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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June 2025

岗位被AI替代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AB
AnJie Broa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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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迅猛发展,AI生成内容、智能系统等AI产物已深度渗透至社会经济各领域。
China Technology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迅猛发展,AI生成内容、智能系统等AI产物已深度渗透至社会经济各领域。在企业经营层面,AI技术正逐步取代传统人工岗位,成为提升生产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一技术革新引发了劳资关系领域的新争议:当企业以AI替代劳动者岗位,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分歧。

一、法律规定与实务困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无过失性解除的情形之一,但未对"客观情况"作出明确定义。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之解释,"客观情况"应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因此也并未详细说明客观情况的具体涵盖内容。虽有地方通过指导性文件细化认定标准,但目前仍未形成统一裁判尺度,且更多将客观情况限定于没有争议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产业政策调整 1。然而,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上述解释难以囊括因技术变革引发的新型劳动关系变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立法的滞后性及局限性带来的争议日益凸显,且争议通常就发生在裁审机关难以依据法律进行判断的非主观因素领域。

鉴于目前AI技术应用引发的岗位替代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策略调整,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与可预见性,此种立法空白导致实务中呈现劳资双方的价值冲突,从企业角度而言,原本的岗位被AI替代既是产能迭代后的必然结果,也是出于节约人力资源的目的;从劳动者角度而言,如果岗位本身的部分职能可以通过AI解决,那么就能够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从而将精力转移到解决更加复杂问题中去,实现企业与个人的互利共赢。然而,当岗位全部职能被AI完全取代,其存在的必要性随之消失,劳动者则面临裁员、失业的困境。在此背景下,司法裁判成为平衡技术创新与就业保护的关键环节。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承担着审查认定的重要职责。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具体司法案例,探究不同地区对该问题的裁判观点与倾向。

二、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岗位工作内容被AI替代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焦点问题,不同地区的法院基于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呈现出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限缩"客观情况"的认定范围

在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员工原岗位的工作内容被AI替代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在北京一中院的(2024)京01民终11896号案中,科技公司主张原有传统人工采集地图数据业务被机器采集数据取代,属于地图数据获取技术的更迭,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科技公司取消导航产品部系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2022)京02民终9864号中,北京二中院也表示"金鹰国际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实行机器系统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

类似的观点出现在广州中院做出的(2023)粤01民终32101号案件中,原平面设计师的工作内容已由midjourney、PixsoAIPixsoAI等人工智能取代,但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因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而作出的组织架构调整,该等情形并不符合上述关于'客观情况'的解释。"

此类裁判逻辑聚焦于"客观性"要件的审查,强调AI技术应用属于企业主动选择的经营手段,缺乏外部不可抗力因素。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3)苏0583民初11380、11864号案件进一步明确,基于工厂智能化提升,原有的目视工人管理改为人工智能刷卡管制,但"甲公司系基于经营原因自主进行的人力缩减......故本院认为甲公司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在(2022)闽0881民初237号及(2019)闽01民终7307号案中,福建法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具体的陈述,强调了客观情况的不可预见性:"华润公司为使用公司一卡通智能发运系统运维需求,优化岗位配置,司磅员岗位被智能化取代,系企业内部为了追求更高利润而进行的生产管理系统升级,不满足受到外界不可预见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因此,应当认定华润公司实行一卡通智能发运系统技术改革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受非企业所能控制的客观情形,企业采用何种收银方式尚属于其可调控的范畴",因此均认为此类智能系统替代原有的人工岗位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

