR]),如果是从或通过美国出口或再出口到华为,也不得提供给华为" 3。 AOS没有将该外部律师的指导意见在内部进行分发并对员工提供指导,也没有采取措施了解AOS员工是否正在从美国出口物项给华为。
在 2019 年 6 月 16 日到 2019 年 11 月 22 日期间,AOS 美国员工 11 次从美国向 AOS 深圳出口大约 1,056 个智能电源模组、电源控制器和相关配件的产品样品并转移给华为。AOS 并未为这些交易申请或获得许可证。同时,鉴于AOS曾在2019年6月16日获得外部律师关于与华为交易的指导意见,美国商务部BIS认定 AOS 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尽管智能电源阶段、控制器和相关配件是外国生产的,从美国向中国出口这些产品给华为时,需要获得 BIS 的授权许可。AOS通过将受EAR管辖的物项转让给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而没有获得所需的许可证,并且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违规行为的发生,AOS因此违反了EAR的规定。
二、AOS案涉及的EAR规则解读与分析
在AOS案中,AOS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与华为被列入实体清单相关的出口管制规则,尤其是涉及 "受EAR管制的物项"(Subject to EAR)的规则。
在美国商务部BIS于2019年5月16日将华为列入实体清单之后,BIS曾发布多项规则不断升级对华为的出口管制以限制华为获取美国先进技术和物项。BIS的监管方式主要围绕两条主线开展,一是通过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将更多的物项受到EAR的管制,由此建立对物项的管辖权;二是建立从以华为为单个的交易主体扩大到对交易层面的监管。例如,BIS在2020年5月15日发布针对华为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实体清单脚注1规则("2020年5月15日规则") 4,禁止未经许可重新出口、从国外出口或在国内转让某些外国生产的物项,如果知道该外国生产的物项将转给在实体名单脚注1实体。再如,BIS在2020年8月17日升级对华为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实体清单脚注1规则("2020年8月17日规则") 5,将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主体范围从"2020年5月15日规则" 中的"实体名单脚注1实体"扩大至"当脚注1实体清单的实体参与涉及该外国生产物项的任何交易时,如买方、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鉴于在AOS案中,BIS指控AOS违规行为的期间为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11月22日,此期间内BIS关于华为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实体清单脚注1规则尚未发布实施,我们因此对此期间适用的EAR规则(主要是最小占比规则)加以分析。
结合上述的案件介绍部分,在华为于2019年5月16日被列入实体清单后,向华为出口任何受EAR管制的物项均需要申请BIS的授权许可。而当AOS从美国出口产品样品至AOS深圳并转移给华为时,根据EAR的规定任何源于美国的产品均受EAR的管辖,由此导致这些产品样品受EAR管辖,且其出口至华为,直接违反了EAR规定。
三、AOS违规行为的根因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AOS案件折射出企业在业务开展中可能因为缺乏对美国出口管制规则的理解、缺乏对员工的出口管制合规培训、缺乏对外部律师法律意见的重视等原因导致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我们理解,AOS违规行为的根因分析如下:
1、未全面、如实地向其外部律师披露拟与华为开展的交易。在本案中,AOS没有全面、如实地向其外部律师披露其拟与华为合作的业务情况与细节,即AOS未如实告知其外部律师,AOS为与华为合作,需要将产品样品从美国出口至AOS深圳而后再转移给华为的情形,导致AOS也未就将产品样品从美国出口到华为进行测试和评估的许可问题寻求外部律师的指导。
2、缺乏对美国出口管制的认知与了解,尤其在华为及其非美国实体在2019年5月16日被美国列入BIS实体清单之后的出口管制规则缺乏了解、对于哪些物项受EAR管辖(Subject to EAR)缺乏了解。在AOS案中,AOS对于从美国出口的物项受EAR管辖缺乏基本的认知,从而将EAR99的产品样品从美国出口至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华为,构成将受EAR管控的物项无许可证出口至华为的行为,违反了EAR规定。
3、缺乏对员工的出口管制合规培训。在AOS案中,在华为及其非美国实体被列入BIS实体清单之后,AOS台湾员工指示AOS美国员工从美国出口产品样品至AOS深圳并转移至华为,并声称"AOS可以向华为提供产品,包括数字电源产品",忽视了产品样品从美国出口将会导致该产品样品受到EAR的管辖,因此导致了违反EAR规定;这说明AOS员工对于出口管制规则缺乏一定的了解及缺乏出口管制合规的意识。
