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企业的世界影响力不断增强,企业出海持续升温并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以Tiktok为代表的全球化社交媒体平台、以DeepSeek为代表的全球开源AI大模型,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智能设备、光伏、云计算等领域的中国科技企业在全球市场不断取得突破,中国企业的"出海"模式正从传统的产品出口快速向技术输出与生态共建转型。
在这一背景下,技术出口的合规要求也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全球地缘政治和贸易局势持续紧张,科技行业首当其冲地成为各国政策博弈的焦点。当前,围绕TikTok在美业务命运的谈判迟迟未果,不仅反映出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全球治理中的敏感地位,也为其他中国科技企业的海外运营带来了更多不确定性挑战。同时,全球主要经济体正面临不断调整的关税政策,相关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此起彼伏,进一步加剧了技术出口合规的复杂性与挑战性。
另一方面,中国自身的出口管控制度也在持续强化和精细化。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中国的出口管理法规体系在过去五年内不断更新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于2020年及2022年底相继修订并施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口技术目录》")也在近年来多次更新调整,使技术出口监管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尽管我国正持续完善技术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技术出口合规在实际操作层面仍面临诸多挑战。当前公开的合规案例仍然较少,企业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识别所涉及技术是否属于出口限制或禁止范围,特别是在涉及源代码传输、技术许可、跨境云服务及联合研发等形式下,合规边界模糊、判断标准不一,容易产生认定分歧和法律风险。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全球地缘政治与贸易格局日益复杂,企业在应对技术出口监管的同时,也需同步关注技术管制与数据出境等领域的合规要求,以防范交叉监管义务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在此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下,我们通过梳理相关法规,并结合近年来在服务科技企业"出海"过程中的实务经验,对企业在技术出口合规方面需重点关注的要点进行了简要总结,以期为相关企业在全球布局中提供有益参考和风险防范思路。
一、 技术出口管理的现行法律框架 1
《对外贸易法》是我国民用技术出口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该法确立了禁止、限制及自由出口技术的基本规则。在配套法规层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民用技术出口的许可、登记制度及具体管理要求;《出口技术目录》则详细列明了各项出口监管技术的名称及认定参数(控制要点)。
如上所述,民用技术出口的具体监管对象主要由《出口技术目录》确定,该目录最早于2001年12月出台,并在此后不断更新修订,2008年9月的第一次修订增加了对于航天器测控技术、地图制图技术的出口限制/禁止,2020年8月的第二次修订新增了对基因工程、3D打印、人工智能、网络安全、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的出口限制/禁止,2023年12月的第三次修订(即最近一次修订)新增了对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作物杂交优势利用技术、散料装卸输送技术、激光雷达系统等技术的出口限制/禁止,现行有效的《出口技术目录》共包括:24项禁止出口技术以及110项限制出口技术。此外,2025年1月,商务部正在对《出口技术目录》的更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拟把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列为限制出口技术。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出海企业而言,(i)企业不得出口《出口技术目录》中列明的禁止出口技术;(ii)企业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的,应在签署合同前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批(由商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并在技术出口合同签署后申请并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以及(iii)在《出口技术目录》及《两用目录》之外,我国对于自由出口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企业应在技术出口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在商务部网站提交相关信息并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简要图示如下:
技术类型 | 管理要求 | 核准机关 |
禁止出口技术 | 不得出口 | —— |
限制出口技术 | - 合同签署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接受技术审查,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 合同签署后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
自由出口技术(非列名) | - 技术出口合同生效后,通过商务部网站提交相关信息 - 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 商务部网站备案 |
二、 相关实务问题初步探讨
1. 哪些出海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技术出口合规?
企业应及时评估其出口业务是否涉及《出口技术目录》所列技术,若拟出口技术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范围,则需格外关注相关合规义务。然而,除前述目录外,主管部门尚未就出口受限技术的认定出台进一步的操作指南或规则指引,出口许可的审批结果也无公开查询的渠道,实践中如何识别及认定技术性质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限制出口技术"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的控制要点在《出口技术目录》中被描述为"基于海量数据持续训练优化的用户个性化偏好学习技术、用户个性化偏好实时感知技术、信息内容特征建模技术、用户偏好与信息内容匹配分析技术、用于支撑推荐算法的大规模分布式实时计算技术等",仅从文字表述来看,可能涵盖大量互联网企业普遍使用的推荐算法。然而,据我们了解,目前实践中主动申报并经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审查的此类案例仍属少数。
据我们了解,由于技术本身更新迭代迅速、出口控制参数难以精确界定、国际监管框架标准存在差异,以及企业对制度理解尚不充分,加之监管体系和审批机制尚不透明、技术交易的合规风险隐蔽等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涉及限制出口技术的企业主动申报并获得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依然较为罕见。相较之下,更为常见的做法是,企业就允许自由出口的技术在技术出口合同生效后,通过合同登记流程完成出口,主要用于满足跨国企业在全球职能分工、现金流安排和税务合规等方面的运营需求。
此外,我们理解,影响技术出口审查的因素可能不仅限于技术本身的属性,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知名度、社会动员/舆论影响力以及全球政策环境变化等其他情形也有可能对主管部门判断企业落入审查范围或最终审查结果产生影响。
从有限的实践操作来看,目前主管部门仍参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技术出口进行审查。初步来看,除前述提及的算法推荐业务外,涉及光电芯片、人工智能、航空航天、基因/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等具有较高技术门槛、难以被复制和模仿,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硬科技类企业如拟拓展出海业务的,可能需要重点关注技术出口合规性,建议企业技术人员在法律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全面评估其业务是否落入监管范围,并据此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依法履行相关合规义务。
2. 哪些行为属于技术出口?