(二)肯定说:技术变革下的弹性解释路径

然而,在其他地区也有法院持不同观点,认为当原岗位工作内容因AI应用发生实质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例如,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民终720号案件中,被上诉人公司于2016年初开始在全国各家门店推行ERP系统上线,至2017年3月全部完成上线。法院认为"ERP系统的上线确实对员工所从事的数据分析工作产生影响,且取代了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因此,该用人单位决定取消员工的原营运分析岗位,且后续也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故该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样在上海(2021)沪0106民初32749号案中,用人单位在开发使用软件系统后代替了员工原本的工作内容,法院认定该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此后双方经多次谈话就协商变更员工的岗位及工作地点等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于法不悖,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的是,北京高院曾在2016年做出一起判决(2016)京民申3387号,"具体到本案,停车场收费从人工收费逐渐转变为智能系统自动收费体现了生产力的进步,是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在,虽然会客观上造成部分劳动者(比如本案的收费员)失岗的不利后果,但从社会整体效果而言,仍然属于对人力资源的有效节约。从促进社会发展、鼓励企业创新的角度,本院认为可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即便是在对于客观情形认定较为严格的地区,根据个案情况不同,以及审判人员基于市场经济、企业创新、社会发展的不同维度,也可能认定智能系统的使用可以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起案件中,最终因用人单位未与员工进行协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可见即便达成了客观情况,后续法定的协商程序也应充分满足,法条规定的条件缺一不可。

综上,对于人工智能应用导致的变化是否可认定为"客观情况"各地的理解和适用差异性较大,大部分地区多以非企业主观因素而定的狭义理解为主,认为这种智能系统的应用是出于企业主观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完全主导了人工智能的使用,且实际上也多出于提高竞争力、缩减人工成本的目的出发,因此认为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客观情况";而以上海为代表的另一派则相对宽松,在审理过程中会更多考虑当下市场经济的变化和影响,在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基础上结合个案的情形作出认定和判断。

三、价值平衡

我国劳动法的核心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维系劳资关系的动态平衡。然而,现行法律对《劳动合同法》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模糊界定,反映出立法在应对快速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AI技术广泛应用,深刻重构生产方式的当下,这种滞后性尤为凸显。

如上所述,不同地区呈现的两种认定客观情形的路径分歧,本质上体现了静态立法与动态市场之间的矛盾。在AI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果僵化地适用传统的认定标准,一方面会限制企业的技术革新动力,使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难以通过合理的技术应用提升竞争力;另一方面,过度保护既有岗位可能忽视劳动者长远的职业发展,无法适应技术变革带来的就业结构调整,最终导致企业技术革新权与劳动者就业保障权的双重受损。

从我国劳动法解雇制度体系来看,除协商一致解除外,仅确立了过错性解雇与非过错性解雇两类法定解除情形。在这种体系下,司法裁判结果呈现出"合法"与"违法"的二元对立格局。其中作为非过错性解雇重要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设定了较为严苛的适用条件与程序要求,这虽然契合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初衷,但也使得企业在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用工时,面临较高的违法解除风险。在当前劳资矛盾日益凸显的形势下,这种二元对立的裁判模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亟需构建更为中立、平衡的权益协调机制,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协商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三项法定要件:其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化;其二,该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后,仍未能达成一致。从上文的案例中也可见,在相关争议中,用人单位败诉主因集中于客观性不足或是协商程序的瑕疵。这意味着,即便AI替代岗位构成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亦须严格履行协商程序。该制度设计旨在通过劳动合同变更,例如岗位调整、工作地点变更等,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避免走向劳动关系解除的最后局面。

在AI技术引发岗位变革的大趋势下,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积极履行协商义务的重要性。通过灵活调整用工安排,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选择和转型支持,不仅能够缓解技术变革对劳动者就业的冲击,还能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忠诚度,从而维护就业市场的稳定,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共赢发展。

五、小结

在AI技术重构劳动力市场的时代背景下,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认定,司法实践呈现的裁判分歧反映了技术革新与劳动保护的制衡,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归纳了不同地区的观点倾向。需要注意的是,案例分析部分更多从客观情形的认定争议出发,但在实务中协商程序同样重要,AI引发的劳动变革已不可逆,希望通过强化协商程序的实质化运作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以构建新型生产力背景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路径。

注释: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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