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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September 2025

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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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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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标识的浩瀚星河中,色彩的组合犹如独特的星座,以其鲜明的视觉冲击力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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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标识的浩瀚星河中,色彩的组合犹如独特的星座,以其鲜明的视觉冲击力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记。

商标法》第八条犹如一把钥匙,为我们开启了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的法律之门:"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为颜色组合商标勾勒出清晰的轮廓:由两种或以上颜色,以特定比例和排列顺序构成的标识。更具体地说,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自然界中单一颜色种类极其有限,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申请可能会对某一颜色的使用造成垄断,妨碍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正常使用。

因此,我国目前只接受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不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例如:申请人应当提交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组合作为商标图样,不得对单一颜色进行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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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颜色—紫红色,非颜色组合)

目前世界上保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较少,目前纯色商标可以申请注册的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我国《商标法》规定的"颜色组合商标"仅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为颜色,而且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

颜色组合商标 的申请,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具体而言:

第一,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的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第二,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

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对此给出了实际的图例。

例如:

1、车辆加油站外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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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拖拉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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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彩色,必须具体限定,提供色样。

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需要在"商标说明"栏内应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着色图样1份。

具体而言,以上述两个图形为例:

车辆加油站外观案例,该商标说明中的颜色组合不能仅列举为绿色、无烟煤色和橙色三种颜色组合构成,而应该具体列明颜色名称、色号和使用位置。正确的描述为: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无烟煤色和橙色三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Pantone368C)占60%、无烟煤色(Pantone425C)占30%、橙色(Pantone021C)占10%,按图示排列,使用于车辆加油站外观。其中绿色用于加油站顶棚,无烟煤色用于加油站立柱,橙色用于加油机器外部整体。

拖拉机的标样为例,该商标说明中的颜色组合,不能笼统的表达为"绿色和黄色的组合"等,而应该具体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正确的描述为: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为Pantone 364C,黄色为Pantone 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第四,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性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标准同样适用于颜色组合商标的禁用条款,颜色组合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应结合其具体使用方式进行判定。

例如:

颜色组合商标以申请人说明的使用方式使用,呈现出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我国或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颜色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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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说明:本商标由绿、白、红三种颜色组成,以1:1:1的比例呈竖向长条状平铺使用在商品的外观上。)以申请人说明的使用方式使用呈现出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意大利国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颜色组合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或者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方可取得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其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审查中的重点。换言之,如果仅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那么其显著性很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此类商标时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而驳回商标注册。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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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服务:美发

图中颜色组合为美发行业服务场所外通用标识,不足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颜色组合商标如何获得显著性,通常需要在实践中通过长期的使用。申请人只有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颜色商标,从而使得相关消费者认可、熟悉该商标和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真正起到可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此时的颜色组合商标才具有显著性。

如果商标申请过程中被驳回,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证明该商标通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为由申请复审。

因此,保险起见,在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前,长期大量的使用证据将为颜色组合商标的成功注册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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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服务:车辆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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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方式图)

商标说明:该商标由白、黄和红三种颜色构成。其中白色(PantonewhiteC)占30%,黄色(Pantone116C)占50%,红色(Pantone485C)占20%,按图示排列,使用于车辆服务站、车辆加油站的外观。

3、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相同或者近似,且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无明显差别,整体视觉效果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因此,可以了解到,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于普通商标类似,同样需要在颜色本身、色彩的排列和整体视觉效果等多方面进行判断。

在这个视觉至上的时代,颜色组合已不仅是商业标识,更成为品牌的情感符号。正如艺术家需要掌握绘画技法,企业也需精通商标的注册之道。

让我们以法律为画布,以色彩为笔墨,在商业世界中绘制出独具特色的品牌画卷,让每一种色彩组合都能在法律护佑下,绽放其独特的商业价值与艺术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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