就民用技术而言,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出口指从中国境内向中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从合规角度看,该规定下技术出口的外延较广,实践中常见的如技术所有权的转移、技术使用权的许可、技术服务、委托开发以及跨境提供系统接口、远程调用算法服务等均可能构成技术出口,进而触发相应的事前审批或合同登记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规中的若干核心概念并未在法规层面予以明确界定,实践中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存在一定模糊性。例如,何种程度的跨境访问、云端接口调用或AI模型共享构成"提供技术",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 集团内部境内外公司之间相互使用或者调用技术是否属于技术出口?
实践中,不少出海互联网企业选择搭建红筹/VIE架构,并在境外设立子公司运营海外业务,但核心业务相关的底层技术一般由国内子公司及中国员工负责研发及后 续升级维护,集团境内外公司之间可能会通过委托开发协议、许可协议等关联交易方式实现成本分摊与职能协调等目的,由于该等业务模式主要发生在集团内部之间,该情况是否构成技术出口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然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并未因集团内或关联方之间的技术转移而作出豁免。根据我们在类似项目中的经验以及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我们初步理解,技术出口主要指相关技术的权属是否发生了从境内到境外的地理流转。按照这一标准,中国公司向其境外关联方提供技术,从合规角度看,亦应被视为面向外国实体的技术出口。例如,实践中常见的出海企业的境内技术人员对境外关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境内公司的成型技术由境外关联公司内部人员查询调用等情况实质上均有较大可能构成技术出口,应按照技术类型履行相应的许可或登记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在实务中,不少企业集团内部涉及自由出口类技术的出口合同,也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监管理解已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执行。
4. 外国人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收购是否构成以投资行为转移技术?
就"股权收购是否构成技术出口"问题,根据我们在类似项目中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各地主管部门对于该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有地方商务部门认为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可能属于以投资方式转移技术,也有地方商务部门认为以投资方式转移技术主要是指技术入股的方式,若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没有导致技术所有权人发生变化,则可能不属于技术出口。整体来看,若技术并未作为出资方式(如技术入股)计入交易,且公司运营安排未发生实质性调整,则该等投资行为是否构成技术出口仍存一定争议。尽管如此,我们理解,对于可能持有禁止、限制出口技术的企业而言,出口许可审批可能不仅是贸易管理手段,也是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之一,境外投资人如参与该等企业的股权投资或并购项目,除了考虑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定的限制外,也应重视出口监管合规风险并适时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
5. 目录更新是否溯及既往?
如前所述,《出口技术目录》在最近几年频繁更新,在目录更新前已发生的技术出口是否会被追溯监管值得关注。根据我们在类似项目中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一般来说,更新目录生效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技术出口不会被主管部门要求追溯办理出口许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各方在更新目录生效后签署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或技术出口行为具有持续性(比如:持续的技术许可、技术研发、升级、维护服务等),则可能被视为新的出口行为,应根据新目录的规定重新评估是否需履行审批或登记义务。考虑到当前技术(特别是在人工智能、芯片、新材料等领域)更新迭代速度极快,相关监管目录的调整亦呈动态趋势,企业在技术出口安排中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并结合技术演进节奏适时进行合规审查和调整。
6. 中国人到境外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研发合作是否属于技术出口范围?
目前法规中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理解该问题可能需要根据出口技术的具体性质进行个案分析。例如,如涉及敏感类技术,由于其受到高度规管,通过派遣技术人员、提供培训、进行技术咨询或研发合作等方式将相关知识或能力传递至境外,有较大可能被认为构成技术出口。特别的,根据近期新闻报道, 2我们理解中国政府部门已经关注到了关键技术人员出境在国家安全和机密信息外泄方面的风险。因此,如出海企业拟将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派遣至境外工作的,建议企业 应从业务安排、人员职责、所涉技术属性等多维度进行合规评估,必要时应提前征询专业建议,并与主管部门进行适当沟通,以降低潜在法律及监管风险。
7. 公共领域技术是否受限于出口监管规定?
