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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25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以下简称"BIS")正式发布"关联规则"(The Affiliates Rule,又称"50%规则"),并同步更新出口管制相关操作指引。
BIS关联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对于任何未被明确列入相关清单的主体,若其股权由一个或多个清单上的列名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单独或合计持有达到50%及以上,则该未列名主体将适用列名主体在《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以下简称"EAR")下的许可证要求及其他相关限制。
BIS担忧实体清单(Entity List)和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ilitary End-User List,以下简称"MEU清单")上的列名实体可能通过设立新公司等方式规避管制。为应对此类规避行为,BIS借鉴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OFAC")的相关规定,新增了50%规则。该50%规则将同时适用于实体清单、MEU清单和EAR第744.8条下与特定OFAC制裁项目相关的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上的列名实体。BIS仿照OFAC的过往规则新增50%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弥补此前《出口管理条例》框架下实体清单与军事最终用户清单在关联实体管制上的漏洞,强化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整体实施效力,进一步规制敏感技术与物项的跨境流向。 1
与以往主要依赖"点名列入"的监管模式不同,本次BIS通过引入OFAC的50%规则与最严格限制规则,借助其自动适用的机制实现穿透式覆盖,将相关限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从个别被列名实体,进一步延伸至其关联公司。一方面,50%规则试图封堵被列名实体通过新设公司继续开展受限物项交易的规避路径;另一方面,全球企业因为本次新增的50%规则在跨境交易中承担更高标准的尽职调查义务。
二、BIS关联规则的核心内容
新增的关联规则,即"50%规则"是BIS对实体清单与MEU清单管制范围的重大扩展,核心在于将"股权关联"纳入管制认定标准,打破此前仅针对"清单列明实体"的局限。
2.1 规则定义与适用前提
根据BIS官方解释,"50%规则"的核心内容包括两项:若某实体(以下简称"关联实体")由实体清单或MEU清单上的一个或多个实体合计持有50%及以上股权,则该关联实体自动被纳入对应清单的管制范围,适用与清单列明实体相同的许可要求与审查政策。若关联实体由清单实体持有"大量少数股权"(BIS未明确具体比例,实践中通常指持股25%以上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则交易主体需对该关联实体开展额外尽职调查,确认其是否存在间接规避出口管制的风险。 2
2.2 适用阈值与所有权认定
"50%规则"的适用关键在于股权比例计算与所有权类型认定,BIS对此作出明确界定:
- 阈值标准:以"50%"为核心阈值,持股比例按"合计持股"计算(多个清单实体持股可累加),且不区分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
- 所有权类型:清单实体直接持有关联实体的股权,持股比例直接计入合计比例。如果清单实体通过第三方(如子公司、关联企业)间接持有关联实体的股权,需进行"穿透审查"——即追溯至最终受益所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UBO),将间接持股比例按股权链条的实际控制关系折算后计入合计比例。 3
向下穿透:和以往OFAC的规则类似,本次穿透规则依然是向下穿透,即列入规则之内的清单实体所控制50%以上的子公司,将自动被认为也是清单实体。目前该规则还不涉及向上穿透(即控股母公司)的认定。但是,在以往制裁业务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即使不能根据50%规则直接认定母公司,如果母公司存在一些特定情形(例如业务混同、资产混同、人格混同),也有可能被制裁所牵连,这种情况在央企集团公司中尤为突出。
此外,BIS还特别强调,间接所有权的穿透审查是"50%规则"的核心要求,交易主体需对关联实体的股权结构进行"全链条调查",直至确认最终受益所有人是否为清单实体,不得因股权层级复杂而省略审查。
三、美国出口管制核心清单制度
在"50%规则"出台前,BIS通过两大核心清单实现出口管制,二者均以EAR为法律依据,但其管制对象、范围与强度存在明确区分。
3.1 BIS实体清单(Entity List)4