4、外部律师的法律意见并未得到重视并未在AOS内部用于员工行为指导。AOS外部律师的法律意见明确,"AOS 员工不得向华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供任何来自美国的、正在从美国供应或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已经或将通过美国进行转运的AOS产品;即使是一个[不受EAR管辖的物项],如果它从美国出口或再出口到华为,也无法提供给华为"。而AOS并未重视外部律师的法律意见,也未将该法律意见在公司内部分发或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行为指导。试想,如果AOS对其外部律师的法律意见予以重视并在公司内部予以分发培训,那么AOS员工有可能会意识到从美国出口EAR99物项的产品样品至华为的行为会导致违反EAR的规定。
5、缺乏对出口物项的出口管制管理机制,包括物项是否受EAR管辖及出口行为是否需要许可证。在AOS案中,AOS台湾员工指示AOS美国员工出口EAR99的产品样品至AOS深圳并再转移至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华为时,该出口行为所依赖的指导规则仅来自AOS台湾员工的邮件,这反映出AOS内部缺乏对对出口物项的出口管制管理机制,包括判断出口物项是否受EAR管辖、出口是否需要许可证、针对交易的出口管制审查分析等。
四、AOS案件对企业的启示
在此案中,尽管被执法和处罚的AOS是美国公司,但随着美国不断升级对中国的出口管制规则,并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AOS案都对于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以及与实体清单主体由合作关系的企业敲响出口管制合规的警钟。AOS案对企业的启示如下:
1、企业在完全在美国之外制造产品时,也应仔细评估其在EAR下的义务,尤其是应对EAR下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予以重视和分析。这是因为EAR下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并不仅限于与华为以及实体名单上的交易,且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范围正在迅速扩大,会导致更多的海外制造的产品受到EAR的管辖。例如,作为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的回应,BIS对目的地为俄罗斯或白俄罗斯的外国制造产品实施了全面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6;同时,BIS发布了一系列针对目的地为中国的与半导体制造和超级计算机相关的外国制造产品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7。
2、全面、如实地向其外部律师披露拟开展的交易。在AOS案中,AOS没有全面、如实地向其外部律师披露其拟与华为合作的业务情况与细节,包括需要将产品样品从美国出口至AOS深圳,再由AOS深圳转移给华为;由此导致AOS将产品样品从美国出口至华为的行为违反了EAR的规定,构成此次违规。试想,如果AOS将其拟从美国出口产品样品至华为的情况告知其外部律师并寻求外部律师的法律意见,那么AOS便有机会认识到此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从而能避免。
3、跟踪和分析企业业务行为可适用的出口管制规则的变化,尤其是美国的出口管制相关规则,并分析该规则的变化对于企业业务行为的影响,并开展风险评估。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持续跟踪和分析出口管制规则的的更新和变化,并及时分析规则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由此指导公司的业务开展。在AOS案中,华为及其非美国实体于2019年5月16日被美国商务部BIS列入实体清单,由此导致所有受EAR管制的物项出口至华为均需要许可证,而AOS却忽视缺乏对该规则的深入理解,并未对华为被列入实体清单后对与AOS公司的各项业务交易开展风险评估,实施了从美国向华为出口产品样品的行为,导致违反了EAR的规定。
4、强化对员工的出口管制合规培训。在AOS案中,在华为及其非美国实体被列入BIS实体清单之后,AOS美国员工和AOS台湾员工均缺乏关于出口管制的合规培训,误以为从美国出口产品样品至华为是合规的,殊不知任何源自美国的物项均受EAR管辖,由此导致AOS后续从美国出口产品样品至AOS深圳并转移至华为的行为违反EAR规定,进而触发了此次的执法活动。
5、重视外部律师的法律意见并在企业内部分发以用于员工行为指导。企业对于外部律师的法律意见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分析外部律师的法律意见将会如何影响公司拟开展的交易,遵从外部律师法律的意见可能能使企业避免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例如在本案中,AOS外部律师指出"AOS 员工不得向华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供任何来自美国的、正在从美国供应或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已经或将通过美国进行转运的AOS产品;即使是一个[不受EAR管辖的物项],如果它从美国出口或再出口到华为,也无法提供给华为",如果AOS对其外部律师的法律意见予以重视,或许可以避免此次违法行为与执法。同时,鉴于企业员工常常是业务行为的第一线人员,企业还应当将外部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行为指导,使员工能够意识到哪些行为可能违反EAR的规定,从而可以为企业避免违反出口管制的规定提供一定的机会。