在互联网行业,开源文化被视为对打破知识垄断、智慧成果自由共享的追求,近期受到全球关注的DeepSeek也将一套涵盖模型架构、训练方法与应用生态的代码进行了开源。随着企业在开源生态中日益活跃,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已经公开、可广泛使用的技术或软件是否仍受中国出口监管法规的限制?
我们理解,目前技术出口相关规则尚未明确已公开使用的技术或软件是否可豁免适用限制或禁止类的技术出口相关规定(但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对两用物项的技术出口管制不适用于公共领域信息、 3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知识)。从其他法域的经验看,(i)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原则上,归类为公开可用的源代码(包括加密软件)在特定前提下可以不受出口管制的约束。但近期亦有立法动向显示,美国国会正考虑出台法案,对一些"AI系统"和"对美国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特定新兴和基础技术"进行出口管制,其中可能包括开源模型; 4(ii)根据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原则上不适用于通过免费开源许可发布的人工智能系统,除非它们被列为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等。
基于以上,我们初步理解,虽然从条文来看,开源技术等已公开的技术并未被明确豁免适用《出口技术目录》项下的出口限制规定,因此在原则上仍可能适用相关技术出口管理要求。但从促进技术进步与推动贸易自由的政策考量出发,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或有可能对公开使用的技术采取相对宽松的监管态度。与此同时,考虑到国家安全、科技竞争及政策应变需求,在全球贸易与技术政策高度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开源技术的后续执法及监管趋势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三、 技术出口合规若干要点提示
1. 出海企业应履行识别、审查及报告义务
如前文中已提到的,随着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与技术出口监管持续趋严,建议从事数字贸易、跨境技术交付等业务的出海企业,将出口合规纳入整体合规框架重点考量。根据出口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出口企业应制定内部管理及合规审核制度,有义务主动识别出口产品、服务及技术是否涉及出口受限、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是否落入反制裁清单。
在此过程中,若出海企业的核心技术未通过专利形式确权,其权属边界往往较为模糊,技术属性的识别难度也相应上升。为了降低误判或疏漏的合规风险,建议企业在开展技术交易前咨询具备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士,必要时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于处于发展初期、技术路径尚不明确的企业,亦可在法律与商业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文件审查、出口合同登记及限制性条款设置等方式,建立起初步的合规防火墙。
2. 提前部署技术流动与团队安排
在技术组织形式和团队安排方面,建议企业在出海业务布局阶段即系统评估技术流转路径与潜在合规风险。如具备商业可行性,科技类企业可考虑建立境外独立研发团队,明确划分境内与境外关联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边界,从源头降低敏感技术跨境流动所可能引发的监管风险。在此过程中,各种形式的技术转移方式(如许可、委托开发、数据共享等)均应纳入合规审查范围,并结合具体情形评估相关合规要求。
此外,如前所述,近期监管部门已开始关注技术人员跨境活动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与敏感信息外泄风险,尤其是涉及敏感技术的企业,尽管现阶段监管并未就该类情形作出明确规范,但在考虑将高管或关键研发人员外派境外的情形下,建议企业综合研判业务需求与监管态势。
3. 提前设置标准条款应对潜在合同风险
从合同风险角度,出海企业亦应在合同安排中预设应对机制,防范因技术出口受限带来的履约障碍与争议风险。比如,建议企业考虑在业务合同中增加相关陈述保证,要求交易对手方确认其及其实控人、高管、控股子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被列入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的情形、亦未为受管控方代理或规避相关限制。此外,也应关注避免"间接交易"或"通道交易"情形,即交易对方通过链路结构为受管控方提供相关技术的情形。
此外,考虑到《出口技术目录》具有不定期更新的特点,且自发布后至生效日的缓冲时间有限,企业在签署及履行技术出口合同期间可能面临合规政策突变、出口许可无法取得、履行障碍及违约责任等法律风险。为此,企业可以考虑在业务合同中明确将相关政策变化纳入"不可抗力"或"合规免责"等条款的范畴,设立企业有权在符合相关法规变动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便在政策变化下获得更大的主动性与风险缓冲空间。
4. 注意管制物项技术出口管制的双重适用
由于技术更新迭代迅速,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技术、新发明可能也会落入管制物项技术 5的范围,管制物项技术的出口管制在出口行为认定、出口许可审批、内部合规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比民用技术出口的管理规定更为严格。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继颁布并施行,旨在建立统一的出口管制体系,但由于缺乏配套解释文件,部分新规则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仍有待观察。
例如,就管制物项技术的出口行为认定而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新设了"视同出口"的规定, 6但定义中"含有"、"使用"的表述较为模糊,在实务 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理论上即使境外主体间交易的货物、技术和服务中仅有1%来源于中国两用物项或其技术,其也可能落入"视同出口"的范围,使众多原本不具中国出口背景的境外交易亦可能落入监管视野。"视同出口"制度体现了出口管制的域外适用趋势,亦与美欧等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逻辑趋同,但在缺乏配套解释文件、执法标准尚未公开的现阶段,监管机关在个案中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该等域外管辖后续如何执行仍有待进一步观察。因此,我们建议涉及出口管制技术的企业(尤其是在境外设有研发中心或与境外第三方开展技术合作的出海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出口管制的最新动态,必要时对境外技术交易活动进行回溯性审查,并在有疑义的情形下及时咨询专业建议,以妥善防控相关合规风险。
