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企业家的代际传承,关乎财产和观念的传承。宗老先生可能做梦也没有想到,他的"身后事"会走向法庭,走向街头巷尾。舆情渐趋平息,香港高等法院的一纸决定,虽未触及是否成立信托这一争点,但所列举的事实揭示了这一复杂跨境争议的脉络和框架。最终结果尚有待于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的审理认定,但事情的原委已经为公众所熟知。对于企业家而言,如何从这一公共事件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值得关注和思考。本文以宗氏信托和梅艳芳的信托为例,重点讨论仓促设立家族信托所带来的问题。
设立家族信托所面临的挑战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人的生老病死和企业的迭代传承,是企业家必然要面对的问题。企业家的信托,有情感问题、法律问题,也有伦理问题、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家族信托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传承工具,其设计实施涉及到很多的关系和利益,信托条款需要反复的打磨。试想一下,对于设立一个长期存续的巨额财产信托,财产如何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如何设定信托保护人以保障信托目的实现?如何监督受托人按照法律、信托文件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来管理信托财产?如何迭代更换受托人、保护人?在迭代的过程中如何管理受益人名单并约束受益人?以及,在信托持股的情况下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等等,这些复杂的问题都需因人因企而异,需结合设立人及其核心家庭成员的意愿、家庭结构、信托目的和法律规定来反复推敲。设立人需要一个优秀的顾问小组,需要相对充分的时间来讨论实施。如果设立人对自己的控制力迷之自信,不早做打算,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就会很仓促,极易引起纠纷。家族信托作为企业家的必答题,一定要早做打算。
宗氏家族信托的困境
回到宗案,根据香港高等法院在保全决定中所述的事实:宗老先生2024年2月25日去世。2024年1月底,宗老先生向遗嘱执行人之一的郭女士出具了一份"手写指示",计划去香港汇丰设立总额21亿美金的三个信托;2024年2月2日,宗老先生立了遗嘱,并向其长女宗馥莉(以下称馥莉)出具了一份《委托书》,意在委托馥莉作为信托设立人,负责设立"宗氏家族信托"。由此可见,宗老先生是在自己身体严重恶化之后的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对设立家族信托事宜作出了仓促安排,尽管从"手写指示"的内容来看,宗老先生作为企业家已经具备相当的信托素养,但其客观上已经无法作为设立人完成信托的设立,更不可能和核心家庭成员、顾问小组一起推敲信托条款。这也为今天的纠纷埋下伏笔。
试想,如果宗老先生在病重前就作为设立人完成了信托的设立并签署了信托文件,则显然就不会有今天的困境。总额超过百亿人民币的巨额财产信托,涉及跨境安排的问题,涉及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安排,涉及现金资产和股权资产的差异化处理,其典型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根本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一个完善的信托方案。
遗嘱+信托:另一个实践受阻案例
关于家族信托的设立问题,另一个曾被广泛报道和讨论的实例,就是香港著名艺人梅艳芳的信托,也是仓促设立,也是采取"遗嘱+信托"的安排,也产生了复杂的信托和遗嘱纠纷。梅艳芳于2003年12月30日去世,其被确诊宫颈癌的时间可能更早,媒体报道的时间是1999年或2001年,但到2003年的时候病情开始恶化。公开信息显示,2003年10月31日,梅艳芳在病房中约见了信托公司,并于2003年12月3日签订了信托合同和遗嘱,设立了酌情信托Karen Trust,初始信托财产为1,000元港币,指定该信托为其遗产的唯一受益人,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其信托受托人及遗嘱执行人。该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包括其母亲和其兄姐的四名未成年子女。但在梅艳芳去世后两个月不到,其母亲即于2004年2月25日提起了遗嘱认证诉讼(HCAP 2/2004),并在随后的十三年里发起了系列针对该信托的诉讼。也许,引起上述系列诉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仓促设立、缺乏有效沟通和讨论、信托财产未能及时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等,应是该酌情信托反复被挑战的重要原因。
信托是一项非常好的法律和金融制度,但家族信托的复杂性在于,除了财产的复杂性、法律的复杂性以外,还有人性的复杂性。信托的设立需要充分的沟通和反复的推敲,岂可仓促设立?这对设立信托的顾问团队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和实施
