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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家族信托实现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的核心,这一重要功能使其备受高净值人士的青睐。长期以来,离岸信托凭借其独特的法律环境与资产配置的灵活性,被普遍认为在资产保护上更具优势。然而,张兰案首先动摇了这一认知,它证明了离岸信托并非绝对的避风港。xxix紧接着,近期“南通4143万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案件的披露,则更为直接地凸显了境内信托在特定司法情境下的风险。
这不禁引人深思:当风险来临时,我们用以保护财富的“保险箱”为何会被击穿?本文将先以境内案例为鉴,归纳导致信托风险隔离功能失效的核心风险,并为高净值人士构建和管理家族信托提供一份清晰的实操指引。
1. 境内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司法路径评析
- 财产来源的“原罪”:刑事退赔下的信托无效认定
信托财产的合法性是其资产隔离功能的重要前提。近期两起境内案例清晰地揭示,当信托财产被认定为非法所得时,其资产隔离功能将不复存在。
1. “南通4143 万信托案”
该案源于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崔亦某因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退赔巨额款项。xxx执行法院从崔亦某设立的信托账户中直接扣划4143万余元以履行退赔义务。
抛开案件中对于家族信托认定和法院程序合法性的争议,本案揭示了家族信托可能被击穿的一条路径:若法院穿透认定信托资金来源于刑事犯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第11条判定信托自始无效。xxxi这意味着从法律上看,一个无效信托从未存在过,所谓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从未发生转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委托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可被直接划扣以履行退赔等法律义务。
2. “路某非法行医案 ”
此案是信托财产来源问题的另一例证。路某因非法行医被判退赔,法院以“资金来源混同”查封了其设立的家族信托,其核心裁判理由包括:理财本金涉嫌违法所得则收益亦属违法所得;货币种类物导致合法与非法资金无法区分;追缴违法所得可采取价值追缴方式。xxxii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资金来源发生混同的情况下,法院将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委托人路某。在其举证不能后,法院实质上将整个信托财产均视为违法所得的可执行部
分,对信托的独立性构成了严峻挑战。
2. 权利冲突与公共政策:信托与婚姻家庭法的碰撞
“武汉不当得利案”则体现了信托在面临更基础性法律原则时的脆弱性。案中,丈夫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设立了以其非婚生子女为受益人的家族信托,其原配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xxxiii法院冻结了信托财产,但允许继续为受益人支付生活费。xxxiv该案触及两个核心法律风险点:
- 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使得信托的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为另一方配偶主张权利提供了依据。
- 违背公序良俗:信托的设立与婚外情相关联,其目的可能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本案中对家族信托采取了保全措施而非直接执行,这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审慎,但更预示着法院会为保护潜在债权人(如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而积极介入,对信托进行实质性审查。
2. 境内家族信托被“击穿”的风险归纳
综合上述案例,结合张兰案的启示,本文归纳出导致境内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功能失效的三类主要法律风险。
- 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风险
这是最直接的“击穿”路径。根据《信托法》第7条及第11条,以非法财产或权利有瑕疵的财产(如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共同财产)设立信托,将直接导致信托无效。如南通案与路某案所示,法院对此持严格审查态度,且在资金混同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更偏向于委托人一方。
-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风险
信托目的违法同样导致信托无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欺诈债权人,即为逃避债务而设立信托,债权人可依据《信托法》第12条申请撤销;二是 违背公序良俗,如武汉案所示,当信托安排与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相悖时,其效力将受到挑战。
- 委托人的过度控制风险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真实转移。若委托人通过保留银行账户签字权、随意动用信托资金等行为,实质上保留了对财产的控制权,信托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或委托人的“影子账户”,从而失去资产隔离功能。
3. 风险防范与合规路径建议
为构建能有效抵御司法审查的家族信托,委托人及专业顾问应在信托设立及运营的全流程
中,遵循以下合规路径与核心要点。
(一)设立前:尽职调查与审慎规划
财产来源审查:对拟入信托的资产进行严格的来源合法性审查,并保留完整证据链。
厘清财产归属: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取得配偶方的正式书面同意。
评估设立时机:应在委托人财务状况良好、无可见重大债务风险时设立,以规避“欺诈债权人”的嫌疑。
选择专业受托人:应选择持有正规牌照、声誉良好、风控严格的专业信托公司。
(二)设立中:严谨的架构设计与权力制衡
完成实质性财产转移:对需登记的财产,必须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审慎设置保留权利:应避免保留直接决定财产处分、单方面撤销信托等核心控制权。
善用独立监察人:若需设立,应选择与委托人无重大利益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担任。
(三)设立后:规范的信托事务管理与运营
委托人应保持距离: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必须在行为上与信托财产彻底分离,严禁混同账户。
尊重受托人独立决策:支持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和信义义务独立决策,避免将其视为被动通道。
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受托人应依规对信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保留完整、规范的书面记录。
四、结论
近期一系列境内外判例的共同警示在于: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并非与生俱来,其有效性完全取决于能否经受住司法机关从形式到实质的穿透式审查。在“实质重于形式”已成为确定性司法趋势的背景下,任何试图利用信托规避法律义务、藏匿非法财产或保留实质控制权的设计,都将面临被穿透的法律风险。
因此,高净值人士及其专业顾问必须摒弃将信托视为一劳永逸的“保险箱”的错误观念,转而将其作为一个需要积极、审慎管理的法律实体。唯有通过覆盖全流程的审慎规划、严谨设计与持续的合规运营,才能真正构建起一道有效的法律保护屏障,确保家族信托能够行稳致远,最终实现其财富保护与有序传承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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