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争议解决手段在一起涉外股权转让争议纠纷中的综合运用 ——以策略、方法与程序为视角

2018年7月,笔者接待一起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客户咨询。经了解,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由A公司全体股东(下称"转让方")与B上市公司(下称"B公司")签署,协议约定转让方将所持的A公司与另一香港公司(下称"C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签署后,B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但在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条件成就时,B公司逾期未付当期款项。协议签署后,B公司已安排数家中介机构进入A公司开展尽职调查,A公司给予全面配合;A公司与B公司在业务层面亦已开始深度合作。

笔者注意到,本案股权转让争议具有以下特点,使其成为较为复杂的一件争议:(1)收购方B公司为上市公司,依通常经验,上市公司并购团队应拥有较丰富的项目经验且重视风险控制,故需特别关注B公司在协议中设置的对转让方的制约条款;(2)转让方当事人为多主体情形且包含外籍自然人,故需关注法律适用与仲裁中的相关程序问题;(3)目标公司为A、C公司两家,其中A公司是大陆公司,C公司是香港公司,涉及C公司的部分应考虑涉外法律适用问题;(4)据当事人介绍,目标公司的商业运营模式较为复杂,需精准把握其商业模式并将其转化为法律模式,且须避免对并购交易框架的碎片化理解、避免过度关注细节条款而忽略整体判断;(5)股权转让协议已开始实际履行,多家中介机构已进场尽职调查,需考虑A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交的资料是否可能存在不利证据等;(6)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对各方违约情形的惩罚性违约金(高达数亿元),A公司对追究收购方B公司违约金表现出高度关注和乐观预期;(7)收购方B公司虽为上市公司,但自2018年下半年受中美贸易战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集中爆发,B公司偿债能力存不确定性。

二、代理工作第一阶段:尽职调查+谈判

经与A公司负责人初步沟通,当事人向笔者询问律师费报价。笔者向当事人了解对仲裁请求金额的想法,获知当事人有意以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为基数,再结合律师的专业意见作一定增减。

笔者提出,依实事求是的原则,律师若未经收集第一手证据资料,未经仔细查阅、分析原始资料和了解事实,仅根据当事人的介绍,尚不能对案情作出整体判断。律师发出报价需要基于一定前提,如需要知道客户的委托范围、客户对案件处理方向的考虑、可评估案件所需的工作量等。

尽管无法立即判断案件的整体情况,但根据A公司介绍,可以知道当事人已有确定的具体需求。譬如,A公司与转让方已迫切需要聘请律师介入,以便及时获得专业人士的咨询建议,帮助梳理问题,形成思路,讨论策略,以把握主动。

由此笔者与客户商议,将原来计划的整体一并委托调整为分段委托。就当事人认为需要律师立即开展的工作,本所律师作出相应报价,如能确定委托关系,本所律师即可进场开展工作;未来随着工作深入与当事人的需求明朗化,再协商是否需扩大对本所的委托范围。

A公司负责人采纳了笔者建议,决定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承办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证据收集(以进场尽职调查方式)、事实情况分析、提供谈判方案咨询与参与谈判等工作。

本所律师的调查工作沿着股权转让意向的产生、转让方与收购方的磋商与沟通过程、各方洽谈签署与实际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件如意向书、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所需的内外部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等为线索展开。与此同时,结合收购方作为上市公司、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特点,本所律师全面跟踪与收集B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资料,并及时进行分析。

在尽职调查期间,为进行谈判准备,本所律师与客户举行了密集的会议与访谈,以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真实需求与目的,与客户讨论碰撞,形成谈判思路与工作方案。遗憾的是,由于转让方与收购方对谈判会面的安排出现阻滞,未能按计划建立本所律师参与谈判的对话环境。故在第一阶段,本所律师虽与客户已达成以谈判方式促进解决争议的共识,但未能加入到与B公司的直接谈判对话。

本所在第一阶段形成的主要成果包括:其一,基于证据收集与分析,形成项目事实要点总结报告,固定了转让方与收购方的往来函件等关键证据;其二,拟订完整的谈判与工作计划,包括谈判前的工作准备、目标与步骤、计划时间表、关注的重点问题与责任单位等。即便未能如愿开展谈判工作,但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为本案争议的最终解决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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