在中国的传统里,有一种观念叫"人死如灯灭"。有人考证,此句出自汉代的王充:"人死如灯灭,好似汤泼雪"(出自《论衡》),再往前追溯,更早提出这一观念的是东汉哲学家桓谭:"精神居形体,犹火之燃烛矣" (出自《新论·形神篇》),距今已经有两千年了。人死了,是不是一切都没了?显然不是。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以及传递给家人或他人的观念,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会存于社会之中。财产怎么处置,涉及到权利和利益,法律予以规定,而观念,是对这个世界的认识,是精神和思想。代际传承,通常就是财产和精神的传承。宗老先生可能做梦也没有想到,他的身后事会走向法庭,走向街头巷尾,所想传承的精神可能也已经化为泡影。
对于信托设立人而言,设立信托的意愿是从何时开始变得清晰起来的?这是个很难求证的问题。对于宗老先生而言,根据媒体报道,发现癌症的时间更早,可能很早就有了设立信托的想法,但只是一个方向性的考虑,并不清晰。直到2024年的1月底、春节前,宗老先生的病情突然恶化,才开始加速推进信托事宜。或许,正是到彼时,宗老先生才感到信托设立的急迫,设立信托的意愿也会突然变得清晰起来,只是造化弄人,此时的身体条件已经很难让他顺利完成信托安排。
家族信托的落地,涉及到巨额财产被隔离、脱离自己的直接控制,需要的不仅仅是意愿。对于设立人而言,无论利益上还是情感上都绝非易事。这也是导致很多信托延宕到最后时刻才仓促设立的重要原因。但信托意愿和信托目的的落实与保护,需要经历一个特别复杂的过程。信托合同、信托意愿书都有相对成熟的一般化的模板,但人心猜不透,每个家族信托都可能面临不同的心事,这是靠模板解决不了的。
以宗案为例,在宗老先生签给其长女的《委托书》里,明确提到了要设立一个"不动本信托",意图是清晰的,但对于总计超过百亿的现金信托而言,如何在代际传承中实现这一点,会有很多的现实问题跳出来。宗老先生在其最后的时间里,根据专业意见设计了路线图,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但这个路线图在信托设立阶段就卡住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在于,当委托自己的亲属代为设立一个他益信托时,受益人能在多大程度上干预设立人的缔约行为,法律上就面临挑战。而在梅案中,梅小姐可能预见到了其母亲未来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但她可能没想到她的母亲会如此反复地挑战这一信托安排。客观上,在信托落地的过程中,有一长串问题清单需要逐一考量,并通过法律设计予以体现。
结语:纠纷和应对
香港高等法院向我们展示了一个高水平的司法决定,既展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水平,也很好地推广了现代信托制度。在宗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和内地法院分属不同的角色,但存在相互的影响。通俗地说,原告在杭州法院提起的是一个确认之诉,同时又在香港针对案涉建浩创投有限公司的汇丰银行账户提起了一个保全之诉。前者是个实体上的争议,围绕着宗氏家族信托是否成立展开,后者是一个程序性争议,是一个辅助措施。
关于财产保全的程序令之诉,香港高等法院在司法决定中作了非常详尽的裁判解释,并以"存在须审理的严重争议"为由,作出了同意保全的决定,禁止提款或设定负担。
关于宗氏家族信托纠纷的实体争议,在笔者看来,未来大致有两种可能,一是双方达成了和解和妥协,继续推进并设立信托。从案情所呈现的内容来看,笔者认为这仍然是可能的,依赖于双方团队的高效沟通和实控人的明智决定。二是在内地法院针对信托成立与否做出决定后,继续引发一系列的财产诉讼。从信托是否成立这个角度,原告律师对现有的交易文件提出了一种解释,认为虽然没有按照信托文件设立信托,但根据宗老先生的意思表示已经成立了一个信托。这个观点能否为内地法院所接受,作为从业人员,我们拭目以待。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境内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宗氏家族信托并未成立,显然,双方的纠纷并不会就此结束。在信托没有成立的情况下,被告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信托没有成立的情况下,是否影响遗嘱的效力?信托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建浩公司的股权及账户财产是否要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问题都会在后来的诉讼中展开。因为是家事问题,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一定程度上都已经超越了法律。
特别声明,宗老先生是著名的企业家,作者对于宗老先生及其家庭成员无任何不敬之意,和诉讼任何一方均不存在利益冲突,在行文过程中也尽量考虑这一点以不致冒犯。关于复杂信托的争议解决问题,我们近期会在上海专门举办一期专题研讨会,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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