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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治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领域检察监督案件。
其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入选。
基本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1998年,2010年7月在深交所上市,是以“电”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之初即以“长高”作为企业字号,并于2006年起在第9类与电力设备相关的商品上陆续注册“长高”系列商标。
乙公司于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分别在第10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2件“长高电新”商标。2022年9月,乙公司以“长高电新”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成立丙公司。
2022年11月,乙公司与丙公司以甲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长沙市检察院履职中发现乙公司、丙公司涉嫌恶意诉讼的线索,于2023年3月依职权受理案件,重点查明了以下事实:
第一,甲公司自1998年成立起即使用“长高”字号,并在电力设备领域注册了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经实地走访发现,乙、丙公司实际并无经营活动。乙公司注册地址大门紧闭,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迹象;丙公司注册地无生产场地;两公司均无员工社保记录;产品不符合行业标准。
第三,乙公司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共申请注册129件商标,多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在其经营范围内。
第四,经检索乙公司、丙公司涉商标纠纷以及与其他公司商标、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情况,发现乙公司申请注册的若干商标与其他省份多家企业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且申请注册的时间与公司更名时间存在高度重合。
第五,是审查提起诉讼的动机。甲公司公告更名为“长高电新”次日,乙公司即申请注册“长高电新”商标。9月份取得注册商标后于11月即提起本案诉讼并索赔 1000万元,借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
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认定,乙公司、丙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长高电新”商标,其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恶意抢注后,两公司起诉主张甲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巨额赔偿,意图获取不当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2023年9月,长沙市检察院向长沙中院移送线索,提示乙公司、丙公司涉嫌恶意诉讼,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2023年12月,长沙中院认定乙公司、丙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当庭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其恶意诉讼行为罚款10万元。乙公司、丙公申请复议,湖南省高院于2024年1月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同时,经检察院、法院以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乙公司、丙公司等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注册商标宣告无效。
案件意义
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的,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恶意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审结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应依法就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于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及时向法院移送涉嫌恶意诉讼案件线索,建议法院审慎审理,依法甄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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