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thin Corporate/Commercial Law, Tax and Employment and HR topic(s)
摘要:
自然生殖中,“分娩者为母”以分娩、血缘与抚养意愿归属于同一主体为前提,由此可以确定母亲的身份。代孕的出现打破了这种统一性:基因母亲、分娩母亲与抚养母亲可能分属不同的人,法律上以何者为母成为问题;加之各国对代孕的态度和亲子认定规则差异很大,国籍法中也存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之分,代孕子女或可能面临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尴尬。该等被比较法学者称为“跛脚亲子关系”的状态,不仅让跨境代孕家庭在亲权、继承、出入境这些事情上面临困难,更直接影响到儿童能否获得一个稳定的身份认同。本文拟从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角度切入,探讨取得亲子关系证明、协助解决代孕子女落户等问题提供可能的路径。
一、代孕亲子关系的理论概要
代孕与普通的生殖方式不同的是,其将怀孕分娩这一环节从夫妻中的妻子一方转移到了其他女性身上,从而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
关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目前理论上主要有四种学说:第一,血缘说。血缘说认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成为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其理论依据系基于血缘关系来确定父母身份;第二,分娩说。分娩说认为基于传统民法的“分娩者为母”原则,应根据分娩事实确定代孕子女的母亲;第三,契约说(或称人工生殖目的说)。该学说认为,根据代孕契约,代孕者与被代孕者双方在从事此种人工辅助生殖之前已经同意由提供精卵的夫妇成为子女的父母,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第四,子女利益最佳说。该学说将人工生殖子女的父母认定视为类似于离婚或未婚男女对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争执,进而以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最终认定标准1。
二、中国法下代孕子女的身份认定与国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下称《国籍法》)对于国籍的认定,以血统主义为主。《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需要指出的是,《国籍法》解决的是国籍归属的形式标准问题,但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本身尚不明确,亲子关系的不确定性将会直接影响到国籍的认定。我国法院在处理代孕子女亲子关系时,裁判思路并不完全相同,有的以血缘关系为主要依据,有的则综合多种学说进行判断。
“全国首例代孕龙凤胎监护权案”是国内这一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之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案号:(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一对夫妻通过代孕生育龙凤胎,丈夫去世后,祖父母与抚养母亲就监护权发生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抚养母亲与孩子之间既无血缘关系也无拟制血亲关系,将监护权判给祖父母。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认定抚养母亲与子女已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将监护权判归抚养母亲。二审判决首次在中国司法文书中引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其裁判思路对后续类似案件产生了重要影响。
2021年陕西省的一例判决(案号:(2021)陕0929民初970号)同样值得关注。该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分娩说”在代孕情境中不能机械适用,而是综合了契约说、血缘说和子女最大利益说三种理论来认定女方系孩子的生物学母亲、双方存在亲子关系。这种做法反映了法院在面对法律空白时的现实选择——没有明确的立法准则,就在个案中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得出一个相对公允的结果。
然而,个案衡量的方式在不同地区、不同裁判者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此种不确定性或将给当事人形成相对稳定的法律预期带来一定挑战,亦有待未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三、域外代孕子女的国籍困境
代孕子女的国籍归属问题不是我国的特殊现象,在其他国家也具有相应的法律困境。
法国“曼纳松案”(Mennesson c. France, ECHR 65192/11)是代孕子女国际归属问题中最有代表性的判例之一。2曼纳松夫妇因无法自然生育,前往美国加州寻求代孕,代孕母亲于2000年生下一对双胞胎。在美国,这对夫妇被承认为孩子的合法父母,但法国最高法院在2011年裁定,国外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无权取得法国国籍。曼纳松夫妇随后将法国政府诉至欧洲人权法院。2014年,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法国政府败诉,认为法国政府完全拒绝承认在国外合法建立的亲子关系,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权的规定。案件历时十余年,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禁止代孕的国家如何在儿童既已出生的事实面前面临法律与伦理层面的复杂考量。
英国“北塞浦路斯代孕案”(Re Z (Unlawful Foreign Surrogacy: Adoption),[2025] EWHC 339 (Fam))则呈现了更为极端的情形。3一对英国同性伴侣委托两名乌克兰代孕母亲在北塞浦路斯代孕,孩子出生后,北塞浦路斯不授予国籍,乌克兰亦拒绝国籍申请,英国则以亲子关系未被承认为由拒绝入境,代孕子女由此陷入事实上的无国籍状态。当相关国家各自依据本国法律对代孕子女的国籍申请作出否定性认定时,儿童或将成为制度衔接空白中的受影响者。当相关国家各自依据本国法律拒绝承认代孕子女的国籍时,儿童成了制度夹缝中的受害者。
上述案例表明,代孕子女的国籍问题往往涉及多国法律秩序的交织与碰撞。在缺乏国际统一规则的情形下,儿童权益的保障或面临一定挑战,亦有待各国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寻求更为协调的解决方案。
四、代孕子女身份认定的实务路径
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目前仍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复杂议题。由于现行法律尚未确立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及子女最大利益说等学说的适用存在差异。基于现有实务经验,我们从诉讼策略角度提出以下准备建议,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更为有利的法律结果。
(一)亲子鉴定报告的准备
亲子鉴定报告是佐证血缘关联的重要材料之一。建议当事人在代孕子女出生后,尽早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完成鉴定,并确保鉴定程序符合规范要求。需要说明的是,亲子鉴定报告在不同个案中的证明效力,可能因法院对学说的采纳倾向而有所不同。
(二)抚养事实证据的系统梳理
就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及拟制血亲关系的认定而言,当事人宜着重收集并整理其持续承担抚养、教育、医疗等日常照护职责的相关证据。此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居住证明、日常开支记录、亲子合影及生活记录等。上述材料虽在个案中的证明力可能有所差异,但通常能够反映持续性抚养之事实,有助于法院在适用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时进行综合考量。
(三)监护权确认判决的取得
在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下,代孕子女的落户问题往往面临实际困难。据我们了解,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通常认可的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父母信息,二是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监护权或亲子关系。鉴于代孕情形下分娩母亲与抚养父母通常不一致,直接凭出生证明办理落户可能存在障碍。因此,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确认监护权的生效判决,或可成为解决户籍登记问题的可行路径之一。
总体而言,亲子鉴定报告、抚养事实证据及监护权确认判决,三者相互补充,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为代孕子女的户籍身份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当然,鉴于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具体案件的诉讼策略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充分评估个案风险,审慎推进相关法律程序,以尽可能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生活、教育需求。
点击下载完整版《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48期
Footnotes
1 2022年辽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报道,网址:https://fx.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11/id/7028331.shtml#1
2 https://beta.bailii.org/eu/cases/ECHR/2014/664.html#1
3 https://wedlakebell.com/insights/news/international-surrogacy-arrangement-why-parents-should-never-cut-corners/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View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