基于以上,如出海企业的业务涉及管制物项技术,除前文已提及的合规要点外,企业还应对境外进口方、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进行尽职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等规定履行其在组织机构、风险评估、审查程序、应急措施、合规审计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5. 注意出口管理与数据出境监管的双重适用
根据数据出境相关规定,重要数据出境应当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2024年8月出台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分类分级参考规则》中进一步规定"列入国家出口管制清单的相关物项数据"属于重要数据;同月出台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中也规定"汽车行业中汽车行使中的相关数据、车联网中核心技术数据;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中的高价值敏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的算法源代码、关键组件数据、控制程序、基础模型数据、数据挖掘分析数据、测试数据等)以及纳入出口管制或技术出口管理事项的数据等均属于重要数据,出境前应当进行数据安全评估"。
根据以上政策框架,我们初步理解,《出口技术目录》和《两用目录》中规定的管制技术的相关数据,如以数据或代码形式向境外转移,其本身可能构成数据出境监管中的"重要数据",涉及相关技术的出海企业除了需要取得出口许可外,可能也需要同时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手续(关于中国近期数据出境监管的观察小结请关注我所于 2025年4月21日刊发的客户通讯)。相关企业在开展涉及技术交付、跨境数据调用、远程技术支持、模型部署与训练等行为时,应评估是否构成技术与数据双重出境,并就可能需要并行履行的两套监管程序做好前置准备工作。
结语
近年来,随着中国在技术出口管理领域立法体系的不断健全与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强,技术出口合规已成为科技出海企业不可回避的重要合规议题。同时,中国政府也在推动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数字领域内外贸一体化等促进贸易、数据等领域发展的政策,尝试构建更具韧性、适应时代和中国发展现状的、开放性的国际贸易新格局。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在"出海潮"中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更需系统识别潜在的技术出口与数据出境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科技竞争与供应链重构的背景下,技术出口与数据跨境的国际和国内规则正处于重塑之中。近年来,随着出口管理和数据治理越来越多地与国家安全及全球经济稳定性相互交织,国际社会以及中国国内监管部门在出口管理与数据治理领域围绕制度协同、互认机制、国家安全边界设定等问题展开初步尝试,未来可能会形成更多的制度协同与互认机制,值得企业持续关注。同时,考虑到相关政策可能会迅速演变,企业应从战略高度进行前瞻性评估与部署,探索更具灵活性的应对路径。
从合规角度,我们建议出海企业应尽早建立健全相应内控制度,关注业务布局中的敏感领域、重要行业以及重点技术,以降低交易风险。同时,出海企业还应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在技术出口、数据管理、跨境交易等方面的合规和风险意识。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相关领域的立法和监管动态,并及时与感兴趣的读者分享我们的实务经验与观察思考。对于本文中提到的任何事项或有关规定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Footnotes
1. 从我国出口监管规则体系看,按技术类型可大致分为民用技术及管制物项技术两大类,篇幅所限,本文主要讨论实践中更加常见的、管制物项技术之外的其他普通民用技术("民用技术")的出口监管,并根据适用情况对民用技术与管制物项技术进行简要比较分析。区别于民用技术,管制物项技术是指与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管制物项相关的技术(其中,两用物项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管制物项技术")。管制物项技术的出口主要根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两用目录》")等法规进行监管,其监管要求比民用技术出口更为复杂及严格,具体见下文分析。
2. https://mp.weixin.qq.com/s/mfjteJbSb4vlc6GnQ1yWqw
3. 根据该清单的规定,公共领域是指已经公开使用的技术或软件,而对其进一步扩大使用可以不加限制(受版权限制的上述技术或软件被包括在"公共领域"的范围以内)。
4. https://www.huxiu.com/article/3040495.html.
5. 如前文提及的,区别于民用技术,管制物项技术是指与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管制物项相关的技术(其中,两用物项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6.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二)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 物项;(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该"视同出口"规定为2024年12月起施行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新增的域外管辖规则。
Originally published 05-16-2025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