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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May 2025

万能险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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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e Broa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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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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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5〕14号,简称“14号文”),对万能险产品管理、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管理、销售行为管理等各方面作出了系统且全面的规定要求,14号文已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文将基于14号文,对万能险新增监管规则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一、万能险的定义

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即万能险)的定义,其最早出现在《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保监寿险〔2008〕1640 号)第 4.2 条,明确为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且设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 一是交费灵活且收费透明,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保险公司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 二是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在合同约定条件下可灵活支取,投保人通常可依合同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
  • 三是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且定期结算投资收益,即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投保人还可与保险公司分享该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而14号文对万能险的界定在与《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且便于判断,其在第一条第(一)项中规定万能险为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人身保险:

1、产品名称中含有 “万能型” 字样。这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11 年第 3 号)第十八条要求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的规定相符。

2、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经合同约定可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费或调整保险金额。一方面强调了其 “具有保险保障功能”,与后面销售行为中不得弱化万能险人身保险保障属性的相关规定相呼应,表明不应仅突出其投资特性,另一方面明确“万能”功能基于合同约定而非法定。

3、设立单独保单账户,经合同约定可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这是监管要求的体现,同时部分领取功能是万能险重要功能之一,与调整保险金额的操作紧密相关,而全部领取一般视为退保操作。

4、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且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这是万能险核心特征之一,也是其与分红险、投连险等其他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关键区别。

二、产品开发设计

在《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简称“19号文”)的基础上,对万能险产品开发设计新增或修改了部分规则:

1、明确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此为新增规定。

2、规定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且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此为新增要求。

3、对基本保险费提出特殊要求:一是向同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款万能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2万元;二是对于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保单签发时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基本保险费的20倍。这是对 19 号文第十二条关于基本保险费规定修改后的条款,相应的,19号文第十二条关于基本保险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4、最低保证利率及追加保费的设置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14号文允许保险公司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以后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但保险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在调整最低保证利率时应当及时告知调整原因并做好客户服务。从前述要求来看,允许保险公司设计在保证期满后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合理调整的保险产品,期满后进行调整时不需要再次经客户认可或同意,仅需要在销售时充分向客户提示风险并做好客户服务,即在销售时应充分确保客户的知情权,以确保客户选择该类产品符合其本意和实际需求。

第二,如合同约定可以追加保费,应当在产品条款中明确追加保费的条件。也就是说,若允许追加保费,必须在产品条款中就明确追加保费的条件,不宜在客户追加时临时增设相关条件限制。

三、账户管理

在19号文对万能账户管理作出基本原则规定的基础上,14号文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万能账户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1、延续19号文关于单独账户管理的要求。即应为万能险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账户,不同万能险单独账户的资产需单独管理,且能提供资产价值、对应保单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和资产负债等信息,以满足保险公司对单独账户管理和保单利益结算的需求;同时,同一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须采用相同结算利率。

2、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万能险账户管理制度。制度应涵盖启动资金划拨和转出机制,以及账户分拆、合并、注销的触发条件、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等内容,确保资金划拨、账户调整和清算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新增账户启动资金划拨及转出规则。保险公司可在万能险单独账户设立后6个月内,用合法自有资金向万能账户划拨启动资金,仅用于账户运营初期资产配置;在账户运行期间,若账户流动性充足且转出启动资金不影响资产配置和稳健运营,保险公司可将启动资金一次性或分次以现金形式转出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但累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启动资金及其收益之和。

4、强化万能账户的单独性,要求万能险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混用或挪用。即,第一,归属于万能险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划入万能险单独账户进行管理,除根据相关规定对账户进行分拆、合并、注销以及转出启动资金除外,不得随意变更万能险资金的账户归属。第二,应以万能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为基础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不同资产账户归属、调高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5、进一步细化特别储备的提取与使用规则。14号文在19号文对特别储备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规定保险公司需对万能险单独账户建立明确的盈余分配规则并据此提取特别储备,避免黑箱操作;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值,且只能来源于万能险单独账户投资收益率与实际结算利率之差的积累;特别储备的使用需满足14号文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6、进一步明确了确定结算利率的规则。在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万能险单独账户建立明确的盈余分配规则之上,14号文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结算利率与最低保证利率、当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关系,以及当期结算利率的确定方法。

7、调整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向账户划入自有资金的规则。当万能险单独账户季度末的资产价值低于对应保单账户价值时,对比19号文,14号文仅保留如下措施: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使用自有资金向万能险单独账户划拨资金以补足差额;且该资金一经划拨,不得转出至其他账户。

8、明确账户注销规则。允许保险公司根据万能险账户管理制度注销相关账户,但需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注销方案应确保资产划转、清算等安排公平合理,并经公司内部决策同意。第二,除因与其他万能险单独账户合并而注销的账户外,若拟注销的万能险单独账户中有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资金,保险公司应在账户注销前将资产全部变现,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保单持有人,同时妥善进行资金结算。

四、行为可回溯管理问题

万能险账户的收益保证和风险均由保险公司自担,所以并非《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独立账户,应纳入普通账户的范畴。也许考虑到万能险兼具投资属性,因此14号文借鉴独立账户资金运用的部分监管规则,对万能险账户的资金运用作出了细致要求。具体而言:

1、投资集中度比例要求

14号文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控制万能险账户的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主动管控单一行业、单一品种和单一交易对手等投资集中度比例,万能险资金运用应符合如下比例要求:

(1)投资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余额,不得超过该未上市企业总股本的20%;投资单一股权投资基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权投资基金实缴份额的30%。

(2)投资单一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缴规模的25%。

(3)投资单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25%(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除外)。

2、流动性管理相关比例要求

14号文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万能险账户流动性管理,合理确定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账户资产价值的5%。

(2)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5%,其中,投资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0%;投资单一项目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5%,购买同一集团内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单一项目按穿透原则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笔者理解监管作出上述比例限制要求,系为了确保每个万能险账户的资产与负债匹配,以避免风险跨账户传导,所以上述两类不同角度的比例要求系针对单一万能险账户(而非所有账户合计),即每个万能险单独账户均应遵守上述比例限制要求。

另外,对于万能险资金的关联交易,14号文第三条第(十九)项强调万能险资金关联交易应遵循穿透原则,禁止通过嵌套、代持、通道业务等方式规避监管,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

五、销售管理

14号文对销售万能险产品的销售人员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同时列举了负面行为清单。具体而言:

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确保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险产品。

2、销售人员资质条件要求:

  • 具有一定保险销售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 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公司内部专项测试;
  • 满足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
  • 金融监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3、禁止性行为清单:

  • 弱化万能险的人身保险保障属性,仅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 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类比或混同;
  • 对万能险产品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保单利益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
  • 通过调整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设计要素,或设置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
  • 万能险产品搭配其他保险产品的组合销售行为不规范;
  • 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六、新规废止的部分规定内容

14号文生效后,对其他相关监管规定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废止,废止的相关规定内容为:

1、《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所附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关于基本保险费的规定;

2、《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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