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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January 2026

CE认证与CISG根本违约(下)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在国际货物贸易纠纷中,与卖方主张买方支付货款相比,买方基于卖方违约进行索赔,举证责任和诉讼难度无疑高得多...
China Corporate/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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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贸易纠纷中,与卖方主张买方支付货款相比,买方基于卖方违约进行索赔,举证责任和诉讼难度无疑高得多,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买方索赔动力不足。

以笔者个人的经验来看,在卖方已完成或基本完成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除非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货物无法转售或使用,否则买方很难有动力诉诸诉讼和仲裁手段解决争议。

毕竟对买方而言,在货物到手可以转卖的情况下,即便货物没有达到合同预期,也完全可以通过商业途径来弥补损失,很难选择诉讼仲裁这种“笨方法”来解决问题。

因此,在实务中,往往是由于货物根本无法转卖,才引发买方向卖方索赔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CISG公约保护国际货物贸易稳定性的立法精神。

在此类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未就货物提供有效CE认证,构成违约,是相当常见的理由,很多办理CE认证的企业也在宣传,出口商将货物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有义务办理CE认证。从贸易合作顺畅的角度来说,这种说法无可厚非,但从法律层面来讲,卖方未提供有效CE认证并不当然构成根本违约。

五、卖方未交付CE认证可能构成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

根据CISG第25条规定,对卖方而言,只有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达到买方没有获得根据合同规定期待获得货物的严重程度,才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判断卖方未提供有效CE认证是否导致根本违约,首先需判断该种情形是否构成货物不符合同。

关于货物不符合同,CISG第35条第(2)款规定了四种情形。根据前文分析,只有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形下,卖方未交付CE认证才可能构成货物不符合同:

1.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者默示通知卖方需要提供货物的CE认证;(司法实务中,对“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这一时间点的把握可能并不十分严格,即便买方在订立合同后才提出需要CE认证,裁判机构仍有可能依据卖方的配合行为而认定双方达成提供CE认证的合意)

2.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时提供了CE认证,但卖方实际供货时未提供CE认证。

六、卖方未交付CE认证不符合合同约定,以至于买方无法或难以转卖货物的,才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CISG第25条规定,在认定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后,还需要买方进一步证明,此种不符达到了买方没有获得根据合同规定期待获得货物的严重程度,才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其中,所谓“买方没有获得根据合同规定期待获得货物”,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货物不符合同并不当然构成根本违约(在特定情况下,货物不符合同甚至不构成违约),还需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如我们在《CE认证与CISG根本违约(上)》一文中的介绍,CE认证是特定工业产品在欧盟市场流通的必要条件:欧盟法律要求加贴CE标识的工业产品,未加贴CE标识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识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识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退出市场。

因此,对买方而言,只有其购买货物的目的是在欧盟市场流通(转卖),买方无法提供CE认证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处至少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1.卖方不可能知道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是转售货物,能否阻却根本违约的认定?

在贸易实务中,买方可能出于种种目的,并未告知卖方采购货物的真实目的,卖方无从知悉买方是为了转卖而进行采购。我们认为,在个案中,这种情形可能影响根本违约的认定。

在笔者与李岚律师共同处理过的一起采购医疗防护服的贸易纠纷案件中,境外买方在下订单时,一直告知卖方其采购防护服是为了慈善捐赠给医院,但卖方一直没有提供CE认证。但事实上,买方采购的真实目的在于销售防护服。

在内部论证过程中,出于无法证明合同目的是转售防护服的担忧,我们并未将CE认证问题作为主张根本违约的主要理由提起诉讼,并最终通过与卖方和解的方式追回损失。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买方在贸易中有义务要告知卖方采购的货物将用于转售,默示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告知的目的。例如,买方采购大量私人用品,在买方没有作出相反陈述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卖方知悉买方将进行转售。(这和CISG第2a条私人用品买卖适用CISG的逻辑是一致的)

2.买方没有实际转售是否等于无法转售?

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在CISG司法实践中,对于根本违约的认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

例如,最高法院第107号指导案例指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据此,如果买方能够自行取得CE认证,则即便卖方一直不交付CE认证,也不应认定为根本违约。

3.买方购买货物用于在欧盟以外市场销售的,卖方无法提供CE认证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除欧盟27成员国外,取得CE认证的商品还可以在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土耳其、巴基斯坦、泰国、菲律宾、伊拉克、约旦、黎巴嫩,以及一些非洲国家销售。

如果卖方无法向来自上述国家的买方提供CE认证,是否可以认定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买方无法专卖)呢?

对此,我们认为,CE认证是欧盟市场特定工业品上市销售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买方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则买方有义务举证证明,在缺乏CE认证的情况下,货物在当地市场无法流通,否则不足以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七、卖方未交付CE认证构成根本违约的证成路径

综合本文以上分析,买方要证明卖方未提供CE认证构成根本违约,需要遵循以下证成路径:

卖方有义务提供CE认证(事先要求或样品买卖)——卖方未提供CE认证——缺乏CE认证在当地市场无法销售——货物未实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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