6、建立并强化对出口物项的出口管制管理机制,包括物项是否受EAR管辖、出口行为是否需要许可证、建立交易审查机制等。在AOS案中,AOS美国员工仅依靠AOS台湾员工的一封邮件便实施了出口行为,这反映出AOS企业内部缺乏相应的出口管制管理机制以防范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缺乏对出口物项的出口管制管理机制易触发企业从事违反出口管制相关规则的风险。企业在内部应建立系统性的出口管制管理机制,明确物项是否受EAR管辖、出口行为是否需要许可证,并建立交易审查机制,对可能违反出口管制规则的交易或行为进行审查和分析,以最大程度上避免违反出口管制规则的风险。
结 语
从微观层面来看,美国商务部BIS自希捷案之后对AOS开展执法行动体现了美国日益加强对与华为的交易的关注与执法,这就为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以及与实体清单主体由合作关系的企业敲响出口管制合规的警钟。从宏观层面来看,美国利用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政策工具来打压中国企业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出口管制执法是特朗普政府的"美国优先"贸易政策(America First Trade Policy)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优先"贸易政策备忘录(Memorandum on America First Trade Policy)指示美国国务卿和美国商务部长审查美国出口管制体系,提出修改建议以保持和增强美国的技术优势,并堵塞导致战略物项、软件、服务和技术转移的漏洞(how to maintain, obtain, and enhance our Nation's technological edge and how to identify and eliminate loopholes in existing export controls)8。美国商务部长霍华德·卢特尼克(Howard Lutnick)在BIS出口管制和政策年度更新会议上的主旨演讲中表示将"加强BIS执法力度(A ramp-up in BIS enforcement)"并"加强对中国的关注"(A heightened focus on China)。 在上述背景下,中国企业应对其出口管制合规工作更为审慎和慎重,避免触发违反美国出口管制的行为,我们希望在此文中以AOS案的深入剖析为企业开展出口管制合规工作提供一些思考。
注释:
1 请见美国商务部BIS与AOS的和解协议 https://www.bis.gov/media/documents/e2995-alpha-omega
2 请见美国商务部BIS与AOS的和解协议 https://www.bis.gov/media/documents/e2995-alpha-omega
3 请见美国商务部BIS与AOS的和解协议 https://www.bis.gov/media/documents/e2995-alpha-omega
4 请见《出口管理条例:对一般禁令第三条(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和实体清单的修订》, Federal Register ::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Amendments to 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 (Foreign-Produced Direct Product Rule) and the Entity List
5 请见《将华为的非美国实体加入实体清单、取消临时一般许可以及对一般禁令第三条(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修订》, Federal Register :: Addition of Huawei Non-U.S. Affiliates to the Entity List, the Removal of 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 and Amendments to 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 (Foreign-Produced Direct Product Rule)
6 请见《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针对伊朗对以色列的侵略和对俄罗斯的军事支持的出口控制措施》,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4/22/2024-08622/export-control-measures-under-the-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ear-to-address-iranian
7 请见《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增加,以及对现金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物项控制的改进》,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12/05/2024-28270/foreign-produced-direct-product-rule-additions-and-refinements-to-controls-for-advanced-computing
8 请见《"美国优先"贸易政策》,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america-first-trade-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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