- 法律定位与管制目的
实体清单是BIS依据EAR§744条款设立并维护的贸易管制清单,其核心管制目的是通过限制敏感物项含商品、软件、技术的出口、再出口及境内转移,防范"有损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外国实体获取相关物项。
- 管制对象与措施
- 管制对象:包括外国个人、企业、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及民间组织等,需经BIS个案认定其活动存在"危害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情形。
- 管制措施:被列入清单的实体并非完全禁止交易,而是适用额外许可要求——任何向该类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受EAR管辖物项的主体(包括美国企业及使用美国技术的第三国企业),均需事先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
- 许可审查政策:对多数许可证申请,BIS采用"推定拒绝"原则,即除非申请人能证明交易不存在危害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风险,否则许可申请将被驳回。该政策导致与清单实体的交易在实践中面临极高法律障碍,相关主体需承担严格的合规风险。
3.2 军事最终用户(MEU)清单 5
- 法律依据与管制范围
MEU清单是BIS依据EAR§744 Supplement No.7设立的专项管制清单,旨在强化对"可能将美国物项用于军事用途"的特定国家实体的管制。其适用国家明确包括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缅甸、柬埔寨、尼加拉瓜及委内瑞拉。
- 管制对象与义务
- 管制对象:主要涵盖所列国家的武装部队、政府情报机构、为军事活动提供支持的国有企业及其他实体,具体以BIS公布的清单为准。
- 管制措施:MEU清单内实体进口受EAR管辖的敏感物项(如特定电子设备、半导体制造技术、航空航天部件等)时,需向BIS申请许可证,且许可审查同样以"推定拒绝"为原则(部分低风险物项除外)。
- 企业义务:MEU清单未穷尽所有"军事最终用户",BIS明确要求交易主体需承担法定尽职调查义务——即使某实体未被列入MEU清单,若其业务性质符合EAR对"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如为军事装备研发、生产提供支持),交易主体仍需按MEU清单实体的管制标准申请许可。
3.3 MEU清单的特殊适用情形
"50%规则"对MEU清单存在例外情形,需特别注意:若某实体仅"符合EAR对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但未被明确列入MEU清单(即未出现在EAR§744 Supplement No.7中),则其持股50%以上的关联实体不自动纳入MEU清单管制。
因此,此类关联实体是否受管制,需独立判断其自身是否符合EAR对"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若符合,则按MEU清单实体管制;若不符合,则无需适用MEU清单的许可要求。
该例外情形的核心目的是避免过度扩大MEU清单的管制范围,但其同时加重了交易主体的判断义务——需同时审查"母公司是否为列明MEU实体"与"关联实体自身是否为军事最终用户"两项要件。
3.4 50%规则与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 Rule)的联动
"50%规则"并非孤立适用,而是与EAR框架下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以下简称"FDP规则")存在联动效力。例如,若某清单实体(母公司)适用特定FDP规则(如针对俄罗斯及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的FDP规则),则其持股50%以上的关联实体(或子公司)自动适用同一FDP规则。关联实体即使未被单独列为FDP规则的适用对象,仍需遵守FDP规则对"外国直接产品"(如使用美国技术生产的第三国产品)的管制要求,进一步扩大了敏感技术的管制范围。
3.5 "最严格限制"原则的适用
当关联实体同时受多项管制政策约束时,BIS明确适用"最严格限制"原则,即:关联实体由多个清单实体持股(如部分来自实体清单、部分来自MEU清单),且不同清单实体适用的许可审查政策不同(如实体清单适用"推定拒绝",MEU清单某类物项适用"个案审查"),则优先适用对交易限制最严格的政策。
对该关联实体的所有交易,统一适用"最严格的审查政策"。例如,实体X(列于实体清单,所有物项许可申请均适用"推定拒绝")与实体Y(列于MEU清单,部分低风险物项适用"个案审查")合计持有关联实体A公司50%股权(X持股40%,Y持股10%)。根据"最严格限制"原则,对A公司的所有交易均需适用"推定拒绝"的许可审查政策,即使交易物项属于MEU清单下可"个案审查"的范围。 [6]
四、"50%规则"对中国实体的法律影响与合规挑战
"50%规则"对中国实体的影响集中于敏感行业管制、企业合规义务与供应链风险三大层面,相关主体需重点关注法律风险的防范。
