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经过了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在本次常委会上正式完成了第三次修改。2024年12月25日,中国人大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本次正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正式版本”)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又进行了部分调整,本文主要通过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亮点进行解读,以分析新法的修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
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以下几个重点条款进行论述。
01 对搜索关键词的规定进一步调整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第七条规定的混淆条款的具体情形,又进行了再次调整。
修订草案首次将关键词搜索写入立法,明确规定“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式版本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除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外,又增加了“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大了设置搜索关键词不正当行为的保护对象范围。
关键词推广往往会根据推广人的需求分为两种模式,即“显性使用”与“隐性使用”。
显性使用是指将他人的商标、品牌名称等商业标识直接作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并且在搜索结果页面中,搜索结果直接展示或暗示了与该商标/品牌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隐性使用是指,虽然商家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品牌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但搜索结果页面中,搜索结果没有直接展示或暗示与该商标/品牌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展示形式不明显,用户难以直接将搜索结果与该品牌建立联系。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显性使用”主流观点认为该种使用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但就“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同样并未就“显性使用”及“隐性使用”进行区分,今后在实践中该条款是否能适用于“隐性使用”这一问题或许会继续存在争议。
02 强化平台经营者的反不正当竞争义务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完善第十四条中对平台经营者限价情形的禁止条款外,还增设了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平台应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的平台责任和义务,强调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处置不正当竞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笔者在知识产权平台投诉工作中,对于电商平台中的经营者未直接使用权利人在先知识产权,而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如未直接使用权利人的商标或著作权,而是通过链接内容变向进行虚假宣传),通常平台投诉渠道中均无“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选项,对于权利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的投诉目前平台也倾向于不予处理。新规的出台有利于推进平台投诉机制的完善,同时也能畅通权利人的投诉渠道,更有利于权利人的维权。
总体来看,新反法积极回应了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挑战,特别是在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治理方面,体现了对新兴商业竞争模式的适应和回应。同时,通过对商业贿赂、滥用优势地位等条款的调整,以期可以平衡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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