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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对马来西亚的投资额逐年增加。尤其在RCEP签订以后,中国-东盟之间的贸易、投资往来将更为密切。
对有意在马投资的中国企业家和投资者而言,我们有必要对马来西亚的商业主体类型及各种商业主体的特点、优劣进行总体了解,以选择最适合自身情况的方式开展商业活动。
马来西亚主要的商事主体法包括1956年《商业登记法》(1978年修订)、2016年《公司法》以及2012年《有限合伙法》,共有8类商事主体。
其中,《商业登记法》规定了2种个人商业组织,分别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公司法》规定了私人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等5类公司;《有限合伙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这种商业组织。
一、个人商业组织
(一)个人独资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
此种商业组织类似于我国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注册成本低、注册手续便捷、合规管理要求低等优点,是小规模工商业主的首选,也是马来西亚数量最多的商业主体。
关于登记手续和材料,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只有马来西亚公民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居民才有权申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在企业开展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登记机关(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CM)提交登记材料,包括企业名称、业务范围、开始营业的时间、营业地点、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关于登记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投资者个人的姓名作为企业名称,也可以另起一个商户名称。如果以个人姓名作为企业名称,投资者每年需要向登记机关交纳30林吉特(约合48元人民币)的登记费用,使用商户名称每年也仅需60林吉特。另外,个人独资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每年需要额外缴纳5林吉特的登记费用。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在注册成本方面非常低廉,但投资者需要每年在登记机关办理一次登记手续。
关于责任承担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投资者个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税负,投资者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于公司所得税,个税的税负较高。
(二)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在马来西亚,中小型初创企业和专业事务所,如律师、会计师、医师、公司秘书等,往往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展业务。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似,只有马来西亚公民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居民才有权申请注册合伙企业,登记的收费标准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最少可以有2名合伙人,最多不超过20名。除个人独资企业要求的材料以外,申请人还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作为登记材料。
关于责任承担方式,合伙企业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合伙人个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合伙人之间需要对债务进行分担。
关于税负,合伙企业本身不为其业务收入缴税,而是将税收负担转移给各个合伙人,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
(一)私人有限公司( Private Limited Company)
从公司架构和非公开性的角度上讲,马来西亚的私人有限公司类似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马来语中,私人有限公司被称为Sendirian Berhad,所以,从公司名称上看,私人有限公司的全称均以Sdn Bhd结尾。
马来西亚法律并无关于股东国籍的相关限制,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完全可以在马设立全外资的私人有限公司,这也是外国投资者在马进行投资、开展业务首选的商业组织形式。
关于股东人数,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但该国法律允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突破50人股东的上限。
一是在股份有联名持有人时,该股份的联名持有人被计算为1名股东。联名持股人在行使股东权利,例如投票权时,如果行动一致,视为投出有效票;如果行动不一致,则视为未投票。
二是如果一名股东担任或曾经担任该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雇员,则当他成为公司股东时,不计入公司股东人数。显然,此种规定便于私人有限公司为雇员提供股权激励安排。
2016年以前,私人有限公司至少要包含2名股东。2016年新公司法出台后,马来西亚法律开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关于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被视为股东的个人资产,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对外转让股份。尽管被冠以“私人公司”的名称,但马来西亚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并不像中国公司法那样体现强烈的“人合性”特点,转让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像在国内一样繁琐。在马来西亚,股东遵循固定的法律程序,即可转让公司股份。
具体而言,计划出让股权的股东需要通知公司董事,并按法律要求填写转让表格,写明公
司名称、原股东和新股东的个人详细信息、转让的股份数量、转让的股份价值等信息,并由新老股东共同签字。此后,由公司秘书制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批准股份转让,相关股份即可转让。
关于私人有限公司的权利能力,作为独立法人,私人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开展商业活动、参与诉讼,其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作为非上市公司,私人有限公司不得向公众发行股票、债券,或者邀请公众在公司进行存款。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马来西亚法律深受英国法的影响,着重强调公司董事对公司治理的职权。相应的,股东的职权范围较小,仅需承担支付股本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此外,股东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股东会作出的建议对董事会并无当然的约束力,除法律规定的极个别情况外,董事会并无执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关于公司董事,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私人有限公司至少应设一名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且该名董事需要在马来西亚有主要居所并长住马来西亚。除了公司申请成立时任命的董事外,其余后续董事均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是马来西亚公司的管理、指导、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除了享有决策权力以外,法律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较高的忠诚勤勉义务,董事需要依法向公司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且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行为,例如其本人或近亲属不得从公司取得贷款,除非取得公司豁免。
作为法律要求和公司合规管理的必要环节,在马来西亚开办公司需要设一名公司秘书,公司秘书个人为其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公司秘书必须由18周岁以上的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担任,且需要具有特许会计师、特许秘书、持牌秘书、律师中至少一种资格,不得存在破产或犯罪等法律禁止的情形。