4.1 重点行业的管制风险加剧
- 半导体与人工智能行业
中国半导体企业依赖的光刻机、EDA软件等关键物项均受EAR管辖,"50%规则"可能导致其境外关联实体(如持股50%以上的海外子公司)自动被纳入管制,进一步压缩技术获取渠道。
人工智能行业面临算力供应链风险:若英伟达、AMD等企业因"50%规则"限制向中国AI企业的关联实体供货,国内AI企业的算力设备采购将面临更大障碍,可能影响研发与生产进度。
- 军民两用技术相关行业
涉及军民两用技术(如航空航天部件、精密仪器制造)的中国实体,若其境外关联实体被认定为"MEU清单关联实体",将面临更严格的许可审查,甚至导致交易停滞。
4.2 企业经营层面的合规义务加重
- 股权架构调整的合规性要求
中国科技企业若需通过海外投资、合资等方式开展业务,需避免因"持股50%以上"导致关联实体被纳入管制,可能被迫调整股权结构(如减持至50%以下),但需注意调整过程中的"实际控制权"认定——虽持股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如通过章程约定决策权),但仍可能被BIS认定为"实质关联",触发管制。
- 第三方合作的审查义务
与美国企业或使用美国技术的第三国企业合作时,中国实体需额外审查合作方是否为"50%规则"下的关联实体,避免因合作方被管制而导致自身交易违规。企业需投入更多资源建立"股权穿透审查"机制,包括聘请专业机构核查境外关联实体的股权结构、跟踪BIS清单更新与规则解释变化等。
4.3 供应链与尽职调查的合规要求升级
- 拒绝方筛查的复杂性提升
此前,企业仅需通过"名称筛查"确认交易对手是否为清单实体;"50%规则"实施后,需升级筛查工具,实现"所有权穿透筛查",覆盖母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等多层级关联实体,避免因遗漏关联实体导致违规。复杂股权结构(如跨境多层持股、代持)可能导致筛查工具无法准确识别关联关系,需结合人工核查补充验证。
- 所有权地图绘制与动态监控
BIS要求企业对交易对手的股权结构绘制"所有权地图",明确最终受益所有人及与清单实体的关联关系,并对股权变动(如增资、股权转让)进行动态监控——若交易对手的股权结构变化导致触发"50%规则",企业需立即暂停交易并申请许可。
- 地缘政治风险传导
中国可能针对"50%规则"采取反制措施(如加强对美国企业的市场准入审查),跨国供应链可能面临"双向管制"风险,企业需制定应急预案(如多元化供应链、储备替代技术等),降低管制政策变动对经营的冲击。
五、结语
BIS"50%规则"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出口管制制度向"关联实体穿透管制"的深化,对中国实体尤其是敏感行业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中国企业需以法律风险防控为核心,通过建立股权穿透审查机制、完善尽职调查流程、动态跟踪规则更新等方式,确保符合EAR及BIS的管制要求,同时积极应对地缘政治背景下的供应链波动,降低规则实施对经营的不利影响。
注释:
Footnotes
1 https://www.BIS.gov/press-release/department-commerce-expands-entity-list-cover-affiliates-listed-entities。
2 https://www.visualcompliance.com/blog/the-bis-50-rule-is-coming-what-it-means-for-export-compliance-and-how-to-prepare/#%3A~%3Atext%3DThe%20BIS%2050%25%20rule%2C%20similar%2Cto%20operate%20through%20unnamed%20affiliates.
3 https://www.descartes.com/resources/knowledge-center/preparing-bis-50-rule-export-compliance-risks-and-readiness
4 https://www.bis.gov/entity-list
5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44/appendix-Supplement%20No.%207%20to%20Part%20744
6 https://www.steptoe.com/en/news-publications/international-compliance-blog/bis-significantly-expands-restricted-parties-through-a-new-50-percent-rule.html#:~:text=On%20September%2030%2C%202025%2C%20the%20US%20Department%20of,Entity%20List%20or%20the%20Military%20End-User%20%28%E2%80%9CMEU%E2%80%9D%29%20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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