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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并足额收取租金是船舶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核心权利。但依据当事人在该类合同中常选择适用的英国法,承租人亦有权利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默示地位(implied law position)主张停租(off-hire)或者扣租(hire deduction)。那么停租和扣租是否属于完全相同的概念,或者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区别,以及存在哪些区别?2023年的Anna Dorothea案i似乎已经盖棺定论,只要有禁止扣租条款(Anti-deduction Clause),承租人似乎必须履行按时并足额支付当期租金的义务,主张扣租或停租就没有任何法律允许的余地了。否则,出租人有权向仲裁庭申请一个部分最终裁决(partial final award),判令承租人立即支付扣掉的租金,暂时搁置扣租或停租争议,交由后续的仲裁程序解决。近期我们代表承租人取得胜诉的伦敦仲裁案件似乎又动摇了这个结论。但出租人已上诉至英国高等法院,本案在未来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禁止扣租条款的效力。
一、案件概述
船舶所有人A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B公司订立航次期租合同,租用该船执行一个中国装货至非洲卸货的航次。在船舶抵达非洲卸货港后,发生了货损,收货人申请扣船,并要求A公司提供200万美元的担保。在被船舶扣押时卸货已经完成,因此法院命令船舶立即驶离泊位,在锚地继续执行船舶扣押,而B公司当即主张停租。由于收货人不接受互保协会提供的信用担保,A公司无奈通过互保协会联络到欧洲的银行,由该银行通过扣船地非洲银行出具银行保函,最终解除了对船舶的扣押。该过程历时整整三个月,等同于A公司提供了200万美元现金担保,同时B公司在船舶扣押期间主张的停租金额亦达到了150万美元。
A公司依据案涉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针对B公司提起伦敦仲裁,仲裁程序适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LMAA Terms)。在启动仲裁后,A公司首先提请仲裁庭就租金支付等问题签发部分最终裁决,将最终的货损责任在合同项下的分摊交由后续的仲裁程序来解决。理由是依据合同第41条扣租条款(Deductions)ii,B公司根本无权扣租,只能“先付后争(pay now, argue later)”,Anna Dorothea案和伦敦仲裁7/19号案iii已就相同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判决和裁决;租金到期是不争的事实,仲裁庭可以就不存在争议的款项先行裁决。
而B公司认为:A公司依赖的前述案例与本案的事实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仲裁庭在裁决时不应该受它们的约束,甚至它们在本案中根本不具备参考价值;停租和扣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停付租金,而后者是抵扣租金;争议应适用合同第31条船舶扣押条款(Arrest)iv,而不是第41条扣租条款,二者系并行不悖的条款。
最终,两位仲裁员接受了B公司提出的观点,签发部分最终裁决驳回了A公司要求B公司立即支付150万美元租金的请求。
二、禁止扣租条款的再辨析
(一)善意和合理的要求
依据Kostas Melas案v,扣租必须满足善意和合理的要求(in good faith/bona fide and on reasonable grounds)。
在本案中,A公司的观点是扣租系承租人原因引起的货损,导致船舶被收货人扣押,船方被要求提供巨额担保,因此承租人的扣租行为不仅属于非善意,并且完全不合理。而B公司认为,Robert Goff法官在Kostas Melas案中详细论述了善意和合理的要求,即:为了证明扣租是善意且合理的,承租人只需证明其与出租人之间存在一个有证据和法律支持的真实争议即可;根据对第31条船舶扣押条款的解读,并结合出租人用了整整三个月才提供担保的事实,完全能够证明承租人有充分理由扣租。
仲裁庭的结论是本案第41条属于禁止扣租条款,并且是一个一次性的条款(one-off clause)。若该条款得以适用,否定了承租人任何形式的扣租,那么无需再考虑任何善意和合理的要求的问题。由此可见,只要存在可以适用的禁止扣租条款,无论是否满足善意和合理的要求,承租人均不得扣租。
(二)停租和扣租的差异
关于B公司提出的停租不等同于扣租,其依据是合同中有五花八门的明示停租条款,包括第15条,第31条和第55条,且适用了高度一致的措辞vi,此类停租根本不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停租的本质是停付租金,扣租是抵扣租金。Bingham法官在Lutetianvii案中提出,如果租金到期日发生停租事项,承租人有权拒付当期租金。停租是承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非常基础和重要的权利,任何限制该项权利的条款必须清晰且明确。法律应区别对待第41条扣租条款和其它停租条款,合同中存在诸多针对包括银行手续费,岸吊费,燃油和OE在内的扣减条款,因此亦应对第41条扣租条款作出类似的解释。
B公司提出观点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A公司反驳的观点是停租应该视为扣租的一种。仲裁庭接受了B公司对停租和扣租的解读。仲裁庭同时提出:Nanfri案viii可以支持他们的结论,在类似的停租条款里面从未出现扣租(deduction)的字样;Bingham法官在Lutetian案中的判词清晰明了,不存在任何可以继续争辩的空间。本案裁决结果支持了禁止扣租条款不适用于停租的观点。
(三)先例和本案的区分
即便停租不等同于扣租,但Anna Dorothea案的效力和影响力毋庸置疑。A公司提请仲裁庭考虑在该先例中Henshaw法官及仲裁庭的一致结论,类似的禁止扣租条款应适用于停租,扣租不应仅局限于冲抵(set off)已经支付的租金。而且,进行合同谈判的商业双方,不是英国律师,可能并不会使用拒付(withhold)这种字眼。该论点无法辩驳,对B公司而言等同于必须推翻“铁案”。
但B公司成功找到了“铁案”的漏洞,说服仲裁庭否定了Anna Dorothea案的普遍适用性,形成了该先例仅针对于个案的结论。在合同条款层面,最显著的区别是该先例中的禁止扣租条款是租金支付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措辞极其精准严苛ix,而本案争议条款系独自出现在附加条款(rider clause)中的一句话,不但内容过于简单,并且其独立的形式允许与其它条款进行充分的合并解读。所以,在考虑到出租人在扣船后三个月才提供担保的事实后,仲裁庭准许了B公司依据第31条主张停租,否定了第41条扣租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
三、结论
Anna Dorothea案是2023年最新的判例,该先例体现了英国法律对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最大尊重。其提出的“先付后争”规则本质上是为了保证出租人的健康现金流,但是却无疑严重限制和损害了承租人的正常扣租的权利,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实质影响。从本文分析的仲裁案例不难看出,Anna Dorothea案对禁止扣租条款的效力认定并非表面上看来的绝对一刀切,仍需要通过具体的条款来辨析双方在租金支付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承租人完全有机会结合合同条款挑战其普遍适用性,无论从停租/扣租或是其它角度。但是无论如何,承租人在扣租时必须满足善意和合理的要求,这一点毋庸置疑,也不会改变。鉴于A公司已就本案仲裁裁决中的法律问题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禁止扣租条款的效力在未来必将继续被世界范围内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反复研究和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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