公司秘书既是公司职员,也是董事会顾问,需要熟悉公司的组织和章程,精通各类监管机构的合规条例,有责任确保公司决策遵循正当程序,遵守公司章程大纲和公司法令。此外,公司秘书是公司的主要联系人,需要履行更新公司工商备案信息,筹备董事会会议,提交申报材料,保管公司印章等法定职责。在公司开展收购、出售和并购等商业活动中,公司秘书也担任关键角色。
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在马来西亚注册公司的费用大幅降低。2016年新公司法生效以前,根据公司注册资本不同,投资者设立公司需要缴纳1000~7万林吉特不等的注册费。而2016年以后,设立公司继续缴纳1000林吉特的注册费。
(二)公众有限公司( Public Limited Company)
众所周知,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而在马来西亚,并不存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公众有限公司均为上市公司,企业名称均以Berhad或缩写Bhd结尾。
公众有限公司与私人有限公司均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注册公众有限公司至少需要2名董事,私人有限公司仅需1名。
二是公众有限公司可以向公众发行股票,而不受股东人数的限制。
三是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公众有限公司的股份,而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时,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是公众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需要受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和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ecurity Commission of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的监管,合规要求较高。
(三)无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无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全部资产而非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在马来西亚,无限公司既可以是私人公司,也可以是公众公司,企业名称均以Sendirian或缩写Sdn结尾。在商业实践中,投资人设立无限公司一般是为了成立投资基金,持有资产,并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由于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无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之间较为相似。主要区别有二:一是在股份(出资份额)转让方面,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相比,无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更加具有灵活性,也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股东出让股份后一年内公司倒闭的,原股东仍需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公司治理方面,无限公司需要遵守公司组织架构和合规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合规要求较高。
此外,根据马来西亚公司法,无限公司也可以申请变更为有限公司。
(四)担保有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CLG)
马来西亚的担保有限公司类似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此类公司没有股东,只需担保人签署备忘录,确定在公司清算时每名担保人担保或承担的债务。因此,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不需要向公司出资,但如果公司清算,担保人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担保金额偿还债务。
由于担保有限公司只能用于非营利目的,因此,法律要求,担保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只能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公司利润。任何将公司资产进行份额划分或者分配公司利润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
(五)外国公司( Foreign Company)
由于在马来西亚设立其他私人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均要求公司有当地人作为董事,对于难以满足董事任职要求又有意在马开展业务的外国投资者而言,马来西亚提供了外国公司这种商业组织形式。所谓外国公司,实际就是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设立的分支机构。
对于外国企业的形式,马来西亚法律的要求十分宽泛。在马来西亚以外注册的公司、法人、
社团、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在马设立外国公司。
设立外国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没有当地董事的情况下在马来西亚经营企业,但外国公司同样存在注册成本高、难度大,合规要求高,无法向公众筹集资金等劣势。
对外国投资者而言,私人有限公司与外国公司是在马设立商业实体的主要选择。
三、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有限合伙企业在马来西亚属于新生的商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法于2012年才开始在马正式施行。在马来语中,有限合伙企业被称为Perkongsian Liabiliti Terhad ,简称PLT,企业名称均以PLT结尾。
关于合伙人资格,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少为2人,上不封顶,合伙人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每名合伙人均为企业的代理人。与中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不同,马来西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LP,仅以出资份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方式,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以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关于登记手续和材料,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投资者需要向注册机关登记包括企业名称、业务范围、办事机构、合伙人和合规官的姓名、名称、国籍、住所等信息。申请注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类有限合伙企业的,还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关于合规管理,马来西亚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必须任命一名合规官,负责为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资料、向主管机关报送文件、公布和更改企业名称。如违反法定职责,合规官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合规官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经常居住地位于马来西亚,且在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具有公司秘书任职资格的人中产生。
结语
在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指数排名中,马来西亚位列全球第15位,在东南亚区位中仅次于新加坡。由于历史上曾为英国殖民地,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深受英国法影响,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商事法律十分完备。
由于马来西亚法律隶属英美法系,其法治文化与我国存在不小的差异,中国投资者进入马来西亚市场之前,了解各类商业组织的特点十分必要,可以充分选择契合自身商业规模的商业形式,有效避免陷入选择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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